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机制研究》:
社会责任感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关系,是主体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在构成上有主体(现实的人)的需要和客体(客观事物)的属性两重因素;在本质上是主体与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关系:在内容上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从认识论角度来说,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效能关系,是表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效益或效应关系。作为内生的道德力量,激励主体将个人价值实现转化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发展目标的需要,在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价值和主体自身价值。作为意识范畴的责任感并非与生俱来,而需要经由认知和形成的过程。一方面,社会责任感是主体在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通过教化和实践等多种形式,个体自我对责任、使命、任务的情感体验并自觉完成责任的价值理性,现实中这种情感体验必须呈现为一种责任行为,才能体现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属性和真实存在。另一方面,责任感必须在日常情景、具体语境、公共秩序等具体的现实生活场景中以一种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所以,评价个体的社会责任感要将其置于广泛的、现实的社会场景中。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社会责任感”是由社会发展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具体生产生活实践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产物。
“社会责任感”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人们道德品质的核心素养、价值取向的判断标准、行为选择的内在规制,是维护人际交往、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的道德基础。其以“社会”为存在前提条件,以“责任”为存在价值。社会不是单个个体或群体的独立存在,而是一个无数个体或群体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相互交流、相互作用,从无序到有序、从低级到高级的有机集合和整体。“社会责任感”作为责任主体的内在意志品格和精神驱动,当个体意识到自我价值必须符合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需要和他人的需求时,责任主体就会在主观上产生积极履行责任、承担义务、完成使命的情感体验,进而在实践中做出对社会或他人负责任的行为选择。每一个有责任能力的责任主体,都必须自觉承担起自我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感”的最终价值指向整个社会、国家、民族和人类的发展进步。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也具有不同的社会任务、历史使命和具体目标,因而对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责任要求。因而,“社会责任感”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物的区别在于人的能动性、主观性和社会性。人以独立的个体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但这种独立性是能动性和社会性的外在表现形式。人无时无刻不和外界发生联系,而通过责任与义务的形式与外在客观世界发生能量与信息交换的联系,则使人存在的价值得以彰显。一方面,社会是由无数个独立的人组成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需要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同的社会义务。在与外界发生联系时,需要责任感作为基础来维系。另一方面,人是社会中的人,是具有认识水平、思维意识、价值观念、判断标准的,能认识到自我社会角色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感”形成的过程也是个体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对自我社会责任感的认知过程。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与外界发生联系时,主体会思考自己应当践行哪些社会责任,从而形成承担并履行责任的态度,最终做出符合社会要求、道德标准和公共价值的行为选择。同时,“社会责任感”不是抽象的存在,不是模糊的概念,是社会责任认识和情感的物质表现,需要具体的责任行为加以体现。倘若作为意识范畴的社会责任感不能以具体的责任行为展现,则要么是社会责任感缺失,要么是社会责任认知与责任行为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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