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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微课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课程系列视频讲稿汇编)
0.00     定价 ¥ 12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9582
  • 作      者:
    编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责编:张僚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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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疑难法律问题适用微课程36篇

圆桌对谈微课程14篇

《民法典》微课程40篇

类案裁判微课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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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对面讲解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权威专业:主讲人主要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优秀法官等专业人员。

内容全面: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审判和执行领域,覆盖面广。

实用干货:法官细致讲解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内容务实,实践指导性极强。

通俗易懂:结合视频文字底稿加工编辑,全书语言文字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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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99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建院。近年来,上海一中院紧紧围绕“建设审判高地、勇当改革先锋、打造调研重镇、厚植人才根基、深耕智慧法院、营造精神家园”六项总体目标,用实际行动践行对人民司法事业的不懈追求。上海一中院始终坚持大局为要、司法为民,在重大战略使命面前勇挑重担,在案件审判执行中倾注热忱;始终坚持创新为先、专业立本,在司法改革道路上开疆拓土,在法学研究之径不倦探索;始终坚持人才强基、正本溯源,用一中精神淬炼高素质队伍,涵养富有朝气的法院文化,产生了一批在上海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大要案、精品案例、类案成果,培养了以“党的十九大代表”“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为代表的人才队伍。上海一中院将立足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在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现代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初心不改,步履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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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适用微课程》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2020年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持续探索开展微课程录制工作。微课程以院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优秀法官等为主讲人,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适法难题和类案裁判方法为主题,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审判领域,内容务实、实践指导性强。本书收录微课程系列视频讲稿,其中包括疑难法律问题适用微课程45篇、《民法典》微课程40篇、类案裁判微课程10篇,每一篇都凝结了法官和法官助理们多年的积累和沉淀、探究和思考、辛劳和智慧,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水平和成效,对全国法院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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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罚

 

黄祥青

·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一级高级法官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友、邻里之间,因为日常生活琐事而偶发争执,发生打斗的场合。

一、简要案情与争议问题

从因果关系角度切入,以暴力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大致可以将这类案件细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举例来说,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唐某在酒桌上因言语不和,其间曹某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压在其身上,双手掐其脖颈,导致被害人胃内的食物反流到呼吸道,因异物堵塞气管窒息而亡。

对于这个案件,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但是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种情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偶合外在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这里也举一个案例,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坐在小桥边聊天,这时一位女青年路过小桥,王某就语言调戏。被害人徐某反转身来予以责问,王某不仅不予道歉而且恶语回复,被害人就打了王某一记耳光,王某暴怒之下用左右手分别推击被害人的左右肩膀,导致被害人后退,这时恰好一辆卡车从身后驶过,致使被害人徐某与卡车相撞,最后头颅被卡车的后轮碾轧,当场身亡。

这个案件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改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最终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七年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诱发被害人的严重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案例三的情况是这样的,被害人陆某素有酒后殴打妻子的陋习,一天这位丈夫又酒后追打妻子,妻子在逃跑过程中,随手捡起一只皮鞋,回头便用皮鞋抽打了丈夫的头颅和身上各一下,两天之后,这位丈夫因自身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合并暴力作用,导致不治身亡。

这个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被害人的家属也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被告人赵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第四种情形:行为人的非攻击性暴力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导致死亡结果

案例四的情况是这样的,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陶某因在公交车上争抢座位,而发生争吵相互推搡,其间被害人陶某站在车的后门处,想将被告人拉到车下,张某用力反转身挣脱陶某,奔向车内,这时陶某一脚踏空身子向车外倒去,致使头颅着地,不治身亡。

这个案件检察院是以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判定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上面四则案例的裁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来讲,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是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这三种定性在法律责任上的差异是巨大的,从最高法定刑来看分别是,死刑、七年有期徒刑和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严格掌握标准,准确予以区分。

二、定罪标准及其法理解析

先看一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掌握这个罪,有两个要点值得关注,一是从故意伤害罪的内部结构来看,故意伤害罪实际包含着轻重不同的三个罪行。

其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其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中像类似的这种并列规定的情形,一般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互不相同,因为相同就没有必要并列;第二,彼此衔接,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第三,互不交叉重合,因为一旦交叉重合就很难区分彼此、准确认定。由此,我们可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三种故意伤害行为中它的强度应当是最重的一种。也就是说虽然三种故意伤害行为表述是一致的,但我们在实际掌握上应当认为,第三种不能够与前两者同日而语。

二是从罪刑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实际上由两部分行为构成。一部分是故意伤害行为,另一部分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大家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那么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达到何种严厉的程度,才能与其法定刑相匹配呢?由此看来我们可以比较肯定地说,这里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不包含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至少应当是与重伤及其以上的程度才能够相匹配。因此无论是从故意伤害罪的内部结构,还是从罪刑关系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故意伤害,它是有打击强度的要求的,那就是至少应当具有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可能性,这样一种严重程度,才能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罪质、罪量相匹配。

我们再来说一说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这个罪,大家有一个疑问,明明是故意打击他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怎么能认定过失犯罪呢?

这里就涉及对于过失犯罪犯罪结构的理解问题。应当讲,故意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轻度的犯罪行为,过失导致严重危害结果,也是过失犯罪的一种类型。

比较典型的像故意违章醉驾,过失致人死亡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是这一类过失犯罪的典型实例。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相比较,它们在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过失心态上是完全一致的。二者的差异主要在于,故意伤害行为的强度是有明显的区分的,也就是只有达到了具有严重伤害他人可能性的,这种故意打击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般的打击行为就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再来看一看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在主观认知上存在不同,也就是说究竟是应当预见还是不能预见。

从刑法的角度看,要认定主观事实,一般需要掌握两个要点。第一,认定主观事实应当通过客观行为表现,运用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准,通过经验法则来予以推定。

就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来讲,我们从客观上的暴力轻重程度可以推断,暴力强度越高,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也相应越大,相反,暴力强度越低,预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就相对趋小。

除此之外,我们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也可以一看端倪,那就是因果关系越简单越直观,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因果关系越复杂越多样,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就相对偏低。

第二,我们认定主观事实,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定。

这里我想举一个实例予以说明。某日凌晨时分,三个年轻人酒后滋事,无端地拦截路人。这个时候一个青年正好路过此处,见到这种情形就主动躲避,并欲逃跑。三名寻衅滋事者紧追不舍欲行殴打,这个被害人逃到一条河边见无路可逃就跳入河水,结果溺水身亡。对于这个案件,三名被告人都辩解,我们当时根本就没有殴打这个被害人,因此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也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的问题是,没有殴打他人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吗?

我们从当时的场景来分析,从时空条件看,当时是夜深人静。从力量对比来看,是三名酒后寻衅滋事的人准备围殴孤立无援的一个人。另外,从三名被告人的主观犯意来看,他们当时是穷追不舍,说明他们的犯意是非常坚定的。

三、典型案件分析

通过上面的法理分析,我们对定罪的标准有了基本的掌握。下面我们应用这些定罪标准来分析我们前面提到的四个案例。

·案例1

被告人曹某是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以后,双手掐其脖颈使被害人身亡。从一般情形看,成年人用双手掐人脖颈,应当讲是具有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可能性的。并且这个行为被告人虽然是酒后实施,但依然可以认定为是故意实施,所以说将曹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合适的。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用左右手推打被害人的左右肩膀。应当讲这个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可能性的,之所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身后驶来的卡车。但是当时是天色渐晚,被告人自己辩解情急之下,完全没有注意到身后驶来的卡车,这一辩解应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当时并没有故意利用外来介入因素,严重加害被害人的故意,因此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合适的。

·案例3

被告人赵某用皮鞋将自己的丈夫抽打致死。这一致死的原因,主要是丈夫自身患有脑血管病变的严重疾病,皮鞋抽打只是外来因素,并且丈夫患病的情况被告人也并不知情。因此被告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我们认为判定为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因此作过失犯罪判罪认定是合情合理的。

·案例4

被告人张某在遭遇被害人陶某拉扯的情形下,用力转身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造成被害人的严重伤害,所以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失误倒在车外,头颅着地而死。这种情形对于被告人来讲,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很难预见的,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判定为是意外事件,应当是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小结

通过上面四则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作一小结,也就是对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来讲,行为人大多数在主观上都不具有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内容,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通常也不会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结果。因此这类案件一般情形下,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合适的。

但是在暴力行为直接致死,和偶合外在介入因素这两种场合,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预见的可能性是较大的,这种情形下,根据具体的案情,可能发生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情况。另外,在暴力行为诱发被害人严重疾病,或者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这两种场合,由于行为人对于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原因的预见的可能性较低,这种情形下就有可能发生认定意外事件的问题。

综合来说,只有区分不同的案件结合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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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疑难法律问题适用微课程

刑事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罚主讲人:黄祥青

“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理解和适用主讲人:余剑

如何正确对待认罪认罚案件精准化量刑建议主讲人:余剑

诈骗财物追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适用主讲人:李长坤

非法集资案件犯罪数额的审查与认定主讲人:胡健涛

受雇运输毒品案件主从犯的认定思路主讲人:张金玉

网络非法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讲人:吴亚安

民商事

请求权基础的审查及请求权竞合释明主讲人:唐春雷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问题主讲人:周峰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审查与认定主讲人:庞闻淙

表意不自由型可撤销合同的审查标准主讲人:郑天衣

无过失性辞退中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主讲人:王剑平

区分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毛海波

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主讲人:金绍奇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主讲人:叶兰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免除经济补偿金的审查主讲人:王茜

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适用的几个难点问题主讲人:任明艳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认定主讲人:成阳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成阳

房屋转租中次承租人权益保护探析主讲人:徐芬

食品安全“退一赔十”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分析主讲人:潘静波

公司印章的规范和裁判主讲人:何建

法定批准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司法运用主讲人:卢颖

个人信息及其处理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卢颖

约定管辖的司法审查主讲人:盛萍

离婚协议中不动产权属约定的效力探究主讲人:杨斯空

房屋让与担保的裁判方法主讲人:李兴

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审判实务处理与把握主讲人:孙少君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6W”审查法主讲人:顾慧萍

违纪解除的审查与认定主讲人:叶佳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主讲人:赵霏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主讲人:赵琛琛

行政

冒名公司登记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主讲人:岳婷婷

行政优益权的司法审查主讲人:董礼洁

职业病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主讲人:宁博

圆桌对谈微课程

刑事

一二审对谈:非法第四方支付的刑法规制  对谈人:张金玉 卢进  主持人:潘自强

民商事

学者法官对谈: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司法审查  对谈人:王茜 李凌云  主持人:沈俊翔

学者法官对谈:夫妻一方侵权的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  对谈人:任明艳 沈健州  主持人:叶煜楠

学者法官对谈: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性质及处理  对谈人:潘静波 李贝  主持人:陈曦

一二审对谈:一人公司股东责任  对谈人:吴慧琼赵琛琛  主持人:陆俊伟

学者法官对谈:涉网约车平台相关问题  对谈人:卢颖 朱军  主持人:王晓翔

学者法官对谈:动迁安置房的一房二卖  对谈人:杨斯空班天可  主持人:王力

一二审对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对谈人:毛焱陈裕国  主持人:张冰玢

学者法官对谈:担保制度中反担保相关问题  对谈人:李兴 李宇  主持人:张柯

一二审对谈:商事合同“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问题  对谈人:韩朝炜 宋虹  主持人:闫伟伟

一二审对谈: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的处理方式  对谈人:黄蓓 顾薛磊  主持人:孙路路

学者法官对谈:抽逃出资及出资瑕疵中的特殊问题  对谈人:胡玉凌 李诗鸿  主持人:戴欣媛

行政

一二审对谈:行政处罚裁量的司法审查  对谈人:宁博 刘雅  主持人:刘月

执行

执行局长对谈: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  对谈人:朱一心 钟明  主持人:温馨

一二审对谈:房屋司法拍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谈人:吴斌 王传伟  主持人:李卓宏

《民法典》微课程

业主共同管理权的民法规范主讲人:庞闻淙

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郑天衣

多人担保相互追偿权问题研究主讲人:毛海波

优先承租权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金绍奇

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审查与认定主讲人:叶兰

好意同乘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叶兰

案外人主张所有权异议排除执行的司法审查主讲人:张华松

高空抛物条款的司法适用主讲人:王茜

《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任明艳

名誉权的司法保护主讲人:任明艳

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任明艳

循环贸易合同的司法审查主讲人:成阳

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规则适用主讲人:成阳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讲人:凌捷

《民法典》名誉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凌捷

同居及其法律后果分析主讲人:潘静波

未成年人抚养法律问题分析主讲人:潘静波

个人信息侵权的司法认定主讲人:何建

《民法典》保管合同制度的司法适用主讲人:何建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主讲人:卢颖

无因管理的理解及司法认定主讲人:卢颖

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主讲人:吴慧琼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主讲人:吴慧琼

合同僵局下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吴慧琼

《民法典》视角下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主讲人:盛萍

《民法典》调整下定金罚则的适用主讲人:盛萍

让与担保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杨斯空

合同僵局的救济与裁判主讲人:敖颖婕

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主讲人:叶佳

用人单位用人者责任的司法认定主讲人:叶佳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主讲人:严佳维

《民法典》第153条中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主讲人:宋虹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朱晨阳

自甘冒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钟嫣然

动产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主讲人:程勇跃

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平台经营者及其侵权责任认定主讲人:郭葭

清算义务人之清算赔偿责任主讲人:须海波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与风险主讲人:戴欣媛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主讲人:梁春霞

定作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主讲人:陆俊伟

类案裁判微课程

民商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宋虹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程勇跃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主讲人:钟嫣然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郭葭

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闫伟伟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徐凌

业主撤销权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丁杏文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王晓翔

行政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主讲人:汪菲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主讲人:刘天翔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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