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名实不符的合同纠纷已经形成了“名为A合同,实为B合同”的论证范式。
一方面,这一论证范式的“实为”导向,说明了司法体系的真意主义基本态度。
另一方面,这一论证范式的应用缺乏基本的方法论,萌生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合同外表特征”等方法。
这些方法对名实不符的合同纠纷解决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方法本身在系统性和准确性上的欠缺,使“名为”和“实为”的合同类型争议承受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同案不同判之殇,损害了裁判的可预见性,带来裁判者的迷茫甚至恣意,进一步加大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不对称性 。
我们可否形成一套作为共识的方法论?使原被告之间、裁判者与当事人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具有共同的对话平台,使争议针锋相对,而不是各说各话? 这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