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法官应当如何裁决案件,尤其是当一个新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摆在法官面前时,他该怎么办?他能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拒绝受理、拒绝裁判那个案件?他是否可以推翻一个不再适宜于眼前案件的先例?遵循先例原则允许他这么做吗?在过去近百余年,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美国的法官,其实今天中国的法官所遭遇的情形丝毫不比他们的美国同行轻松多少。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在这本书中所集中处理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他着重讨论了三种司法裁决程序,第一种和第二种分别是先例裁决程序与衡平程序,它们自身都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瓦瑟斯特罗姆教授重构出了一种建立在有限功利主义(法律体系总会有着功利性的目标或功能)基础之上的二阶证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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