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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经济行动的伦与理--以物业企业经营活动为例
0.00     定价 ¥ 6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2712048
  • 作      者:
    作者:田志鹏|责编:李凯凯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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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志鹏,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查与大数据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项目组核心成员,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发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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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世纪末我国启动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也催生了住房共有部分的管理需求。各类新型住宅小区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其共有空间的治理日益成为影响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例,本书探讨了“关系社会”中的经济行动,通过研究对行动者经济行动构成约束的“关系”(“伦”)以及行动者赋予各类关系的“意义”(“理”),构建了一个“制度-习俗-伦理”的解释框架,进而呈现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及其道德基础,为更深入人心、更有效率的企业经营和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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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经济行动的“伦”与“理”:以物业企业经营活动为例》:
  二 营销手段与质保承诺
  唯有厘清开发商自管物业的利益基础,才能理解监管部门推行建管分离政策的难点所在。自管物业的利益并不局限于售后,这一利益链条从建房销售时就已经开始了。与售房相关的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压低物业费,以便获取更高的售房利润,或者更快地将建成房屋售出;(2)免交或少交未出售部分房屋的物业费;(3)通过自营物业,体现更好的售后服务态度;(4)在物业承接查验时,将第三方查验变为内部交接。下文分别就这四个方面做简要说明。
  一般而言,物业费是按照每平方米单价逐月收取的,例如,某位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物业费2元/平方米,那么该户业主每月需缴纳物业费200元。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物业费的存在,过高的物业费会影响到新建住房的销售。因此,在市场竞争的驱动下,开发商在售房时也会将低价优质的物业服务作为卖点之一,起码不能让物业费成为售房的阻碍。例如,尽量不让本小区的物业费超过当地的平均水平,而由于普遍存在物业费上调难的情况,而且物业费受到物价管理部门的调控,平均物业费是较低的。因此,在实际经营中,物业企业收取的物业费无法负担其开支,常常出现亏损。不过,物业企业的亏损会由开发商加以贴补,所以,单看物业企业,这是一种持续性亏损经营的非理性行为,但如果将开发商与物业一体考察,却又是一种理性的经营行为。
  义先物业的魏经理在解释亏损定价时说,“物业费为什么是两块钱呢?按照别墅的标准,这是比较低的。但是呢,他(开发商)希望卖房子。当时我们物业也有测算,也有方案,不是2块钱,是3块到4块钱。但是开发商最后定的是2块,为什么呢?也是为了促销这个房”(访谈资料YX01)。为民物业的孙经理也提道:“反正这些东西不一样,你像旁边小区那儿,工资也高,工资高是因为人家开发商托着,人家目的是为了卖房。现在人家开发商撤了,之前那里的物业也是赔钱的。”(访谈资料WM01)与房企售房取得的利益相比,房企给自己的物业公司托底的成本微乎其微。因此,与开发商一体的物业企业在物业费定价时考虑的并非是自身经营,而是开发商售房的“大局”。
  开发商售房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如果开发商聘用的是独立的物业企业,那么开发商需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给物业企业,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但开发商如果聘用自己的物业,那么这笔钱可以迟交或者少交,即便足额按时支付,这笔钱也相当于在组织内部流转。更重要的是,住宅小区建成初期,不管是绿地的养护,还是公共设施的维护,都较少出现问题,物业能够以较低成本运行,开发商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物业企业,将这部分利润纳为己有。形式上清晰的财务关系掩盖了实质的利益关系。
  通过上文的初步分析,开发商自管物业有利有弊,从社会总福利或者经营理性化的角度看,自管物业是弊大于利的。这是政策制定时提倡或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离的基本理据。但有意思的是,在部分业主看来,开发商自管物业却是利大于弊的,例如有业主表示:“开发商的物业更有实力,挺正规的,房子出现问题也更方便联系。”(访谈资料Y205)可见,相当一部分业主同样将物业企业视作房地产开发商的售后联络机构,而开发商聘用自己的物业公司反而是对自己建房质量有信心的标志。
  不过,房企与物业企业形式分立、实质一体也埋下了隐患。例如,业主会因此自然地将物业与开发商视作一体,尽管在形式上二者并不是,而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则将责任归咎到物业企业的身上,将房屋的售后维修与物业费缴纳联系起来。上文提到的开发商自营物业配合开发商处理售后问题,到这里就变成了物业有责任处理房屋的售后问题。因为物业企业变成了开发商在这一小区的派出机构,由此又衍生出大量的售后纠纷和物业费纠纷问题,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新的问题,近些年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纠纷激增就是表现之一。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法规层面鼓励聘请独立于开发商的物业,也是为了保证查验的客观性,在查验中,物业企业相当于为业主查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质量,因为单个业主只关心自己购买房屋的质量如何,根本不关心公共部位是否过关,甚至有部分业主不知道公共部分为何。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不仅对私有部分负有保修责任,对公共部位的设备设施同样负有保修责任,这部分权益的维护自然落到了物业服务企业身上。而开发商自管的物业企业在接管查验时,往往会形式大于实质,对那些并未危及生命安全的问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且,在后期经营中,这些物业企业即便是发现损坏的公共设施仍旧在保修期内,也会采取拖延的方式将其拖出质保期,再用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加以修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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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 研究问题的社会经济背景
二 研究的理论脉络与经验问题
三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
第二节 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
第三节 治理的多重维度
第四节 城市基层治理研究

第二章 研究方法
第一节 社会科学方法论
第二节 资料收集
第三节 研究框架
第四节 研究假设

第三章 物业经理的生活与经营
第一节 “修”来的经理
第二节 “领导就要担责任”
第三节 “物业是个筐”
第四节 管理中的情理法
小结

第四章 行政监管下的建管分离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中的物业管理
第二节 利益逻辑下的建管一体
第三节 利益逻辑的观念基础
小结

第五章 行政专业化与企业经营性市场占有
第一节 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
第二节 技术化治理的现实难题
第三节 技术化治理与经营性占有
小结

第六章 私有产权观念与房屋拆改私建
第一节 产权观念与住房使用
第二节 拆改烟道的私利与公益
第三节 目的理性行动的悖谬后果

第七章 占地治理的行动伦理
第一节 产权维度下的公与私
第二节 公地私占的治理困境
小结

第八章 结论与讨论
第一节 小区治理的多重逻辑
第二节 迈向秩序整合的小区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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