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法治的运行中,利益衡量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它既体现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衡量,央地之间、区域之间、府际之间和部际之间的利益衡量,以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等诸多方面;同时也体现在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守法等环节中的利益衡量。为此,本书提出了由环境立法活动中的衡平次序性原则、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衡平有效性原则和环境司法活动中的衡平适度性原则所搭建的“环境法衡平原则理论框架”。这一理论框架将为环境法治中的利益衡量提供方法论支持。
为实现该方法论的具象转化,本书将环境法衡平原则的具体适用置于以下三个场域中展开讨论:第一,从环境影响评价法、资源循环利用、京津冀协同立法、地方环境立法等问题切入,探讨环境立法活动中涉及的权力(利)或利益衡平次序,包括国家行政权力分配、国家权力与公民利益分配、区域府际利益分配以及央地立法事项分配等问题。第二,从政府善治与行政问责、私主体治理与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等问题切入,探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效能衡平,包括环境行政管理、环境行政监督、环境行政惩戒等方面。第三,从环境行政诉讼、环境侵权诉讼、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认定等问题切入,围绕环境诉讼请求、证明责任、赔偿数额等具体话题,探讨环境司法中实体与程序、金钱价值与生态价值等受到关注的问题。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