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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工智能发展的竞争法治保障
0.00     定价 ¥ 63.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10260037
  • 作      者:
    作者:陈兵//林思宇|责编:孟雪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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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兵,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数字经济与法治》执行主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信息通信市场监管专家咨询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市场准入和智慧市场监管分委会)。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天津市“海河英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开大学“竞争治理技术科技创新实验室”主任,天津市第一届全面依法治市专家库成员,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专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专家,成都互联网法庭“云智”智库咨询专家。兼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鉴定专家,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等。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项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等,连续三年(2021—2023)承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等项目40余项。
曾赴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高校学习和工作。在中英韩文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CSSCI收录百余篇,CSSCI扩展版(含辑刊)五十余篇,KCI收录五篇,英文论文十余篇,完成近二十篇咨政报告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采纳采用。独著《自由与秩序——互联网经济法治精神》《数字经济时代法治观澜》《新基建与数据治理法治化》《法治推进下的数字经济规范发展》《数字经济多维治理的逻辑阐发》,合著《竞争法典型案例教程 互联网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

林思宇,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博士期间在CSSCI(含扩展版)期刊发表论文六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项目、天津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等课题。主要研究领域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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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工智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奇点式变革,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本书聚焦人工智能发展所引发的竞争规制法治实践问题,系统梳理各类新型竞争行为与模式对现行竞争规制法治带来的挑战,探索推进人工智能规范健康发展的竞争规制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完善路径,以夯实安全为底线,促进创新发展为主线,基于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需求,对我国竞争法治体系予以调整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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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工智能发展的竞争法治保障》:
  根据屏蔽行为的实施手段,可将其分为基于内容的屏蔽、基于网址的屏蔽及混合屏蔽三种。第一种是指通过文本分析、图像识别等方法对特定信息实施屏蔽,使其处于不可见状态。譬如,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出现的淫秽色情信息通过文字识别、图像识别等方式实现屏蔽。第二种是对目标网址的访问进行控制,用户无法对其实现正常访问。比如,通过任何平台都无法实现访问,如对某盗版视频网站实行全面的屏蔽;又如,通过个别平台无法实现访问,如在A平台无法打开带有B域名的链接网址。第三种是将基于内容的屏蔽与基于网址的屏蔽结合使用,以阻挡用户对特定信息的获取或传递。
  根据屏蔽行为屏蔽的内容,可将屏蔽行为划分为违法信息屏蔽行为与其他内容屏蔽行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暴力血腥、淫秽色情、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违法信息的屏蔽;后者则需要判断具体被屏蔽的内容类型,如广告、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在经营过程中,平台经营者还会不断完善内容屏蔽名录。
  根据是否对互联网信息进行预处理,可将屏蔽行为区分为主动屏蔽行为与被动屏蔽行为。前者是指采用分级法对信息或网址进行分级、建立禁止访问地址列表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处理,当出现符合预先处理情况的信息或网址时.屏蔽行为即时实现,用户将无法获取特定信息;后者是指不预先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处理,根据信息流的情况进行即时分析,再决定是否进行屏蔽。主动屏蔽行为因分析行为实施在前,可做到屏蔽行为的即时实施;被动屏蔽行为则存在分析行为与屏蔽行为的时间差。
  互联网屏蔽行为的三个主要特征为:(1)屏蔽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特定信息处于不可见状态以致用户对其无法获取或传递,这种不可见状态的达成可直接针对特定信息,也可针对承载特定信息的网址。(2)屏蔽行为的实施主体、实施手段及承载形式是多样的,平台经营者处于互联网生存与发展的第一线,是屏蔽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用户作为互联网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同样可利用专门的屏蔽软件或是各类网络应用程序中的屏蔽功能,按照自身需求进行一定的设置从而对特定信息展开屏蔽,正逐渐成为屏蔽行为的重要实施主体。(3)屏蔽行为所针对的内容是广泛的,除了众所周知的违法信息、广告信息外,如今更是囊括了包含用户的个性化设置所针对的信息、平台经营者禁止的诱导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
  处在互联网生存与发展第一线的平台经营者,除了参与市场竞争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兼具了“管理者”的属性和功能。但需注意的是,平台经营者在使用以屏蔽行为为代表的技术手段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了大众对其以“管理者”身份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忧。这并非空穴来风,如知名社交平台F就曾对竞争对手实施了“屏蔽”,给予合作伙伴特殊的数据访问权限,并拒绝竞争对手相同的访问权限。
  2.恶意不兼容
  基于市场竞争的本性,兼容与不兼容都是网络经营者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以及成本与收益比较之后的自由选择,通常不应当且不需要由法律干预和强制。比如,平台的开放策略可以吸引第三方开发者人驻,向用户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从而增加用户体验。因此,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选择开放平台模式,向第三方提供接口,供其为平台用户开发产品和应用,以打造平台、用户及第三方合作共赢的平台生态。根据相关报道显示,彼此相互封闭系统多年的平台T和平台A甚至也极有可能会于最近陆续将自己的平台系统开放给对方使用,这是竞争自由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涉及平台不兼容的做法主要有如下情形:(1)屏蔽爬虫,即禁止搜索引擎等第三方的网络爬虫抓取平台内容,包括页面、网页、图文等。国外的互联网平台经常禁止搜索引擎等第三方抓取网页内容,例如“平台T服务条款”规定,访问或使用服务时,非经平台T提供的当前可用的已发布界面(并且仅根据适用的条款和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自动或其他方式)访问、搜索或尝试访问其网页内容,除非在与平台T的单独协议中被特别允许这样做。再如,根据平台L的用户协议,未经平台L同意,禁止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如搜索引擎)复制、使用、披露或分发从服务中获得的任何信息。(2)开放或不开放平台选择权的行使,包括禁止第三方与平台直接竞争。即使平台选择开放,也并非必须向任何第三方开放。对于不遵守平台开放协议的第三方,平台可以予以拒绝或屏蔽。例如,平台协议约定平台上的第三方开发者不得与平台直接竞争,不得复制平台的核心功能、外观,不得分流平台用户等,否则将对恶意开发者予以拒绝或屏蔽。(3)拒绝非法内容和不良内容。国内外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协议、平台规则等一般都会对平台内容提出要求,并对非法内容和不良内容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在Q公司诉B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基于互联网领域公平、开放、共享和促进信息自由交流的原则,在B公司使用爬虫协议允许国内外主流搜索引擎抓取内容的情况下,其针对性和歧视性地对Q公司的搜索引擎采取阻断及阻断后的跳转行为,客观上增加或者维持了B公司的市场优势,减少了Q公司的搜索引擎的市场优势并使其无法正常增长,构成不正当竞争。在Q诉B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出于获取更多浏览量及潜在用户的考虑,绝大多数网站不会使用爬虫协议禁止通用搜索引擎抓取内容,反而希望能够更快地被搜索出来并被展示于搜索结果前列(由此促成竞价排名等商业模式),B公司限制Q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内容的行为,有悖于主流做法和爬虫协议的初衷。而且,B公司的搜索引擎在市场份额上占据绝对优势,Q公司的搜索引擎市场份额较小,B公司限制其搜索引擎抓取内容,客观上增加了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从而导致Q公司的搜索引擎的用户满意度降低,损害其合法权益。据此,以设置爬虫协议的方式限制通用搜索引擎抓取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如涉及的受访信息为内部和敏感信息或出于维护受访网站正常运行及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否则就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的限制抓取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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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人工智能与竞争治理法治化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人工智能的核心支撑要素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竞争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市场竞争面临的反竞争风险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市场竞争形态的转变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竞争行为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竞争行为引发的风险

第三章 我国人工智能竞争治理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 我国人工智能竞争治理法治化发展建设概况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竞争法制体系面临的挑战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竞争治理实践面临的挑战

第四章 人工智能时代竞争治理法治化理论发展与实践改进
第一节 更新法治理念因应人工智能发展
第二节 健全人工智能时代竞争法律体系
第三节 基于系统观念完善人工智能竞争监管模式
第四节 完善人工智能时代司法规制的进路
第五节 人工智能时代竞争执法改进对策
第六节 建立人工智能时代系统观念下的多元共治模式

第五章 人工智能竞争治理法治化发展的展望
第一节 强化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治理体系建设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绿色”治理法治化
第三节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数据安全治理法治化
第四节 强化算法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第五节 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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