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是我军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军官、军士并列的重要人员类型。但对美国来讲,军队文职人员并不是一个概念,在美国政府和国防部法规、政策、文件、统计资料、论著等文献,以及在非特定话语或非特定论题情况下,文职人员常与文官(Civil Servants)、政府雇员(Government Employees)、联邦雇员(Federal Employees)、国防部雇员(DoD Employees/DoD Civilian Workforce)、平民(Civilian)等混用,不做严格区分。
文官(Civil Service),是西方文官制度改革后对政府文职人员的一般统称,起源于英国,被译成“文官”,大体上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把政府部门称为“官府”,把行使公权的人都当成官员有关系。1859年英国《老年退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文官适用范围:(1)凡由英王直接任命或持有文官委员会合格证书,准予参加文职机关工作的;(2)凡其酬金全部系自联合王国财政或由议会通过款项中付给的,均可称为文官。1931年,英国汤姆林委员会(the Tomlin Commission)对文官范围做如下规定:“作为国王臣仆的文官,不同于其他政治性及司法性官员。文官以文治的治事能力被使用,其支领的年薪由议会通过,并全部由议会直接给付。”1977年,英国内阁应下议院一个委员会要求,再一次对文官的概念进行解释:“凡在法律上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不是文官。政治人员、司法人员以及部队、王室其他雇员,其服务条件有别于文官,均不在文官之列。文官仅指内政和外交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英国的文官指政府行政部门中除去“政治人员”(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教师、一般职员和打字员、勤杂工等;不包括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议员、首相、大臣、次官和专门委员等政务官,也不包括法官和军人,还不包括政府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和自治地方工作人员(选举产生的自治机关工作人员)。杨百揆、陈子明、陈兆钢、李盛平、缪晓非:《西方文官系统》,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8—19页。由此可见,文官不等于军官以外的官员。
引言
/ 00/美军文职人员制度研究
/00/美国的文官概念是从英国借鉴来的。但美国所称文官的范围较英国文官更为宽泛,除了英国文官包括的那些人员外,还包括所有由任命而担任公职的人员,就是由任命而在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担任公职的人员。《美国法典》第5编规定,文官包括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的一切任命职位,但军职部门的职位除外。这里的军职部门指武装部队、公共卫生机关的执法队以及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执法队。《美国法典》第5编,第2101条。
美国的Government Employees,被译作政府雇员。美国政府认为它同所有公职人员(含政府控股企业)的关系都是雇佣关系,除了私营企业和被称为第三部门“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是社会学和经济学名词。在“第一部门”(政府)与“第二部门”(企业)之外,任何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的机构,都可划入第三部门。一般常见的是社团法人、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NGO)。的非营利组织的雇员外,其他大体都可以被称为政府雇员。比如公立学校、医疗卫生机构、邮政部门、国防部门、立法和司法机关等的公职人员。因此,文官的概念和提法在美国的法律和规则中出现的越来越少,政府雇员这一称呼出现的则相对频繁。《美国法典》20世纪20年代美国掀起法典化运动。美国众议院1926年将建国200多年以来国会制定的所有立法(除独立宣言、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外)分50编系统编排,命名为《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具有真正权威的法律,对原法律是一个很好的重述。1926年以后规定每6年修订一次,每年有一补编,收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废除的法律仍保留在汇编中的原来位置上,只是在后面注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废除。涉及文职人员的主要是第5编“政府机构和雇员”及第10编“武装力量”。另外一个是《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是将联邦政府所有的行政法汇编而成的法典,也是50编。第5编规定,雇员指官员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总统;(2)国会或国会议员;(3)军职部门的成员;(4)单行法律明确规定为雇员的人;(5)政府控股公司的负责人;(6)有关军种部依照规定指定的公职人员。前述的官员指美国的法官或司法官员,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由总统、法院、行政机关首长、军种部长以其职权在政府雇员中任命的人员,或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从事履行联邦职责的工作,或其履行的工作受前述人员以及司法协调会议监督的人员。《美国法典》第5编,第2104、2105条。
从上述定义看,《美国法典》对“政府雇员”的定义比较宽泛,非常接近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在某些语境下,美国政府雇员又仅指受雇于政府行政机构及附属部门的人员。比如,美国联邦人事管理办公室在统计时,常将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分开统计,国防部、邮政系统均属行政机构。按此,政府雇员仅指行政机构人员,也就是说,在狭义上比较接近英国的“文官”。同时,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公共权力体系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县(市、镇)政府三个层次组成。为了对它们的公职人员进行区分,联邦政府的雇员称为联邦雇员。我们常用到的法典、法律、规则中提到的政府雇员,通常指联邦雇员。
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法律有明确规定。比如,受雇在海军学院的海军军官学校洗衣店、缝纫店、鞋店、理发店和商店工作的人均被视为联邦雇员,受雇于各军种交易处、受武装部队管辖并为武装部队带来安慰、乐趣、满足以及精神和身体状况的改善的其他联邦机关中不从预算拨款中支领薪金的人员,不以联邦雇员看待。《美国法典》第5编,第2105条。可以看出,由国家预算拨款是联邦雇员的一个主要条件。
Civilian Employees,被译作文职人员。《美国法典》的译著,多将第5编、第10编、第38编中在国防部工作的“文官”“雇员”译为“文职人员”《美国法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300页。,即指在军队工作的财政供养联邦雇员;其他文献通常译为拨款基金雇员,包括国防部机关,陆军、海军(含海军陆战队)、空军(含太空军)的文职人员。另外,美国《国防部指令》将军方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纳入管理范畴,称非拨款基金雇员。二者通称为文职人员。
因此,美军中的文职人员本质特征是政府雇员的组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