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检察官的驻所日记》:
“整体上,你给律师打多少分?”
他说:“我先给你说一个律师吧,叫霍振友。一次,他代理一个民事案件,儿子不赡养老父亲。老人80多岁了,在你们产菜乡却吃不上菜,捡人家地里剩下的菜帮子。有二亩地,种不动了,给儿子种了。可这小子一个月只给他父亲20块钱。老霍在法庭上就骂上了,他妈的,给这点钱,连打酱油醋的钱都不够。你们还要生活了?你一个月挣多少钱?2000。挣2000给你老子200块也不多。你住的房子谁给你盖的?你父亲。你的媳妇谁给你娶的?你他妈的,这么没良心,简直是狗心。就这么骂,骂得那小子不敢吭气。老霍只收了老人十块钱的代理费,还觉得收多了。像老霍这样的,真难得。不过,律师队伍鱼龙混杂。打分的话,总体上打70,或75分吧。”
“那你说,律师怎么发挥作用?”
“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是肯定的:一是能充分应用证据,二是有辩护技巧,三是法律知识丰富。你法官的知识没有他多,律师的意见就很能打动法官。”
他说得对。
法官依法裁判。然而,多样复杂的现代社会及其迅速发展,使再周密的立法也不能做到天衣无缝,“疏而不漏”。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大量的空间或余地,当然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权。但法官的依法裁判或自由裁量,并不是机械地用法条套事实,不是美国学者H.W.埃尔曼说的“曾有人将其(法院制作判决)与自动售货机相比,将案件事实投入这种机器,这种机器就会像往常那样毫不费力地制造出适当的判决。”事实上,对每个案件的裁判无不包含了法官所受的教育、知识结构、社会经验以及人生阅历、素养、价值取向等学识。法官的学识对他的裁判活动起着潜在的影响和实际的引导作用。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官的裁判,其实质并不在他身穿法袍、手持法槌、坐于高高的审判椅之上,而是法官所掌握的学识和技术(审判技巧)。法官运用其学识和审判技巧在审理案件中表现出来的智慧比他们所掌握的权力更让人信服。
能打动法官的同样能打动检察官,我也要注意。办案子,在法庭上,讲法,讲证据,其实也是知识的大比拼,谁的知识多谁就主动。“知识就是力量”,是弗兰西斯·培根说的。“只有知识才是真正的权力。人类只应当受知识的统治”,这是雨果说的。
他的助手从“阳光工作室”出来,他们走了。可我的思绪还收不回来。
律师不好干,有他们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有的在当事人家属面前吹,夸大他们做的工作,夸大公检法的问题,来多收取当事人家属的钱。实际上,他们也就会见一两次当事人,每次十来分钟,还没耐心听当事人讲案情,也不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有的甚至连基本案情也不问就结束了。有的会见首先问人家,你家里有多少资产。想通过代理案件弄钱。到了法庭上,有的提一两个问题,就是辩也抓不住要点;有的竟只讲一句,已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便不再发言了。久而久之,他们把自己的名声搞坏了,也加深了人们对律师的偏见,特别是公检法。
前几天,一个县院的公诉科科长来提审,说他们的一个案子不太好定,贪污,挪用,还有不构成犯罪,县院检委会研究时形成这样几种意见,最后检察长决定请示市院。市院公诉处也拿不准,上了市院检委会。承办人汇报后,让他发言。案子是以贪污罪移送起诉的,他倾向挪用公款。谁知他的发言还没结束,检察长就大声呵斥,打断了他:
“你的观点怎么跟律师的一样,你这科长是怎么当的?”
检察长的态度无疑是有权威的,使原本还有点讨论的气氛顿时鸦雀无声了。他却很气愤,律师的观点未必错,何况他的意见还没有发表完,如此伤他的自尊。也是出于这一点,他顶了检察长。
“这事在我心里盘桓了许久。”当时的愤愤不平似乎持续到了现在,他又有些激动地说:
“检察长的呵斥,除了对下级的极不尊重外,至少还有两层意思。一是他把职务拥有的权力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私权至上。只可惜用错了地方。别人提出不同意见就是对他个人私利的侵犯,就是对他的权威的冒犯,就有损于他的一贯正确,就恼羞成怒,怒不可遏,就非把不同意见扼杀。这种意识是非常有害的。它破坏工作原则和制度,也是许多冤假错案发生的思想基础。明明是自己错了,也不肯承认,更不去纠正,不惜让人蒙冤受屈也要保持自己的‘正确’。为了维护自己的‘一贯正确’,有的跑到上级机关游说。上级否定了,事实证明错了,也不肯甘休,还要找各种歪理来辩解,为自己辩护,好像他的错也是理所当然的,应该的。二是包含了对律师、对律师工作的极大偏见。律师是谁?律师同样是法律工作者。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提供证明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他连这点认识也没有。”
像那个律师说的,你们(公检法)挣公家的钱,我们挣当事人的钱,都是为了谋生。看的同一本书,用的一样的法,你有你的观点,我们有我们的观点,很正常,都是为了工作。有不同意见本是正常。可是不行。非要把律师从轻,减轻、无罪的意见,认为是利益驱动。在法庭上,我们与公诉人是平等的,可你看吧,就连进法庭也不一样,公诉人就径直进去了,而我们还得过安检。不是说安检不应该,只对律师,就是歧视。在许多司法人员心目中,律师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无非是一个冠冕堂皇的托词。他们对律师的认识就是“拿了当事人的钱,自然为人家说话”,就是“靠给办案人送钱来办案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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