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章 药品缺陷责任保险构建之前提:以可保性为核心
第一节 药品损害的类型化分析
一、药品缺陷损害
二、药品不良反应
三、我国药品损害救济的现状及困境
第二节 药品缺陷责任的可保性证成
一、保险原理视角的分析
二、法价值视角的分析
第三节 影响药品缺陷责任可保性的民法规则及其完善
一、药品缺陷的认定难及其应对
二、药品缺陷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及其反思
第二章 药品缺陷责任保险模式之选择:以救济理念为导向
第一节 药品损害救济的理念转向
一、美国模式: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二、德国模式:从产品责任制度到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瑞典模式:侵权法的衰落与药品保险制度的勃兴
第二节 药品损害风险分担模式的本土化分析
一、我国不具备实行瑞典式药品保险的社会福利基础
二、我国已积累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丰富经验
第三节 药品责任保险“任意”与“强制”模式之比较
一、任意保险在药品损害救济上的失灵
二、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目的性分析
三、强制责任保险的合原理性分析
第四节 药品责任强制保险模式的疑虑及其澄清
一、政府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及其限度
二、道德危险的发生及其避免
三、保险人盈利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第三章 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之事故认定:以长尾风险为视角
第一节 对长尾风险的承保理念变化
一、以“意外事故”为导向的短期风险承保阶段
二、以“损害事故”为导向的长期风险承保阶段
第二节 药品长尾风险的索赔基础
一、药品损害的潜伏特性
二、药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规则
第三节 药品长尾风险的理赔规则
一、保险事故的认定
二、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第四章 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之目的实现:以直接请求权为中心
第一节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沿革及裁判困境
一、立法沿革
二、裁判困境
第二节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反思
一、利第三人契约理论
二、并存债务承担理论
三、法律特别规定理论
四、对既往理论的反思
第三节 赋予第三人完整的直接请求权
一、赋予完整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
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的重述
三、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 药品缺陷责任强制保险之功能补充:以补偿基金为重点
第一节 药品缺陷损害补偿基金的性质及其功能
一、补偿基金的法律性质辨析
二、药品损害补偿基金的必要性与功能
第二节 药品缺陷损害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内部来源
二、外部来源
第三节 药品缺陷损害补偿基金的补偿原则
一、补充性原则
二、从属性原则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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