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0.00     定价 ¥ 6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7240902
  • 作      者:
    作者:文杰|责编:宋丽娜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2-01
收藏
作者简介
文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法、信托法等。出版《基层慈善视域下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等著作5部。
展开
内容介绍
  信托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信托法》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对土地经营权信托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已经涌现出了不同的农地信托模式。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农地信托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惑。
  我国学界对土地经营权信托已展开研究,但关于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基本问题尚存在争议或缺乏较充分细致的探究。这些问题至少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如何确定,其能否成为信托财产;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基础如何解释;土地经营权信托采取何种方式设立,设定了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能否设立信托,土地经营权信托如何公示;在土地经营权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上,受托人可否以土地经营权再设定信托、能否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或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受托人的义务和民事责任有何特殊性;如何构建特别的法律规则以强化对土地经营权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土地经营权信托变更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有何特殊性等。
  关于土地经营权信托的上述问题,我国《信托法》是无法解决的。因为一方面,《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该法仅能对信托的设立、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不可能对具体信托类型中的上述问题加以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信托为特殊的信托类型。其特殊性表现为该信托涉及农户数量众多、受托人从事农地经营活动、信托目的关乎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等。这客观上要求对土地经营权信托构建特殊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因此,需要我们对土地经营权信托问题进行系统化和细致的理论研究,结合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实际展开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探讨,以期对有关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展开
精彩书摘
  《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二)信托制度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信托制度展开分析。
  1.信托当事人的内部关系
  信托当事人的内部关系是委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而言,信托制度为他们之间建立信托法律关系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条款。以采取合同形式设立信托为例,信托制度通过对信托合同的成立和内容的规定,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信托合同的条款进行逐一协商谈判节省了成本。有学者指出,信托制度为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的这一套标准化条款并非必要,委托人和受托人仍然可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将上述条款纳入契约,并将契约的效力及于受益人。然而,若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信托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不仅会增加他们之间的谈判成本,而且可能会产生各种五花八门的信托合同,其中难免出现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约定不周全的情形。就此而言,信托制度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条款无疑有其必要性。
  就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而言,信托制度为受益人监督受托人履行义务和取得信托利益提供了依据。尽管大陆法系民法中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请求受托人履行给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还包括监督受托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例如,受益人对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知情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等。因此,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存在着较大差异。正因为如此,若不通过信托制度对受益人的受益权加以明确规定,而由当事人在信托合同中自由约定,恐出现对受益人不利的情形。从交易成本角度而言,信托制度对受托人与受益人关系的规定为受益人监督受托人履行义务和取得信托利益提供了便利,减少了拟定信托合同付出的成本和避免遗漏保障受益人权益条款的成本。
  总之,就信托当事人的内部关系而言,信托制度为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便利,节省了交易成本。
  2.信托当事人的外部关系
  信托当事人的外部关系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分别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就委托人和债权人的关系而言,委托人一旦将财产用于设立信托,即不得再对信托财产享有权利,除非法律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因此,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不过,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以及委托人的债权人在信托设立之前就对信托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当属例外。信托制度对委托人和债权人关系的规定,节省了二者之间就委托人处分责任财产(设立信托的行为)加以限制的磋商成本,并且减少了债权人监督委托人处分责任财产的成本。倘若缺乏信托制度的这些规定,委托人的债权人为保护债权,势必会加大对委托人设立信托行为的监督,如此将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就受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而言,信托制度减少交易成本的功能较为显著。信托设立后,虽然英美法系信托法中受托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赋予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必须与信托财产相分离。①由于在交易过程中某项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是不易为信托内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晓的,因此,若不通过信托制度要求信托财产以一定的方式标示或公开,那么第三人为规避交易风险,在取得信托财产前必将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交易对方的身份以及处分权限等信息,这将导致交易成本随之提高。另外,由于设立信托须由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管理处分,因此,如果没有信托制度,受托人为谋取私利而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若与受托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为善意,依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受益人便无法使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此时尽管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但信托目的将难以实现。为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受益人必然会加强对受托人处分行为的监督,而一旦采取这种措施,受益人将徒增监督成本。相反,若通过信托制度要求信托财产以一定的方式标示或公开,则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进行交易时可以方便地预见自己的交易风险,从而简化调查相关信息的过程,实现交易成本的节省,而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可以通过行使受益权而使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此时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能以不知交易标的物属于信托财产为由来对抗受益人,这样受益人便不必额外付出监督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成本。
  ……
展开
目录
绪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定位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一、民法中信托的定位
二、我国《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地位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于信托法中的定位
一、信托的定义与特质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与信托法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基础
一、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法理学基础
三、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私法理论基础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实践基础
一、其他国家的农地信托实践
二、我国的农地信托实践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设立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主体
一、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委托人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
三、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受益人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客体
一、土地经营权可为信托客体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客体的特殊性
三、由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客体反思信托财产主体性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方式
一、土地经营权信托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公示
一、信托公示的一般原理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公示规则的构建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信托受益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