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查阅法院卷宗研究》主要内容:公众查阅法院卷宗指的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包括公民、公司、企业、媒体、社会团体等对法院卷宗的获取、查阅、复制、摘抄等。公众查阅法院卷宗使公众能够监督司法系统的运作,并有助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和诚实;公众查阅法院卷宗在保护公众福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院卷宗为媒体报道公众利益和关注的事项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其本质上还是“权力型”的司法公开,不属于“权利型”的司法公开。允许公众查阅法院卷宗是我国司法公开由“权力型”向“权利型”转换的重要抓手和体现。公众查阅法院卷宗的权利来源是公众的司法知情权。该权利由法信息接近权、公开请求权和司法公开救济权等具体权利构成。从权利属性看,公众司法知情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许多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相继将知情权这种应有人权变成了法定的人权。公众可查阅的法院卷宗范围仅限定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这个极其狭小的范围,法院卷宗中大部分内容被排除在外。英美法国家往往通过宪法、立法、判例或法院规则赋予公众享有查阅法院卷宗的权利。我国公众可查阅的卷宗内容限定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公众可查阅法院卷宗的范围实际上是极其狭窄,大量的法院卷宗材料被排除在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外。构建我国的公众查阅法院卷宗制度首要坚持的是司法公开和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主导性原则,在此前提下,尽量衡平个人信息保护的紧张关系。从具体的操作看,首先是将公众查阅法院卷宗的要求上升为法律权利。在允许公众可查阅法院的卷宗范围上,无论民事卷宗还是刑事卷宗,除了调解材料、调解书、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涉及未成年信息的材料以及法院认为不宜由公众查阅的材料之外,所有与本案有关的信息原则均应允许公众查阅。废除我国的法院的副卷制度和审判秘密制度,将副卷的部分内容纳入正卷,部分属于工作秘密的审判秘密上升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在查阅方式上,公众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查阅方式。公众在向法院提出查阅法院卷宗时无需说明理由,但为了防止公众滥用查阅权,可以进行必要的程序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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