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该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时废止。《50500标准全攻略/(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解读)》针对标准修订前后的变化进行逐条逐款解读,旨在为造价从业人员提供一本简单易懂的实用性图书。
《50500标准全攻略/(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解读)》:
2.0.12费率计价
工程量清单中以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本条明确了措施项目清单宜采用总价计价或费率计价方式,总承包服务费宜采用费率计价或总价计价方式。
与“13规范”相比,本条为新增术语。
2.0.13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所预留的费用。
本条主要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费用、未确定工程和服务的费用。若最终结算未使用或有剩余,剩余价款仍归发包人所有,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与“13规范”2.0.18条相比,时间节点由“工程合同签订时”变更为“招标时”。
2.0.14材料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设计图纸要求必需使用的材料,但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其标准、规格、价格而在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到达施工现场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
本条明确了材料暂估价不含增值税。
本条为新增术语,将“13规范”中2.0.19条的“暂估价”拆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的材料包括工程设备。
2.0.15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
本条是指工程范围内发包人或设计图纸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因为设计、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在招标时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发包人采用的一种暂定价格形式。
本条为新增术语,将“13规范”中2.0.19条的“暂估价”拆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增值税。
专业工程大多需要招投标,公告时一般要求含增值税,因此,为了保证其一致性,专业工程暂估价含增值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对象是专业工程,但不包括发包人直接予以发包的专业工程。2.0.16计日工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进行计价,而应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本条明确了计日工概念,增加发包人应确认实际消耗的人材机,承包人方可计价。
与“13规范”2.0.20条相比,“13规范”“计日工是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本条对此范围修改为“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2.0.17总承包服务费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合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或)承包人对非合同范围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详细说明。
本条明确了“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的费用情形。
与“13规范”2.0.21条相比,增加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等说明,要求“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详细说明”。承包人自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不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2.0.18合同清单
承包人在投标时所填报并获得发包人接纳的已标明投标总价、合价及其综合单价,以及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修正价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用以说明承包人所报合同总价的详细构成及综合单价分析,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本条强调合同清单为“投标时所填报并获得发包人接纳的已标明投标总价、合价及其综合单价”及“澄清或说明修正价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与“13规范”相比,本条为新增术语。
2.0.19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规定编制的,限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本条规范了最高投标限价的名称。
与“13规范”2.0.45条相比,由“招标控制价”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将“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0.20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合价及其综合单价等价格。
本条阐明的“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等条件,结合工程特点、施工方法等因素,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报出反映企业自身生产力水平的竞争性价格。
与“13规范”2.0.46条相比,将“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修改为“投标时响应招标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等要求”,明确了综合单价为投标价的组成部分。
2.0.21合同基准日
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应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如招标文件(非招标工程为询价文件)及合同未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
本条明确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合同签订日的前28天,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基准日期。
……
第一部分 修编概况
1 修编背景
2 修编原则
3 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 条文解析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5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6 投标报价编制
7 合同工程计量
8 合同价款调整
9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 工程结算与支付
11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2 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