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信托法》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对土地经营权信托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已经涌现出了不同的农地信托模式。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农地信托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惑。
我国学界对土地经营权信托已展开研究,但关于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基本问题尚存在争议或缺乏较充分细致的探究。这些问题至少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如何确定,其能否成为信托财产;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基础如何解释;土地经营权信托采取何种方式设立,设定了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能否设立信托,土地经营权信托如何公示;在土地经营权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上,受托人可否以土地经营权再设定信托、能否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或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受托人的义务和民事责任有何特殊性;如何构建特别的法律规则以强化对土地经营权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土地经营权信托变更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有何特殊性等。
关于土地经营权信托的上述问题,我国《信托法》是无法解决的。因为一方面,《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该法仅能对信托的设立、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不可能对具体信托类型中的上述问题加以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信托为特殊的信托类型。其特殊性表现为该信托涉及农户数量众多、受托人从事农地经营活动、信托目的关乎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等。这客观上要求对土地经营权信托构建特殊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因此,需要我们对土地经营权信托问题进行系统化和细致的理论研究,结合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实际展开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探讨,以期对有关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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