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化生存:移动互联网与新闻传播变革》:
(二)肩负道德权利和道义责任
在移动互联网条件下的信息传播环境中,传播者与接受者的分野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清晰,两者之间的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从而导致受众不仅要承担接受者角色所应担负的道德权利和社会责任,同时亦需要承担传播者角色所必须担当的道德权利和道义责任。因此,受众既作为接受者又作为传播者形成的双重传播伦理责任在移动互联网条件下变得更加突出,尤其是传播者的角色伦理比以往任何时候显得都更加重要甚至不可或缺。由于移动互联网为受众带来的信息量呈几何级增长,带来的传播机会数倍增加,倘若受众缺乏分辨能力和批判意识,缺乏网络使用技巧和准确表达能力,将难以应对移动互联网条件下的复杂传播局面。因此,明晰道德权利和责任义务是受众在伦理层面亟待思考的重点议题。
受众应当以充分认识移动互联网带来的传播复杂性为前提和出发点,通过个人识别力和表达力,确保获得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发布事实及言论的准确性,而不能由于个人的判断失误甚至一时脑热,无法控制自己的网络传播行为,带来负面的网络舆论效应甚至引发严重的网络舆情事件,这就违背了受众的伦理原则,不利于中国形成和谐有序的移动互联网传播格局。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可见一斑,2017年11月22日,网络上出现“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被曝出虐童”的一则消息,紧接着涌现出大量关于该幼儿园存在“群体猥亵幼童”等方面的内容,后证明信息纯系编造。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可知,11月24日到11月26日三天内,新浪微博一共产生203条热门微博,仅11月24日当天就产生112条热门微博。“虐童事件”经过“大V”和各微信公众平台的大肆传播,全网阅读量达“10万+”的文章共有55条,“老虎团”“猥亵”“禽兽”等情绪化表达的字眼出现频次较多。截至11月26日,在该事件的事实真相尚不明朗且警方尚未通报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大量谣言充斥了整个网络空间。受众群体的道德责任意识过低,无疑是造成该事件谣言混传、责任不清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受众享有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社会道义责任。一定意义上,移动互联网就是一把双刃剑,其为社会和受众可以带来正面或负面两种截然相反的效果。移动互联网带来何种效果,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能否理性对待和正确使用移动互联网。唯有如此,移动互联网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和受众之福。在移动互联网条件下,受众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道义责任,因此更加有必要做到明晰自身担负的传播伦理责任,对网络信息始终保持自身的敏感性和辨识力,要懂得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逻辑推断的技巧与方法,要不断克制自己面对网络舆论的情绪化反应,秉持真实、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实施信息传播行为。只有道义在肩、责任在心,受众才能将自己培养成移动互联网条件下的水平高、责任强、善传播的新型受众。当然,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和多方共同努力的过程。
二自律性:自觉抵制伦理失范行为
从当前整体传播生态格局看,移动互联网条件下的传播形态为受众的自我赋权与扩张创造了更加有利的传播条件,受众参与话语表达的机会日渐增多,且完全突破了以往所受到的时空限制。受众真正实现了信息传播的自主和互动,他们既成为信息的消费者,同时也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正是基于受众作为传播者话语权的迅速扩大,我们才更有必要强调受众的传播自律,因为只有受众自觉抵制传播伦理失范行为,才能形成良好有序的移动传播格局。
(一)受众自觉提升传播自律能力
移动互联网条件下的传播环境,为具有不同政治背景、经济水平或文化层次的社会大众提供了同等的自我赋权的机会,移动智能终端用户均获得了更加自由的信息生产者的身份。但是,作为信息生产者和信息消费者合而为一的身份,往往容易导致两个角色之间的混淆,因为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比如,作为信息接受者的信息鉴别能力要求和作为信息传播者的信息鉴别能力要求是有很大差异的,前者是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为自己准确理解某些现象、问题和做出正确决策而提供参考依据,后者则是为了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传播出去,为其他受众或网络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是为他人做参考的,更多应当承担的是传播义务,这就更需要受众不断提高传播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从现实中的受众表现而言,由于受众成分的纷繁芜杂,导致他们的信息鉴别能力存在高低不同,甚至有的受众在移动互联网条件下更是不辨真伪、不分是非地肆意传播虚假信息和恶意信息。不管他们是出于好奇心或同情心,还是存在某些明显或隐蔽的物质利益及其他利益诉求,都不应当成为虚假传播和恶意传播的理由。当前的自媒体平台十分发达,受众借助自媒体宣泄内心情绪、发表各种言论的机会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各类社交媒体又为受众在圈层化的社交环境中传播信息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任何信息传播产生的效果都不可能是单一效果,而是在各种传播形式和环节之间产生相互影响的涟漪效应。即便为数不多的受众进行虚假传播和恶意传播,长此以往也可能破坏整个移动互联网舆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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