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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案例法学研究(2023年秋季卷总第3辑)/法学论丛
0.00     定价 ¥ 7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8967
  • 作      者:
    编者:周振杰|责编:王悦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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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深入评析了国内外经典法学案例,为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提供理论参考,为教学科研人员、学生提供教学与学习辅导,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热点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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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振杰,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任早稻田大学助理教授,牛津大学、格利菲斯大学等高校客座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等学术职务。出版专著、译著十余部,在《中国法学》《刑事法ジャーナル》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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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分为7个部分,共收录了24篇文章。法学名家讲坛部分收录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孔明安的两篇精彩演讲稿。基础理论研究部分收录的3篇文章分别深入探讨了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代孕行为犯罪化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等基础法律问题。典型案例评析部分收录的4篇文章分别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了自诉案件的证据审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的交通肇事罪定罪模式、“花生日记”涉传销行为的刑法性质等问题。域外判侧评析部分收录的4篇文章分别介绍、评析了美国、瑞士等国家及国际法院在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城外司法文书部分收录了英国“标准银行案”与日本某职务侵占案两篇司法文书。法学教育专题部分收录的4篇文章分别探讨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依法治校的正当程序、司法实验班人才培养、刑法教学思政要素融入等内容。青年法学园地部分收录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的青年学子撰写的5篇文章,对生态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合同案件的刑民界限、消费者购房权与抵押权冲突、食品安全案件中专家意见的性质与共犯数额的认定、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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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从立体刑法学到关系刑法学

刘仁文*[1]

一、立体刑法学的回顾

立体刑法学的贡献在何处?在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恢复重建的时候,主要任务是建设各个学科的专业槽。论文写作要有学术规范,发表论文要经过专业的学术训练。而如今的任务是逐步打破专业槽,从系统论来建设完善高效的法律体系。中国政法大学的雷磊教授就提出,法学研究要重回法的一般理论,为所有的法的二级学科塑造适当的总论部分,破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壁垒和隔阂。部门法要抽象到一般理论,一般理论要深入部门法的研究。现如今各个部门法的交叉研究为立体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视角,从平面到立体,从静态到动态,从一维到多维,这是立体刑法学的一点微薄贡献。立体刑法学符合储槐植先生关于一个命题要得到广泛传播的要求:内涵丰富、表述简明。具体而言,立体刑法学包括“前瞻后望”,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上下兼顾”,上要兼顾宪法和国际公约,下要兼顾治安拘留和其他限制自由的措施;“内外结合”,对内要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要重视刑法的运行环境。

立体刑法学在储槐植老师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上有所拓展。储槐植老师在文章中也说道:“我很高兴看到立体刑法学更加突出了刑法学的主体地位。”储槐植老师的刑事一体化主要是强调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的刑事一体化。立体刑法学将其拓展至宪法、国际公约和相关的部门法。刑事一体化强调一体化建设,而立体刑法学则强调刑法的主体地位,始终以刑法为核心去展开思考。

立体刑法学最重要的是强调在刑法之内、刑法之外、刑法之上、刑法之下,刑法与一切环境,包括内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从而打造关系刑法学的理论。关系刑法学一词的思想渊源发源于储槐植老师的一篇文章,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分析了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范畴以及学术体系等。

2003年年初,《法商研究》的刑法编辑田国宝先生准备就进入21世纪后“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组织一期笔谈向我约稿。我当时受到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启发,深感我国刑法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必须使宪法对刑法的制约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我对当时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刑民交叉案件,到底是该“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还是要分情况而论也颇为困惑。以此为基础,我尝试着从不同角度来看刑法,最后撰写了一篇题目为“提倡‘立体刑法学’”的笔谈稿。

该笔谈稿提出了立体刑法学的基本框架,即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内外结合”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给刑法的解释设立必要的边界。立体刑法学的核心是不能孤立地研究刑法,而要把刑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研究,从而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针对立体刑法学的基本框架,陈兴良教授曾指出:“立体刑法学的核心是不能孤立地研究刑法,而要把刑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研究,从而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

立体刑法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可能有以下四个原因:

第一,立体刑法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认识论。立体刑法观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和系统论,它揭示了刑法不能孤立地存在,势必要和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联系,如此方能更好地研究刑法。各法律也不能孤立存在,而是需要相辅相成,互相依靠,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国法治的系统治理效能。

第二,立体刑法学回应了中国刑法发展的时代要求。在我于2003年提出立体刑法学这一命题时,中国刑法发展进入了逐步规范化、专业化的时期,但学术研究“碎片化”现象在当时越来越严重,这是我国刑法发展积累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问题。但如今进入新时代后,我们在刑法上的研究也要更加趋于系统化,打破学科壁垒,这是新时代的要求。而立体刑法学的“瞻前望后”“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正是刑法和法治系统化的体现。我们必须要更加注意国外相关经验的本土化,以此来提升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而不是只满足于做国外理论的“搬运者”。

第三,立体刑法学反映了刑法运行的实际状况。我曾提出一个例子,比如,同样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甲和乙,因为实施犯罪的地点不同,导致甲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乙仅仅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判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由于容留卖淫行为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相关规定,所以在实务过程中,对个案的处理很难达到执法的协调。这样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容易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对法秩序造成损害。此时需要对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无缝对接进行研究。又如,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其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目的、功能、归责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兼具关联性和复杂性。

第四,立体刑法学是打造中国特色刑法学话语体系的一个重要抓手。立体刑法学具有极强的本土化性质,从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出发,是向世界发出中国刑法学声音的好途径。中国惩罚危害行为采取了行政罚和刑事罚的二元体系,与此相对应,司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立案标准”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为刑事司法提供具体而详细的标准,以便区分违法和犯罪,这使得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之前的劳动教养)、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分与衔接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妥当处理,不仅对中国的法治有直接意义,而且是在国际上发出中国刑法学声音的好素材。

虽然目前立体刑法学取得了部分学术上的进展和成绩,但是立体刑法学面临的瓶颈性问题依旧存在。我认为立体刑法学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何更加突出刑法的主体地位。在借助其他学科和知识来研究刑法的过程中,不能忘记刑法学的发展主要靠刑法学人自身来完成,一定要使刑法发挥主体作用。这要求刑法学者有立体刑法学的视野和自觉。

第二,要区分实然和应然。立体刑法学在以下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实然层面,这主要是针对法律适用而言;二是应然层面,这主要针对立法和司法完善而言。在实然和应然之间,还存在一些法规范不明朗的灰色地带,需要理论研究去填补,此时学说见解本身就可成为办案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要解决关于刑事政策在立体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归属。有学者曾指出,在现有的立体刑法学体系中,虽然在某些具体论述时也曾提及刑事政策,但在理论构造的层级上没有明确刑事政策的地位,这使刑事政策的地位矮化,刑事政策的地位似乎隐而不彰,由此留下了一个应予弥补的缺憾。

第四,确定关于立体刑法学的远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远期目标,即明确立体刑法学的学术使命,强调立体刑法学不是要把传统的刑法学知识推倒重来,而是要在方法论上对传统刑法学知识进行整合和改造,以转化成良好的机制。阶段性目标,即当下应该以刑法为内核,与其他部门法配合,把刑法知识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来理解,以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此外我认为,应当还有制度上的目标,如刑法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等,也都是立体刑法学相关维度所追求的制度层面的重要目标。

二、从立体刑法学到关系刑法学

(一)关系刑法学的内容

1.关系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特定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学科的性质、研究内容与范围,而且决定着学科体系的理论构建。关系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与其相关领域的关系。一般认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不包括刑法及其相关领域的关系。因此,关系刑法学将刑法及其相关领域的关系作为独特的研究对象。所谓“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由于影响分为促进和制约两个方面,所以刑法及其相关领域的关系就是指刑法与相关领域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状态。

“相关领域”具体指的是哪些领域,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不同的学者也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储槐植老师在《刑法存活关系中——关系刑法论纲》中提出了15组关系,包括刑法与社会经济、政权结构、意识形态、犯罪和行刑等。张明楷教授曾先后提出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我在《立体刑法学》中也提出过几组关系,包括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学与行刑学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刑法与宪法和国际公约的关系,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以及刑法的内部解释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后来在一些会议和讲座中我还补充了几组关系,如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涉外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网络世界刑法与物理世界刑法的关系等。

无论对“关系”范围作何理解,“关系”的范围是宽是窄,都不能否认关系刑法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就是以刑法为主体,研究它与相关领域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的状态,从而强化彼此的衔接与耦合,使刑法运行与治理获得最佳效果与效益。

2.关系对刑法的意义

关系对刑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像储槐植老师说过的:“刑法存活于关系中,关系是刑法的本体,关系是刑法的生命。”澳门大学的刘建宏教授认为,亚洲犯罪学跟西方犯罪学理论有不一致的地方,那就是前者更看重关系。比如,亚洲的“社群”跟西方的“个人主义”,在犯罪防控、犯罪治理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关系”一词不只在刑法学,也可以在犯罪学等不同领域去使用。刘建宏教授还基于关系主义是亚洲社会普遍具有的基本范式,构建了“关系主义刑事司法理论”,该理论对推动亚洲犯罪学的发展具有启发意义。关系能够影响刑法的解释,它的变动促进了刑法的立改废,还影响了犯罪论体系的取舍。因此,对刑法与相关领域的关系开展研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关系影响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环节。刑法解释与其周围的外部环境具有紧密的联系。这里说的外部环境包括对法益的理解、刑事政策、社会生活事实、犯罪现象等要素。这些外部环境要素与刑法解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刑法的解释。举个例子,刑事政策影响刑法的解释,如果对某类犯罪的刑事政策向严厉的方向转变,那么该罪的构成要件规范内容往往会作扩大适用的解释;相反,如果对某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向宽的方向转变,那么该罪的构成要件规范的内容往往会作限缩适用的解释。再举个例子,如果某一个犯罪的法益内容发生了变化,那么必然影响到该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这就是法益内容对刑法解释的影响。

其次,关系的改变推动刑法的立改废。就像储槐植老师在《刑事一体化论要》中说的“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也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这是因为刑法与其存在的外部环境要素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刑法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先前的平衡关系被打破,促使刑法通过立改废获得一种新的平衡。比如,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汽车的保有量也随之增加,因为危险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经常发生,特别是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立法先前存在的平衡关系被打破了,使得《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来实现新的平衡。又如,部分专家学者提出职务侵占罪应当和贪污罪实行同罪同罚,这就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观念的增强,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刺激了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法的变化,最终推动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修改,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并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最后,关系还影响到犯罪论体系的取舍。澳门大学的一个犯罪学专业博士生对犯罪客体的解读,就完全不同于我们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我们传统学说中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后来有学者作了一些限缩和改良,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权益说或者利益说,总之还是一种关系说。这个博士就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研究客体一般都是指对象,为什么大陆刑法的客体和对象不一样呢?实际上我们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区别开是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理论来源于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说盗窃林木或者盗窃森林,这种犯罪行为并非侵害了林木,而是侵害了林木后面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从关系刑法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未来发展也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即废除四要件能否得到学界和理论界的支持。如果四要件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就需要对四要件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当然,也有可能在大家的努力下,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和智慧的犯罪论体系。

(二)关系刑法学的关键词

我们现在说要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或者话语体系或者学科体系或者学术体系。概念和范畴是刑法学的根基,谁发明了概念,谁就拥有话语权。所以我觉得关系刑法学里的“关系”非常重要。在刑法学中关系可谓是万千重。这个“关系”肯定跟刚才刘建宏教授犯罪学里的关系不一样,他们的关系是相当于集体主义,是跟西方的个人主义相对比的。那我们这里的“关系”怎么理解?我觉得在关系刑法学中有以下几个关键词。

1.多维

我们前面说了,关系万千重,关系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正是因为多种多样,关系才是如此复杂。我之前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座中提到应不应该把刑法教义学和社科刑法对立起来,这样做是否合适?如果我们要把刑法教义学从最广义的意义上理解为罗克辛教授推导出来的刑法科学的一切知识的总和,那毫无疑问就不应当把狭义的刑法教义学和社科刑法学做人为对立。弗莱堡大学有一位中国女教授,叫卜元石。卜元石教授说如果用德国的这套刑法教义学去看美国,那会发现美国的刑法或者美国的法学就没有教义学。“二战”以后,德国虽然不承认,但实际上德语跟英语比起来是没有竞争力的。所以说,我觉得要多维度来看问题,至少是要把德日刑法的偏重刑法教义学和英美刑法中的社科刑法兼收并蓄。我们经常说功能主义,只有多维地兼容并蓄,才能展现真实的刑法的面貌,这才是刑法的现实的样子,才能让刑法有效地实现功能,而不是闭门造车、自说自话。

2.系统

刚才我们谈到的是“多维”,立体刑法学至少是四维。所以,我们接下来要谈的便是“系统”,对于整个治理社会的知识体系而言,法学知识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在法学里面,刑法更是靠后,只是这里面更小的一部分。这反映了目前法治建设的一个现状。在195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最初只有3个组,刑法就是1组,后面发展为4个组,刑法仍是1个组。刑法当时是最大的1个组,有二十几个研究人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等,那时的民法规模是没法和我们刑法相比的,但是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学科就迅速壮大。现在我们刑法研究室只有6个人,民法研究室则分出了商法室、经济法室、知识产权法室、生态法室、社会法室等。通过社科院法学所这样一个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的内设机构的变迁,就可以反映出法学各个二级学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处的不同角色。

但是大家看《南方周末》每年的十大案件评比,大多数还是刑事案件,每年“两高”报告的典型案件大多数还是刑事案件。这是因为刑法太重要了,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是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由于刑法主要规定的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要严厉得多,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所以它不能冲到社会的前线去,要保持二次法或者说补充法的地位,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利益)时,才用刑法调整,以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法律确实能够发挥作用,但是立法不能朝令夕改,社会问题也得找出口解决。以北京的汽车礼让行人为例,当大家慢慢习惯汽车礼让行人的时候,也就说明法律在塑造人的行为规范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高空抛物、危险驾驶等一些行为要不要都动用刑法呢?特别是在刑法相关规定比较严厉的情况下,我们更要注意这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更应注意系统的重要性。

3.沟通

在20世纪有关机器人的话题非常热门,但那个时候有关机器人方面的法律研究却始终发展不起来。为什么呢?因为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还没到那个阶段。近几年,计算机、网络、机器人、人工智能,包括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让人眼花缭乱。而现在,又发展到了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法治等。但当时为什么没有?主要还是因为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所以,系统论里最重要的是沟通,它不是封闭的。包括在自然科学系统里强调发展社会科学系统,强调与社会科学系统进行沟通,反之亦然。沟通实际上给犯罪构成、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带来了很多的启发。我们为什么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为什么不能简单地仅把犯罪人当作客体来看待?为什么要将犯罪人作为一个重要的诉讼参与主体来对待?这是因为犯罪人不是一个简单的客体,他是一个主体,他要参与整个系统的沟通,是参与沟通的有效一方,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刑法正义的实现,更符合刑法正义属性。尽管很多被告人会出于人性的自然反应有不诚实的一面,但是如果放弃跟他沟通,甚至完全不听他的申辩,这是不利于我们防止冤假错案的。

4.耦合

刑法与其所处的大小环境、内外环境的这种刺激和反刺激,实际上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还是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当时就有很多人提出问题,是因为处罚不力吗?还是关于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没有落实?还是说一定要列入刑法?如果本来可以靠行业治理,靠其他的各种规章制度来治理社会问题,刑法贸然越位,这就突破了社会治理的一般规律,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成本。现在醉酒驾驶还有高空抛物导致这么多人受到损害,我们也要反思。所以,我曾经说高空抛物的问题,要靠刑法去树立起很多人的行为规范,否则大家都随意地往下扔一些东西太危险。但是,前提还是要把它放进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所以说,现在我们这个高空抛物罪,所谓客体或者所谓的法益也没有规定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去,而是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面去办。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耦合的作用是特别重要的。

5.互动

互动不仅是一个双向的问题,而且是多向的,因为刚才我讲到多维,多维既是指多维的关系,也是指多维的互动。由于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在一个实验室,实验的结果是可控制的。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还是一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跟自然科学的区别在于,它不可能在不受干扰中去运行,它时刻需要接受环境对它的刺激,然后对这种刺激要做出反应和回应。这个回应如果满意了,法律就能实现其所设定的功能,实现好的效果;如果回应不满意,那该回应就会引起更大的刺激和反应。这里面大家看到很多典型案件:于欢案、内蒙古的王力军卖玉米案、天津大妈气枪案等,包括在更早之前的许霆案。为什么这种案件一审出来以后,好多人都说于欢案在过去绝大多数法院就是这么判,没什么了不起的,没听说有意见,因为那个时候的环境不像现在自媒体和网络这么发达,瞬息之间信息就能传达到千家万户。现在真是人人都是媒体人,所以在这种社会,我觉得特别需要与时俱进,确确实实认识到社会结构在发生一个巨大的变化。

信息社会的传播,过去说沉默的是大多数,现在就不一样了,大多数的不沉默。所以,在这样一种环境中,新时代人民对法治的诉求也不一样,现在人民要求更高。陈忠林教授提出的“三常”(常识、常理、常情)刑法观很有意义,过去老百姓是沉默的大多数,我们没有机会听他们的意见,他们也没有机会表达。现在不一样了,为什么浙江杭州快递案件自诉转公诉?因为在顷刻之间,这个案件的关注度呈几何级数增长。在案件初期,关注度一增长并引起当地重视,公安机关遂对案件当事人处以治安拘留。后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案件先行转变为自诉案件而后又改为公诉案件。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子来在网络信息社会里给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希望有关办案机关考虑到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我觉得应当在法律从宽范围内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地从宽处理。从行为的定性上否定它,是对社会一种行为规范、一种导引、一种指引,但是在刑法与后果相接的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尽可能的从宽。所以,刑法关系中的互动是来自多个维度,这种情况决定了刑法实现正义的艰难,也决定了刑法学必须从多维度、多视角来研究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这个社会对于刑事法治的良法善治的需要和诉求。

……


   

[1]*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法学。本文系根据刘仁文教授2022年10月22日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科创立九十五周年暨法学院建院十周年的讲座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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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学名家讲坛

从立体刑法学到关系刑法学 刘仁文 / 003

合法性问题的法哲学探讨

——以哈贝马斯的法哲学为例 孔明安 / 019

基础理论研究

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的实践反思 何 兵 周海洋 / 033

组织、实施代孕行为犯罪化构想 雍自元 郑 丽 / 050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与界限 徐进忠 陆昊业 / 062

典型案例评析

许某丽诉李某梅诬告陷害案

——自诉案件的证据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 多甜甜 刘 玲 / 079

在案例比较中把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周海洋 / 089

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的交通肇事罪定罪模式研究 谢 翔 / 100

“花生日记”涉传销行为的刑法性质 赵梦园 刘 科 / 126

域外判例评析

美国屠宰场案、芒恩案、费率案在财产法价值基础变迁中的意义 王宇松 肖雨佳 / 143

瑞士刑法中“淫秽”的解释与色情刑法改革 黄礼登 凌 黎 / 163

域外庇护是否符合国际法?

——以哥伦比亚诉秘鲁庇护案为例 史国普 / 175

国际法院“索马里诉肯尼亚印度洋划界案”评述 宋春雨 / 183

域外司法文书

英国“标准银行案”:《2010年贿赂罪法》暂缓起诉第一案 周振杰 / 205

日本被告人A职务侵占案 周振杰 / 213

法学教育专题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意义、问题与思考 周振杰 / 219

论依法治校的正当程序

——以于某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为视角 孙世民 / 229

安徽师范大学司法实验班人才培养成效提升研究(2013—2022) 陈银珠 / 244

刑法教学思政要素融入现状与规范化探索 张 磊 / 257

青年法学园地

生态指导性案例的功能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为样本 张 衡 / 269

合同案件的刑民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以宋某合同诈骗案为例 张万红 / 289

消费者购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及裁判进路研究 赵永刚 / 300

食品安全案件中专家意见的性质与共犯数额的认定

——以郁某光注水猪肉案为例 白紫璇 / 327

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合理性分析

──以湖南沅江案为例 葛梦玮 /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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