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言:科技界的“小岗村”
1.1 世界性难题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科技进入国民经济主战场的主要途径,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通过建设技术交易市场、组建工程研究中心、创立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办企业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但人们常说的“两张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拥有的106.6万项有效职务发明专利中,高等院校拥有21.05万项,占19.7%,科研院所拥有8.4万项,占7.9%。但有数据显示,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低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并非中国特有,而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因此被日本科学家称为“死亡之谷”。如何走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该问题在世界上一直备受关注。
美国在《拜杜法案》颁布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一直归属于政府,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的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截至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领域并实现商业化 。虽然《拜杜法案》在20世纪80~90年代极大地提升了美国高校的专利申请和转化数量,然而,2000年后美国各个大学专利申请量又逐渐减少,有学者认为这种现象是因为《拜杜法案》作为一种激励性立法,其制度优势已经释放殆尽,出现了“效用终结”现象。
日本的大学虽然依据日本政府1998年颁布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转让的法律》(以下简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被称为日本的《拜杜法案》),纷纷成立或合作成立了技术转让机构(Tech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TLO) ,日本的国立大学职务科技发明所有权的80%被赋予了个人,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依然低迷。德国1957年制定的《雇员发明法》采用发明人特权制度,即高校教师作为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但科研成果也难以实现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率同样保持在低位。北欧一些国家虽然有“教授特权”制度,但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也十分有限。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何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技术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之间异常复杂的耦合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技术的复杂性。技术成果的属性、类别、成熟度不同,其转化和运用就必然存在差异。技术兼具知识属性和商品属性,科技成果转化“少”的含义,首先是可供转化的高质量的成果“少”;其次是转化环节的复杂性高,价值评估、小试、中试、样品、试生产、量产等环节众多,在成果运行的任何一个环节,转化失败的可能性都较高。
二是市场的复杂性。市场需求和市场信号的动态性、随机性、不确定性致使技术成果在走向市场时必然面临风险性和多样性。风险性源于技术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其导致技术成果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复杂的技术市场关系。多样性源于技术价值的多元市场评估,以及“技术势差”和“技术扩散”导致的市场波动效应等。
三是技术成果的人身依附性。由于知识创造和生产的人因属性,即使是职务科技成果,也不是单纯由物质条件、项目经费等要素投入的产物,而是研究者创造性脑力劳动和科学思维同物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此作用过程中,智力投入对科技成果的贡献,往往是成果最具价值的核心部分,因而技术成果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研究者拥有的隐性知识往往难以展示,所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业化支撑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
四是成果转化环境的复杂性。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环境、制度规范、管理体制和资源约束等导致成果转化具有环境上的复杂性。法律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刚性与调控和管理的变动性,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可能出现的不协调和冲突等,都会使得成果运行转化的环境因时因地而不同,凸显出技术成果转化过程的复杂性。
实际上,高校科技成果本身的成熟度不高、稳定性不够、与市场需求的契合度不够,以及高校以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作为主要任务的基本特点等,都是影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的权属制度安排只是其中一个因素。然而,在全球技术转移转化领域,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模糊区”。本书“敢于”在这个时候挑战这一“世界性难题”,与其说是因为有“勇气”,毋宁说是因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前所未有的改革精神带来的历史性激励。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解决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这一世界性难题,提升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在创新发展时代既是大势所趋,又是形势所迫。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之树长青,是因为实践拥有不断前行的品格与动力。理论只有深刻反映并揭示实践的规律,才能不断丰富、拓展人类的知识宝库。
1.2 破冰之举
在中国西部的中心城市成都,一场源于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就将探索的触角伸向了直接改变生产关系的制度设计领域。2016年1月4日,西南交通大学第十四届党委会第24次常委(扩大)会议按计划进行,议程进行到学校专利管理规定审定时,会场气氛凝重,在与会者激烈讨论后,审定通过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交党常纪〔2016〕1号)。这就是后来被称为“西南交大九条”的著名改革文件。
“西南交大九条”的核心内容,也是引起法学界、政策界和实际操作层面争议最大的内容,是第二章“权属”部分提到的“职务发明权属混合所有制”的内容。文件规定“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依照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为实现对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团队(以下统称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将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通过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新的专利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含义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和学校共同所有,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后来该校又将产权奖励比例调整为科研团队、学校、学院三方按70%∶20%∶10%分配。
事实上,在“西南交大九条”出台之前,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就已经进行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尝试。2010年,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将“隧道及地下工程喷膜防水材料”项目作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的第一个方案,将原为西南交通大学所有的专利变更为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共同所有,经第三方评估作价500万元入股成都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教授团队持有其中300万元股份。该成果又在成都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内,经过3年多的产品化研发,于2014年完成了产品化,已取得3000多万元的销售收入。2012年西南交大材料学院HN教授团队研发的“新型心血管支架”系列职务发明专利由西南交通大学持有,该系列专利由20多项发明专利组成。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该项目产业化的牵头方,在2012年与学校签订专利转让协议,将学校所有的职务发明专利权转移到国家大学科技园名下。由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人变更申请文件,实现了发明人团队组建的公司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共同持有专利权,通过第三方评估,该系列专利作价1500万元,发明人团队组建的公司持有750万元股权,促进了该成果的转化。2015年,西南交通大学已有4个教授团队与科技园、投资方成立了科技型创业公司并进入孵化阶段。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探索实践,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科研团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0~2015年,西南交大仅有14项专利得到转让或许可。2016年“西南交大九条”实施后,西南交大完成了超过205项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分割确权,成立24家高科技创业公司,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1.3亿元人民币,带动社会投资8亿元人民币 。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引发了巨大争议,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国家财政支付发明人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应当享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因此,职务发明权属从法律上说应当为雇主即国家所有。二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已经明确将职务发明的权属赋予学校,学校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奖励给发明人,从结果上看,这并不影响发明人的收益,因此,是否还有必要将产权明确给予发明人,即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三是职务发明的权属在法理上属于国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果将专利权一部分分割给个人或课题组,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艰难的探索也伴随着社会的关注。西南交通大学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2016年5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以《科技成果确权 自主创新提速》为题,用近5分钟专题报道了西南交通大学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尝试和实践,并将其称为科技领域的“小岗村试验”。同年7月,《经济半小时》节目又以《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西南交大的“小岗村试验”》为题,对西南交通大学的“混改”进行了深度报道。“混改”实践正式拉开序幕后,更加激烈的争论也随之而来。有人说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有人说这明显是违法违规之举。到底应该怎样看待“混改”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962年邓小平在接见出席中国共青团三届七中全会全体同志时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 ” ,也许这是观察新生事物应有的态度。“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具有规范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模式,是一切实践的行动指南。事实上,建立法律规范的过程,也是人们不断深化实践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第十九条提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三权改革”让高校拥有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打破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藩篱,许多高校将对发明人的奖励比例提高到80%,甚至90%。
然而,这场改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股权激励方面,由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是国有无形资产,完成单位和个人的产权分割需要多个部门审批和多至数年的时间,程序十分烦琐。在价值评估方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将专利许可转让给企业,虽然可以产生较高的商业价值,但可能会受到使国有资产流失或低价出售的质疑,导致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不敢转”,加之科技成果转化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所以,实际上许多高校倾向于将科技成果长期“锁在抽屉里” 。
在多年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探索中,西南交大深刻体会到“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这项规定虽然使得高校拥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赋予的专利所有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的专利处置权,但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高校处置权的具体实施,受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