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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错误”到“有罪”:对文学中“罪”的观念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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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2525785
  • 出 版 社 :
    九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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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庭坤,男,贵州福泉人,副教授,毕业于西南大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现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教师。长期从事文学研究,曾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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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从“错误”到“有罪”:对文学中“罪”的观念考察》主要探讨文学中的“罪”的问题。“罪”不仅是人类生活的古老话题,也是文学的永恒母题,作为人类“善”的对立面,“罪”与“恶”在某种程度上恰恰规定着人自身的边界。该书关注的问题是,“两希”传统作为西方文学的发源地,在“两希”文化的融合中,从文学的角度看,古希腊的“错误”是如何“演变”为基督教意义上的“罪”的?也即是说,希腊文化语境中人与宙斯的分离如何与希伯来文化语境中人与上帝的合一相统一?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希腊化和古罗马时期,诗人和城邦公民是如何在实践中将一种对“罪”的伦理看法逐渐“变为”一种宗教看法的?与之相比,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罪错”更多强调良心谴责,对“罪”的追究不像西方那样偏重于灵魂的“负罪”式忏悔,而是注重一种功能性的对“罪”的消弭,其目的不是“负罪”,而是“减罪”,从而获得心灵的安稳。该书将以中西方各时段经典文学作品中的“罪”的书写来加以对比分析研究,试图借此构建起文学中关于“罪”的观念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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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从“错误”到“有罪”:对文学中“罪”的观念考察》:
  技术的发达使得人们越来越不相信罪犯是无辜的,甚至,在类型化的犯罪小说中,如果一个罪犯不够聪明、手段不够丰富,所作的案件不够离奇,那这个小说基本上就宣告失败。现代社会似乎越来越喜爱高智商的技术性“犯罪”,以展现人类自身理性和科学的成果,作为社会的一种消遣方式,技术性“犯罪”似乎也同时推动了某些犯罪技术、破案技术和惩罚技术的发展,这也构成了现代社会人们对于侦探小说等类型化文学的整体兴趣。朱利安·西蒙斯就曾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阅读侦探小说?他认为这个问题没有被文学史家关心过,而心理学家也“忽略了犯罪文学的阅读动机”。在犯罪文学中,罪犯的“诱惑”使读者把自己想象成罪犯,因为这是一种安全的尝试。而侦探也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弥补”未完成心愿和童年不安记忆的可能。因此,读者不仅是罪犯,也是侦探。问题也在这里,说读者是侦探几乎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侦探帮助读者实现了“破解疑团”,从而减轻了我们的犯罪感。而如果说读者就是罪犯又该如何理解?在中国的传统小说,主要是侠义和公案小说中,罪犯的主人公地位往往被洞察秋毫的官员和兴味索然的读者剥夺,主人公既然不是罪犯,阅读的快感就不能来源于他,而只能来自神探的高明和抽丝剥茧。这样一来,是否可以做如下假设:因为读者没有成为罪犯,因而他没有负罪感?负罪感的缺场,是否导致了爱与同情的失落?由于沉寂在对罪犯的惩治快感中,导致我们忽略了爱、同情与宽容?
  罗伊·富勒将侦探小说与俄狄浦斯神话类比,得出“显赫的受害者,初步的谜团,偶然的爱情元素,逐渐被揭露的过去,最不可能的凶手”的模式,他认为侦探小说是“每一个作家和读者生活中用以替代俄狄浦斯神话的东西,不让人讨厌,又经过了净化”。W·H·奥登则认为侦探小说的镜像是“寻找圣杯”。朱利安·西蒙斯将富勒与奥登的某些观点进行比较,与奥登认为的罪恶属于个人不同,富勒认为犯罪小说给读者带来的阅读满足等同于原始部落对麻烦处理的结果预期。罪犯是社会的替罪羊,对罪犯的处决意味着献祭,也意味着对魔鬼的消除,从而确保群体的纯洁。不过,如此一来,罪犯和魔鬼一样,也是被人排挤的对象。然而,在许多侦探小说中,罪犯并不是一开始就受到排挤,而往往是处于被人接受甚至被人尊敬的地位,只有到结尾的时候,其真面目才被揭露出来,比如《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因此,侦探的神奇好像正是他天生具有特异的嗅觉,能嗅出某一群体中潜藏的罪犯或魔鬼,并能最后将之揭露。
  侦探小说以侦探为主,公众的同情心己“转向法律和秩序一边”。正是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侦探成了其代理人,为了维护既有的安定秩序,他可以超越法律开展侦探工作,从而惩治罪犯,拯救社会。法国评论家,《柯南·道尔》的传记作者埃尔·诺顿这样看待侦探小说,以福尔摩斯为例,他说福尔摩斯系列故事“是为大部分特权阶层写的,利用他们担心社会混乱的心理,借福尔摩斯及其所代表的东西去安慰他们”①。托马斯·德·昆西将谋杀视为一种优雅的艺术,在《论谋杀》中,他并没有对谋杀作道德评价,他似乎更关注谋杀者对于谋杀的艺术理解。作为一种设计,谋杀事件是谋杀者呈现给读者的一件作品。谋杀的艺术性在于,一次成功的谋杀反映了人们的期待。也许每个人都曾有过要杀死他人的念头,但如何实施这一具体难题通常摆在我们面前,以至我们因为考虑到谋杀的困难而转向考虑谋杀带来的恐惧。这时,犯罪的恐惧压倒性地使我们忍耐住杀人的冲动,因而,在阅读一个谋杀案件时竟然怀着好奇心和兴奋感去走进谋杀者布置的杀人现场。
  然而,更多的情况是,读者面对的凶杀是有着十分明确的前因后果的。在一般文学作品,即我们前面所讲的“犯罪”文学中,而非以谜团专长的文学作品如侦探小说、推理小说中,谋杀要么只是整个文学故事的一个极微不足道的部分,如果它没有与罪联系起来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谋杀之罪必须寻求惩罚。在《乌托邦》中,莫尔借拉斐尔·希斯拉德之口说,上帝怎么可能容许人们有彼此残忍相待的权利?关于重刑,比如对盗窃犯判死刑,莫尔认为这虽然对威吓盗窃犯有一定作用,却让盗窃犯变得更危险,因为他既然盗抢一点东西就该死,而他杀一个人也是一样的结果,他不如杀人灭口,反而更安全。①在莫尔看来,快乐是人生存的目标和幸福之所在,乌托邦人认为快乐就是“指人们自然而然喜爱的身或心的活动及状态”,乌托邦以外的人追求的是虚假快乐,这些快乐是欲望的诱骗,其特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丧失更为愉快的事物,可能招致痛苦。因此,社会如果纵人为恶,就必须要惩办恶,在这类文学作品中,就要迫使读者跟着一起追溯“恶”的起源,从而将之从社会中根除。乌托邦之所以幸福的真正秘密在于取消了金钱这个万恶之源,实际上即消灭了私有制,回到神人同在的“黄金时代”,表明了一种人与神和谐共处的终极理想,而这,恰恰也是现代技术性“犯罪”文学所极力摈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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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从普罗米修斯的“错误”开始
第一节 从盗火到渎神
一、盗火之罪:从开场到第一合唱歌(行1-行435)
二、启蒙之罪:从第二场到第二合唱歌(行436-行560)
三、渎神之罪:从第三场到第三合唱歌(行561-行906)
第二节 一体两面的普罗米修斯与和宙斯
一、宙斯的计谋
二、普罗米修斯就是宙斯
第三节 “罪”的产生

第二章 古希腊文学中的报复与惩罚
第一节 古希腊文学中的报复书写
第二节 “报复”的叙事及其伦理逻辑
第三节 “报复”的边界与“惩罚”的正义

第三章 惩罚与古希腊人的城邦治理想象
第一节 从惩罚到定数:悲剧诗人眼中的“人”
第二节 《普罗米修斯》中的“罪”、婚姻与计谋
第三节 “罪”规定下的人神关系
第四节 悲剧中“罪”的象征及悲剧意义

第四章 来自希伯来的神话
第一节 亚当夏娃面对的诱惑及其本质
第二节 上帝不杀该隐
第三节 “替罪羊”与来自上帝的偏爱

第五章 奥古斯丁《忏悔录》中人的“罪”
第一节 被上帝追究的罪
第二节 认识你自己:“罪”使人成为人
第三节 希腊化时代文学中“罪”的演变

第六章 中国文学中的“罪”
第一节 伦理的制约: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
第二节 良心谴责与律法运用
第三节 中国古代小说中有关“罪”的叙事

第七章 传教士对晚清中国小说的影响
第一节 传教士小说的传教目的与“有罪”论
第二节 上帝与佛祖及道家神仙的比较
第三节 叩问灵魂与心灵出脱:“罪”的压抑与释放

第八章 “罪”:一种文学的观念史考察
第一节 “罪”在中西文学中的表现类型
第二节 从肉体惩罚景观到灵魂受罚
第三节 “罪”的诱惑与惩罚美学

第九章 文学中的“罪”与“犯罪”文学
第一节 “犯罪”文学及其特点
第二节 技术性“犯罪”与道德滑坡
第三节 回到“禁忌”:那些不可触摸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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