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主体
一、原告适格的判断
二、被告明确的判断
01.争议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权益未发生实际联系,不符合“直接利害关系”
——肖某与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02.个体工商户作为网络店铺运营主体的,自然人无权代为提起诉讼
——林某某与北京空某变换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03.虽不是涉案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但其是涉案订单的实际付款人和使用人,可以作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
——操某某与京某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4.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监护人有权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主张
——张某某与福建网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程敏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0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从权益的,承担销售者责任
——张某某与北京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6.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拼某多国际平台“海外购”其发业务的经营者责任
——黄某某诉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买合l到纠纷案
【关联案例】北京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承担京某国际
平台“海外购”业务的经营者责任
——高某与北京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7.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起诉实际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或长独
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交易平台不能作为适格被告
——王某诉绍兴市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关联案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
——邹某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08.提供分期付款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的被告
——邹某某诉上海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合同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09.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网络服务合同
——广州某顾问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某法律服务合同
纠纷案
10.集中管辖不否定约定管辖的效力,应在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基础上
确定跨区管辖之后的实际管辖法院
——胡某与北京搜某新媒体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11.虚构收货地址、制造虚假管辖连接点提起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李某诉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2.平台并非案涉购物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是适格的被告,且不能以平台作为管辖依据
——王某诉绍兴市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3.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纠纷类型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电商平台管辖条款仅适用于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关系纠纷,不适用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杨某某与上海寻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14.除仲裁条款无效情况外,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裁决的,法院无管辖权
——刘某某诉上海盛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15.约定管辖条款虽进行字体加黑处理,但因同时存在大量加黑条款
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应认定未尽到合理提请义务
——孙某某与江苏苏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6.销售方以链接方式载明协议管辖条款,未合理明确提请消费者注意能应被认定为无效
——冯某某与北京世某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关联案例1】因管辖条款未能体现“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之特点应属无效
——王某某与捷某特(昆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关联案例2】平台经营者对管辖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董某某诉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关联案例3】协议管辖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京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格式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网络消费合同主要内容的认定
一、合同的订立
17.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官方微博账号等向大多数潜在消费者发布特定
……
第四章 网络消费纠纷中常见的违约行为
第五章 网络消费纠纷中欺诈的认定
第六章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主播
第七章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直播打赏
第八章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虚拟财产保护
第九章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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