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公司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
第四条 股东责任形式和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名称权
第七条 公司名称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 公司住所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及其债权债务承继
第十三条 子公司、分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转投资及对外担保
第十六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与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股东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无效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及裁量驳回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的后果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及公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及效力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
第三十七条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等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设立分公司
第三十九条 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优化公司登记服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
第四十九条 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股东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的出资核查义务及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失权制度
第五十三条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第五十四条 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五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条 董事的任期与辞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无因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产生和职权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设置例外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监事工作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及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八十二条 监督费用负担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设置例外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八十五条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六条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及救济
第八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第八十八条 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第九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的人数及其资格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和签订发起人协议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十七条 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第一百条 公开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及认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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