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1.概念界定
(1)高校科技成果
高校是高等学校的简称。根据举办方的性质,高校分为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其中公立高校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举办并由财政拨款;而民办高校是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利用的是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关于科技成果的概念,既有广义的范畴,也有狭义的界定。根据《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这里所指的科技成果比较宽泛,包括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因为该文件主要用于指导评价,其对象既包括了实用性的技术产品成果,也涵盖了理论、方法等学术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里所称的科技成果更突出实用性,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强调了可以转化为生产力的特性。
本书讨论的高校科技成果,仅限我国公立高校里由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对科技成果的界定,属于硬科技,不包括软科学研究成果,而且强调成果的应用性,是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等,可以独立应用,也可以是大型设备的局部创新或改进。二是产生于我国公立高校,是高校科研人员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研发成果,在任务来源或者科研条件方面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所指的职务科技成果。由于本书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类和国家定向推广的应用技术成果因其特殊性暂不在研究范围内。
(2)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中经常用到的两个概念。在我国的政策语境下,曾在较长时期内较多地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指的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西方国家常采用technology transfer,翻译成中文时通常被译为“技术转移”,因此国内学者们研究国外科技创新与技术产业化时普遍使用“技术转移”而非“科技成果转化”。近年来,我国逐渐与国际接轨,也开始采用“技术转移”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是国务院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印发的,文件中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定义为: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
文字表述的不同带来了对两个概念理解和认知上的差异。有一些学者专门就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区别和联系进行过详细的阐释和分析(梁正,2019;吴寿仁,2018a)。本书不再对此进行深入讨论。本书认为,技术转移强调成果在不同组织之间的转移,并伴随成果形态的变化;而科技成果转化更强调形态的变化,成果是否在不同组织之间发生转移并不是必要条件,既可以是自己内部进行转化,如企业自己研发、生产;也可以随着成果形态变化,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对于高校来说,既有科技成果从高校转移到企业的空间位置变化,也有科技成果由技术资料变为商品、产品的形态变化,因此,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两种表述对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都适用。
由于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都是对应创新链上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环节,目前将两个概念合起来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等文件就采用的是这种表述方式。因此,本书不对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做特殊区分,仅根据不同的语境和用词习惯采用合适的表述。
(3)市场化
市场化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状态。除了表示状态外,“化”字还有变化和改革的意思,即资源配置方式由原来的政府分配向由市场调节转变。市场经济规律是由市场机制所决定的,而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
价格机制是指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某种商品价格的变动与市场上该商品供求关系变动之间的有机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商品价格虽然反映了商品的价值,但由于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市场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转化形态和实现形式始终处于一种运动状态,会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甚至可能与价值产生一定的背离。
供求机制是指通过商品、人力及各种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的矛盾运动来影响各种生产要素组合的一种机制。它通过供给与需求之间在不平衡状态时形成的市场价格、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等市场信号来调节社会生产和需求,*终实现供求之间的基本平衡。
竞争机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之间为了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竞争,按照优胜劣汰的法则来调节市场运行的内在关系。竞争机制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经济发展的动力,促进生产,推动科技创新。
价格、供求、竞争三个机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供求关系受价格和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反过来供求关系的变化又导致价格变动,价格变动引发竞争,竞争又引起新的供求变化。如此形成了“供求—价格—竞争”三个机制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一种循环过程。
当技术的商品属性被确立起来,并被赋予流通性和交易有偿性之后,技术就成了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技术转移活动也由市场来调控。技术供需双方通过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技术在市场中优胜劣汰,技术相关人员的收益与技术转移效益联系更加紧密(董亮等,2015)。显然,过去由政府主导的资源分配方式与此不相适应。技术转移市场化的本质就是要改变过去由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使市场达到一种动态平衡,从而实现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多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与此同时,科技成果又具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特点,其服务性、参与性、专业性更加突出,通过单纯的市场买卖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既要构建符合科技成果特点的专业化市场,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又要能够充分体现市场本质上统一开放的要求,构建信息、资源、人才等流动更加畅通的技术交易市场(陈宝明,2016)。本书认为高校技术转移市场化运行需在重新审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重点在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利益分配和激励手段市场化、技术成果评估和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资金筹措和融资渠道市场化,以及加快高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等方面持续推进。
2.理论基础
由于高校是事业单位,高校的科技成果属于公共资源,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个主体、多种资源要素,可以从技术转移理论、资源配置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方面,构建高校技术转移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1)技术转移理论
技术转移是一种融科技创新活动、经济活动、管理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第一,技术转移是一种科技创新活动,是将更先进的技术或产品提供给需求方;第二,技术转移是一种经济活动,其目的是实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第三,技术转移是一种管理活动,涉及技术供给方、需求方、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需要对技术、人才、资金、政策、信息等多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达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目标。
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专业性强。技术转移活动横跨科技、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覆盖技术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流程长、环节多,需同时遵循科技创新与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第二,创新性强。技术转移是一种智力密集、附加值高的富有开创性和挑战性的活动,创新性体现在每一次技术转移面对的技术成果、供需双方、投融资模式都是崭新和独*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三,风险性高。风险主要来自技术开发的未知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同时技术转移涉及的主体多且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涉及的要素多,任何一个要素缺位或不足都会影响转移转化的效果(张娟等,2020)。
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的横跨经济与技术领域的活动,涉及的主体较多,主要包括科研系统、产业系统、金融系统、中介系统以及政策与环境系统五大部分,见图1-1。
图1-1 技术转移系统构成示意图
对于高校技术转移来说,科研系统是指高校;产业系统是指作为技术需求方的企业;金融系统是指可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的部门,主要包含政府、金融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中介系统是指促进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也包括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等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政策与环境系统是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创新氛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里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6种方式: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这里所指的科技成果持有者除了高校外,还包括企业、个人、科研机构等。对于高校,其因为事业单位属性,不具备实施商品化的生产条件,则主要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由企业实施产业化。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里每年统计的数据,除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外,还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但本书认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于不是将已有科技成果从高校转移转化至经济领域,而是高校科研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智慧通过产学研合作等形式来帮助企业产出科技成果,因此不在本书研究范围内,本书仅对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作价投资这三种方式进行讨论。
1)技术许可
技术许可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区域内,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持有的技术成果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用。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其中,独占许可是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被许可方独自拥有后,在特定期限、特定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商品,更不能再许可给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不同之处在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可以利用该技术进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许可方不能再许可给第三方。普通许可的范围则进一步扩大,除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拥有该技术的生产、销售等使用权外,许可方还可以将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
技术许可操作起来相对简便,因为许可的是成果使用权,不涉及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的对价是现金,既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约定门槛费和提成费,被许可方先期支付一笔许可费用,后期成果持有方还可以根据收益情况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费。但技术许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高校和成果发明人*好申请专利加以保护,以防止侵权。
2)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将技术成果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持有并使用,因为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从转让方转移到了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技术成果的所有人,除非受让方再反过来许可给转让方,否则转让方不能实施或使用该技术。对高校来说,技术转让虽然可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