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一章 我国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一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ADR的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新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理念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对调解的政策支持
第二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方式
一、早期中立案件评估
二、微型审判
三、私人法官
四、无争议事实记载和无异议方案认可机制
五、多层争议解决条款(multi-tiered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MDR条款)
第二章 我国商事调解制度
第一节 调解制度概述
一、调解的内涵及类型
二、商事调解的内涵及类型
第二节 商事调解的本质属性及定位
一、商事调解的本质属性
二、商事调解在解决商事纠纷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 商事调解的模式
一、商事调解模式的不同分类
二、协助型调解
三、评估型调解
第四节 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不足及现代化需求
一、缺乏基础性法律、法律条文碎片化
二、商事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确
三、诉调对接与仲调对接机制不够完备
第三章 国际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
第一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下商事调解的新特征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商事”与“调解”的概念界定
二、国际商事调解的跨境执行机制
第二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调解理念及立法的影响
一、加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
二、调解协议直接执行与转化执行机制的比较分析
三、明确执行管辖法院,建立准予救济的报核制度
第四章 美国的商事调解制度
第一节 美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
一、美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背景
二、美国商事调解员市场现状
三、美国商事调解的过程
四、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和推定调解
第二节 美国州法院商事调解实践——以纽约州为例
第三节 联邦上诉法院的调解程序规则
一、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民事上诉管理项目(civil appeals management program,CAMP)
二、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民事上诉管理项目(CAMP)
三、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调解项目(appellate mediation program,AMP)
四、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调解项目(mediation program)
五、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巡回调解项目(circuit mediation program)
六、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七、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调解项目
八、美国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调解项目
九、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调解项目
十、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AMP
第四节 联邦地方法院的调解程序规则
一、亚拉巴马联邦地区法院
二、阿拉斯加联邦地区法院
三、阿肯色西区联邦地区法院
四、加利福尼亚州中心地区法院
五、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
六、艾奥瓦州南部地区法院
七、路易斯安那中部地区法院
八、密歇根东部、西部地区法院
九、俄克拉荷马州北部地区法院
十、佛蒙特州地区法院
十一、其他地区法院
第五章 欧洲地区的商事调解制度
第一节 德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
一、德国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现状
二、德国理论界中对“去法律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批判
三、德国代表性的商事调解组织
第二节 英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
一、英国有关商事调解的法律规定
二、英国法院的ADR实践
三、调解机构
四、调解员的资格与培训
第六章 新加坡的商事调解制度
第一节 新加坡调解制度类型
一、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二、社区调解制度
三、私人调解制度
第二节 商事调解机构及相关规则
一、调解机构
二、新加坡调解规则及机制
三、国际商事调解的专业人士标准制定
第三节 新加坡商事调解的立法现状
一、新加坡国内商事立法
二、《2020新加坡调解公约法案》(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act 2020)
第七章 我国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
第一节 我国香港与澳门特区的商事调解制度
一、香港的商事调解制度
二、澳门的商事调解制度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
一、粤港澳三地商事调解制度设计有差异
二、完善粤港澳司法协助体系,健全相互认可和执行商事调解协议制度
三、建立调解员认证机制,统一调解员资质标准化要求
四、建立调解规则衔接平台
五、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合作平台
第八章 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加强商事调解立法
一、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探讨
二、地方商事调解立法
三、要重视我国商事调解制度构建的“中国问题”
第二节 商事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
一、司法确认的内容及我国关于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
二、司法确认的作用及实践
三、商事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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