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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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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明实用版)
0.00     定价 ¥ 3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4403029
  • 作      者:
    编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责编:张红蕊//聂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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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立足实用:聚焦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直接应用。力求简明:通过清晰的编排和通俗的解读,直击条文核心要义与实务适用。案例指引:精选与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并提炼要旨供读者参考。附录索引:配套核心法规、流程图或文书范本等内容,提升实用价值。 本书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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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辖的特别规定
[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案件]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第五十二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和解
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第五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免予举证的情形]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认定]
第六十八条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九条 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 法庭质证
[质证]
第七十二条 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 书证、物证
[提交书证确有困难]
第七十四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 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 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
[申请重新鉴定]
第八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种类、计算
第八十六条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 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三条 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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