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期限
1-1 【申请期限】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分期履行的从何时开始计算?能否适用时效中断?
1-2 【超期申请】执行依据已过执行期限,可否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1-3 【管辖法院】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4 【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5 【申请不予执行情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6 【申请期限】何时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1-7 【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被驳回的,可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8 【仲裁协议效力审查】仲裁过程中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被仲裁庭驳回的,可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9 【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可否申请不予执行?
1-10 【救济途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如何救济?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1-11 【申请不予执行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12 【救济途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如何救济?
第二章 财产调查
一、执行案件的执行可行性评估
2-1 【执行可行性评估】如何初步判断执行案件的回款可能?
二、财产调查的实施步骤
2-2 【调查原则】财产调查的核心宗旨及对象是什么?
2-3 【调查方法】如何实施财产调查?
三、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2-4 【申请查询网查结果】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结果,可否申请查询?
2-5 【终本网查】终本后,法院财产调查应否继续?结果应否告知申请执行人?
2-6 【保全网查】财产保全中,可否申请查询财产?
四、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
2-7 【申请条件、调查范围】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调查范围如何确定?
2-8 【持令人数】调查令载明持令收集证据的律师人数,可否仅为1人?
2-9 【签发期限】法院决定签发调查令的期限是多久?
2-10 【有效期限】调查令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2-11 【消极签发】法院消极签发调查令的,如何救济?
五、司法强制措施调查
2-12 【拘传措施】拘传措施的启动条件是什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拘传对象?
2-13 【搜查措施】搜查措施的启动条件是什么?搜查范围如何确定?
2-14 【执行审计】执行审计的启动条件是什么?如何确定审计范围?实施流程上应如何处理?
第三章 财产处置
一、处置权移送程序
3-1 【权力归属】如何确定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财产处置权)的法院?首封法院消极处置的,哪些法院可以要求移送执行?
二、析产程序
3-2 【前置条件】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可否执行?是否有前置条件?
3-3 【处置流程】共有财产的执行,具体包括哪些程序?
3-4 【析产前置】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是否以当事人主动析产为前置条件?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3-5 【份额认定】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3-6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行法院认定的份额不服的,如何救济?
3-7 【分割方案】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案?
三、财产变价程序
3-8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查封后启动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如委托评估)的期限如何确定?
3-9 【财产变价程序】财产变价程序的启动期限如何确定?
3-10 【现场调查】拍卖前,是否应对拍卖财产开展现场调查?
3-11 【租赁权审查丨审查步骤】拟拍卖的不动产上有租赁权的,如何处置?
3-12 【租赁权审查丨买受人履约】带租拍卖后,房屋买受人是否可以对存在问题的租赁权人主张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13 【租赁权审查丨孳息归属】抵押物的租金,归谁所有?
3-14 【无益拍卖】什么是无益拍卖?无益拍卖情况出现时可否继续拍卖?
3-15 【优先购买权审查丨优先顺位】同一标的存在多个承租人,优先权顺位如何确定?
3-16 【优先购买权审查丨救济途径】优先购买权人权益受损,如何救济?
3-17 【申请人竞拍】申请执行人自行竞拍标的物,交纳保证金后可否以其债权抵付剩余拍卖余款?
3-18 【三拍、以物抵债、变卖】以物抵债、变卖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3-19 【抵债裁定】自行协商以物抵债的,法院可否出具执行裁定?
四、参与分配程序
3-20 【启动条件】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3-21 【法人除外】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3-22 【限制性适用】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3-23 【申请期限】应当在何时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3-24 【提交对象】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3-25 【首封权益】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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