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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塔吉克斯坦税收法律制度和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律制度/中亚国家税法丛书
0.00     定价 ¥ 73.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2318387
  • 作      者:
    作者:王鸿貌|责编:卢关平
  • 出 版 社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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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鸿貌,陕西省宝鸡市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北大学“一带一路”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此前曾在西北政法学院、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浙江万里学院、浙江财经学院任教。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学和中国财税法律制度。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及省级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出版《税法学的立场与理论》《法定与公平:税法基本原则研究》《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路径研究》《预算法治的政治逻辑》《税收基本法立法问题研究》《税法问题研究》等著作10多部,在《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税务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60多篇,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在多个学术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中担任兼职教授、研究员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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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亚国家税法丛书》中的一种,分别介绍了塔吉克斯坦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律制度。目前国内对中亚国家税法的介绍和研究,仅有《中亚五国税收法律概论》、新疆自治区原国家税务局翻译出版的中亚五个国家税法典和一些企业组织翻译的中亚个别国家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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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值税抵扣额的调整
  塔国税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中,之前列入抵扣的增值税应当从后续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1)用于非应税项目之外的商品、工程、服务。
  (2)商品,包括出现损坏、损失的固定资产(由于紧急状态引起的情况除外)。由于紧急状况引起的商品损坏和损失,应当由国家相关机构作出结论予以证实,且该结论应在发生紧急状态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并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对于向塔国输入的商品,根据塔国海关法第363条的规定,当商晶输入塔国时纳税人无法直接缴纳实际进口商品的税额时,纳税人采取了有关进口商品不缴纳关税的程序或制度,且进口商品的损失发生在商品处于上述程序或制度有效性期限内。
  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损失指的是商品全部或个别质量(性状)的恶化,从而导致该商品不能用于实现应税营业额的目的。商品的损失可以理解为一个导致商品的消失或丢失的事件。在塔国法律规定的自然损耗标准范围内,由纳税人引起的商品损耗不是本处法律规定的损失。
  (3)违反《税法典》中有关增值税发票和消费税发票规定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对应税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的,之前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使用标准税率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之前对上一年整个纳税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五、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一)一般规定
  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人员进行应税交易的,自税务登记生效之日起应向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非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人员,或失信纳税人无权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是结算增值税使用标准税率时的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格式由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它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纳税人和购买方的名称(姓、名和父称以及地址),以及纳税人商业名称(如果该名称区别于法律名称);(2)纳税人和购买方的纳税识别号;(3)纳税人增值税核算证明的发放编号和日期;(4)已发运商品、已完工工程或已提供服务的名称;(5)应税业务金额;(6)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额;(7)应税交易的增值税税额;(8)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发放日期;(9)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编号。
  发票一式四份。第一份和第二份发放给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购买方,第三份和第四份留在纳税人核算文件中。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格式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的、由该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清单和第三份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以及该纳税人在购买该商品、工程或服务时所获得的第二份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获取和办理情况,应当由纳税人登记在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使用日志中。日志的填写格式和程序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日志和所开具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清单可以为纸质版或电子版。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是严格的报表单据,具有相应的序列和编号,由专业印刷厂根据塔国财政部的订单以成本价印刷,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人的申请由税务机关向其出售。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不包含使用较低税率的纳税人)所获得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数额被视为法律规定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在应税交易完成之前向商品、工程、服务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要由销售方领导或主任会计师的签字或经销售方的其他负责人员证实。供应电、水和天然气,提供通信服务、公共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和银行业务并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每月10日之前,根据上一个纳税月的结算情况,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在发票中应当针对每一项商品、工程或服务注明相应的应税业务的数额。如果该发票附有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清单,则允许注明应税交易的总额。此时,发票应注明所附单据的编号、日期及其名称。
  只有在发生应税交易时才能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根据法律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工程施工或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发票。
  出口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应当包括:(1)有关出口业务的记录;(2)出口目的国和目的地;(3)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不需要办理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1)通过银行依据会计核算原始文件结算向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和通信服务;(2)办理客票;(3)进行免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工程施工或服务。
  向非增值税纳税人零售商品、提供施工或服务时,不得开具和发放增值税发票,而是发放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格式的收据或简易发票,或者由税控收款机所打印的票据。
  国家主管机关与塔国财政部协商确定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使用规程。
  (二)调整应税营业额时开具补充发票的规定
  在对应税营业额进行调整时,应当开具补充发票。补充发票中应当注明:(1)补充发票的编号和开具日期;(2)补充发票对应的原发票的编号和开具日期;(3)商品、工程或服务的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地址和纳税识别号;(4)应税营业额的调整,不包含增值税;(5)增值税税额。
  补充发票由商品、工程或服务的销售方开具,并由该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方确认。
  (三)特殊规定
  纳税人在从事旅游代理服务、保险服务、寄售、保存商品等活动且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直接确定该项活动的计税依据和其他征税要素的,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可以按照塔国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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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塔吉克斯坦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编 塔国税法总论
第一章 塔国税法概览
第一节 塔国税法的制定与发展
第二节 塔国税种体系
第三节 塔国税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 塔国税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节 塔国《税法典》的结构与主要内容
第二章 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机关、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义务
第四节 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二编 塔国税种法律制度
第三章 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人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税率、税收优惠与税款缴纳
第四章 利润税法
第一节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第二节 源泉扣缴
第三节 税务登记
第四节 税款计算、申报与缴纳
第五节 国际税收
第五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纳税人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应税交易的发生时间、地点
第五节 税额计算与缴纳
第六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二节 税额计算与缴纳
第三节 税务稽查与管理
第七章 自然资源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签字费
第三节 商业发现费
第四节 矿产产出提成费
第五节 水资源费
第八章 社会税法、皮棉和初炼铝销售税法
第一节 社会税法
第二节 皮棉和初炼铝销售税法
第九章 地方税法
第一节 交通工具税法
第二节 不动产税法
第十章 特殊税制
第一节 自然人持摊贩牌照或执照经营时的税收制度
第二节 小型企业的简化税制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的简化税制(单一税)
第四节 博彩商业税制
第十一章 税收优惠制度
第一节 对水电站项目的税收优惠
……
下篇 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律制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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