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关于污染环境罪刑法保护前置化的研究。通过总结目前污染环境罪领域存在的理论争议与司法解释作出的努力,本书提炼出讨论的核心问题——如何解释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主观罪过形式的界定方式。客观方面,以法益为核心展开,对本罪的法益保护内容、法益保护阶段进行扩大解释,兼顾解释边界,使犯罪圈在适当的范围内扩大;主观方面,在厘清“严重污染环境”构成要件要素外延的基础上,传统的主观罪过认定方式已经不适用于污染环境罪这种极其特殊的犯罪,其具有双重危害结果、双重法益侵害属性、直接结果难以直接认定、抽象法益的危险犯需要通过行为犯的范式加以规定等,这些特殊的特征从不同角度叠加在这一个看似简单的罪名与看似明晰的罪状“严重污染环境”上,造成了立法上无法与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直接衔接、也无法明确规定本罪的主观罪过,司法实践中从立场摇摆到避而不谈再到逐渐转向本罪为故意犯罪的立场,回避问题永远无法解决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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