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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0.00     定价 ¥ 8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6080318
  • 作      者:
    编者:吴凯|责编:廖丽玲
  • 出 版 社 :
    中山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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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通过对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例的梳理,归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编写本书的目的,一方面是让读者了解法院关于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与司法观点,另一方面是方便读者在实务中就某一争议问题寻找类案案例。本书可作为工具书查阅,省却了读者在浩如烟海的案例库中查找的辛劳。除案例外,本书就部分争议问题还列举了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发布的有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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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保险利益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时间点判定
如何界定海上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不能仅凭贸易术语确定
加成保险部分的保险利益
船舶经营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被挂靠单位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提单已转让,托运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公司股东时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转让和解除
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后果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盖章但未缴纳保费,保险人未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投保单上加盖船章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勘验、估损并以保险人身份对受损
货物处置进行监督,不能仅以此认为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单由投保人的受托人代签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
保单没有约定ICC(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具体版本应如何选择适用的版本
船舶转让对保险合同有哪些影响
海上货物运输下保单可以随提单自动转让
海上货物保险保单转让是否需要经被保险人背书
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解除是否有效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效力
对于保险条款下非保险术语的解释,应当采纳通常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船舶建造险保险条款中所述“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
应理解为“被保险人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除外责任条款中因台风造成的损失是否包括台风造成船舶沉没引起的损失
保单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保单特别约定和保单保险条款冲突时的效力判断
保单特别约定的免赔率条款能否改变保险条款中关于碰撞不适用免赔的约定
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的先决条件的效力
第四章 保赔合同
船东互保协会不属于商业保险公司,其与会员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属商业保险合同
……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章 保险人的义务
第七章 施救与救助
第八章 保险责任和赔偿
第九章 保险标的损失
第十章 共保与重复保险
第十一章 雇主责任险
第十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
第十四章 证据
第十五章 诉讼时效
第十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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