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 公司法律地位和公司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股东责任形式和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名称权
第七条 公司名称
第八条 公司住所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为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及其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转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保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组织工会和参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中设立党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第1~2款)
第二十三条 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第3款)
第二十四条 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被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变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第四十三条 设立协议及其内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活动的责任归属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和出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核查、催缴出资的义务及责任
第五十二条 催缴出资的宽限期及其法律效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知情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一般性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职权及其行使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的书面形式要求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和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组成、职权及对外效力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条 董事的任期
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表决和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产生和职权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一名董事执行董事会职权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成员及任职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职期限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
第八十条 监事会权力行使及保障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费用承担
第八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第八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
第八十六条 转让股权后股东应当履行的程序
第八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履行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未实际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
第八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第1款)
第八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第2~4款)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如何承继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的人数及其资格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和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第九十四条 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第1~6项)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第7~13项)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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