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引言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概述及其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定义和特征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的特征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过程、机理和概念界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过程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出机理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界定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提出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问题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问题
四、涉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以人本主义法律观指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意义
第一节 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基础理论
一、人本主义思想的历史演进
二、人本主义之“人”“本”解读
三、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内涵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考量维度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涉及利益分配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更关乎价值取向
第三节 “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正当性缘起、意蕴和旨归
一、“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正当性缘起
二、“人本”价值是著作权的意蕴和旨归
第四节 “人本”价值: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目标和底线
一、“人本”价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目标
二、“人本”价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底线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第一节 哲学层面的主体
一、传统哲学对主体的发现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的发现
三、小结
第二节 法学层面的主体
一、自然人
二、非自然人
三、小结
第三节 著作权法层面的主体
一、作者
二、“视为作者”
三、小结
第四节 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的“类人”属性
二、人工智能不具备哲学层面主体的属性
三、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学层面主体的资格与能力
四、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或视为著作权法层面的作者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分析
第一节 哲学层面的客体
一、与主体成“互渗关系”的客体
二、与主体成“相对关系”的客体
三、与主体成“偏正关系”的客体
四、小结
第二节 法学层面的客体
一、法学客体的历史之维
二、法学客体的逻辑之维
三、小结
第三节 著作权法层面的客体
一、著作权客体的历史之维
二、著作权客体的逻辑之维
三、小结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适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准财产属性和“类作品”属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哲学层面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层面的作品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模式
第一节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原则
一、“分而治之”原则
二、“弱保护”原则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探讨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措施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民法孳息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单独立法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路径及其评析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广义邻接权保护范畴的可行性
一、传统邻接权表现为“作品传播者权”具有历史偶然性
二、邻接权呈扩张之态
三、邻接权与“原始作品”以及“传播”的关联逐渐淡化
四、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以及“与作品(或作品相近信息)相关”的特性越发凸显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广义邻接权相适应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具体安排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条件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期限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人本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第一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提出
一、文本数据获取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二、数据训练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三、人工智能内容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第二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困境
一、既有的利益平衡将被打破
二、侵权与侵权例外的判定更为复杂
第三节 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出路
一、文本数据获取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二、数据训练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三、人工智能内容生成阶段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路
本章小结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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