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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人本质学说研究
0.00     定价 ¥ 9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0320236
  • 作      者:
    作者:仲崇玉|责编:黄丽娟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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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仲崇玉,男,1972年6月生,山东五莲人,法学博士。本科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硕士、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现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致力于民法的哲学和政治学探索,目前主要从事法人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在《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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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点、线、面有机结合的方式分析了传统法人本质理论的主要内涵、流变脉络以及整体图景。首先以各学说创始人的理论观点为重点,从学术背景、政治前见和研究方法等视角解读其法理内涵、政治观念以及制度意义;其次从分析各创始人学说影响的视角,以学说史的视野和方法勾勒出各学说的发展脉络;最后从法学背景、政治背景、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四个维度揭示出法人论争的深层结构和完整图景,既展现论争的意义,也指出其局限性,为我们自主构建法人理论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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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们为什么要重视法人制度(代序言)
社会组织为什么能够具有法律人格并成为法律上的“人”?社会组织如何成为法律上的人?法人的本质是什么?法人是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实体?法人组织如何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应当说,这些问题并不是凌虚蹈空的学术游戏。正如本书绪论部分所指出的,它们不仅关系到法人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法人设立的实体要件和审批程序、法人的登记和公示、法人消灭的认定和效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私法问题,以及法人内部关系的规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等组织法问题,而且涉及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法人组织的宪法地位、法人的刑事责任等公法问题。因此,法人本质问题理应是法人制度研究中的根本性问题。
自从罗马法时代,法学家们就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到19世纪中叶以后,伴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和成熟,法人本质问题更是成了热点问题,并最终在世纪末发展为一场席卷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的学术大论战―法人本质之争。因此,要深入探讨法人本质问题,对于法人论争的解读和梳理就是无法绕过的第一道坎儿。也同样因此,我国任何一本民法教科书都会敬重其事地介绍一番法人本质之争,也有不少专题论文尝试分析这场论争的来龙去脉及其启示意义。然而,由于传统法人理论不仅立基于源远流长的民法学原理,而且牵涉到复杂的公法学、法理学、哲学、政治学、历史学以及社会学等专门知识,我国真正揭示其实质的研究极为少见,不仅教科书都是浮光掠影,大多数论文也属于浅尝辄止,所以对于传统法人理论的探讨实质上仍是一片学术空白。
仲崇玉教授的这本专著作为传统法人理论的专门学说史,不但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有说服力的答案,而且以高超的学术水准有力地填补了这片空白。崇玉教授是我指导的硕士和博士生,这本著作是其博士论文的重写版。他本科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后又多年教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西方哲学史,在哲学和政治学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这使得他在处理本研究的哲学和政治学问题方面得心应手,并能将两方面的知识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使本书达到了很高的学术水平。粗粗读来,至少有以下几点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值得与大家分享。
一、研究目标高远深邃,使命担当意识突出
作者在绪论第三节“本书的宗旨”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笔者的最终目标是经由传统法人理论、超越传统理论,摒弃‘原装进口’、‘进口组装’或‘来料加工’式的学术移植,构建‘自主知识产权’的法人理论。”应该说这是一个立意极为高远的研究目标。
翻开任何一本民法教科书或论文,会发现学界研究传统法人理论的动机几乎都是从中寻找我国法人制度的指导思想。在作者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多数老师也是在这个问题上刨根问底、穷追不舍,似乎不从中寻找出或者拼装出某种指导思想就白研究了一样。而在后来的论文投稿和本书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评审中,也有评审专家认为本书对我国的“启示”太少,有的甚至直言不讳地指出“整个研究完全丧失了价值”。说到底,这是一种学术殖民地心态,在他们看来,较之于西方制度,我国制度只是不成熟、不定型的半成品,只有在宗主国理论的指导和哺育下,才能走向成熟。在当前的学术环境中,这种心态很容易转化为重移植、轻反思,重实用、轻基础的走捷径思维和急功近利心态,其最终后果就是作者在后记中所指出的“自我创新能力的丧失”。而且这种心态显然并不仅仅体现在法人理论上,而是弥散于法学各个学科,故而最近几年学界也开始意识到其严重性,从而明确提出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更能深切地体会到作者研究目标的立意高远和难能可贵。学界今天才提出的奋斗目标,作者早已默默地身体力行了很多年!而且还可以想见,在长期的拿来主义研究氛围中,作者会经受多少冷遇和坎坷!“古来圣贤皆寂寞”,做真学问是寂寞的,甚至常常是孤独的,作者在十几年的孤寂时光中坚持了下来,实属不易。
其实,作者并非不了解这样做的风险和困难。正如本书后记所坦言,作者一开始并没有重构法人理论的雄心壮志,而是跟学界通行的做法一样,希望从中寻找出某种指导学说,并且很清楚这样做“既能免去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辛劳,又能多快好省地出成果”。然而在研究过程中,随着对于传统法人理论局限性的深入体察和把握,作者毅然推翻了自己的目标,采取了批判的立场和反思的精神,而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这实际上给自己布置了一个更高、更难的研究任务,因为拿来可以蹲在低处,但批判必须站到高处。而这又恰恰说明了作者热爱学术、忠于学术的优良品质。
二、学术视野宏大开阔,融通开合特色显著
本书虽然研究的是民法问题,但并不局限于传统民法学的研究视野,而是拓展到了政治学、哲学以及历史学的广阔视野之中。
首先,本书总体上采取了政治学的视角,甚至可以说,政治分析构成了本书的底色。一方面,本书第二章到第五章从学者的政治立场及其政治社会背景对其法人学说的内涵、意蕴和优劣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对于本身就饱含政治意蕴的学说如萨维尼的国家拟制说、耶林的社团否认说以及基尔克的合作团体理论和有机体说,本书自然会全面展示其政治意涵。即使是代理说、机关说、法人分类以及法人登记等比较技术化的学说或制度,本书也力图呈现出其深层的政治动因,体现出了作者深刻的政治学洞察力。例如,第二章第一节关于萨维尼法人分类的政治背景分析,不仅视野宽广,而且深入细致。萨维尼将法人分为“自然法人”和“意定法人”两大类,并利用私法的原理和逻辑指出前者是历史上形成的法人,其法律人格是自然形成的,无须国家授予;而后者则是民事主体人为设立的法人,其法律人格必须来自国家的拟制。对此,作者从政治学视野出发,将这一分类置放于德国当时的近代集权国家转型这一大背景下加以剖析,认为前者实际上是指封建特权团体,而后者则是新兴的自由结社团体,并最后指出萨维尼的政治态度是半封建和半绝对国家的混合主义。这就完全突破了萨维尼精心设计的私法话语和逻辑窠臼,深入地揭露了其背后的政治立场。
另一方面,本书第六章第二节政治社会背景部分指出,法人论争是现代全能国家不断挤压和消解社会中间组织以及社会组织自身不断新陈代谢走向现代化这一社会结构变迁的学术反映:萨维尼既支持绝对国家对于新兴团体的遏制,又维护旧式封建团体的特权和地位,故而既认为法人人格源于国家拟制,又主张法人是超越于其成员的独立实体;耶林则将绝对主义观念贯彻到底,彻底否认法人的实体性和主体性,主张国家应当全面管控甚至完全吞并所有新旧社会团体;而基尔克则致力于构建国家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因而认为法人不仅具有独立本体,还有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伦理人格在法律上的体现,不是国家的赐予。这些分析像三棱镜折射光谱一样全景式地呈现出了各学说政治立场的谱系和嬗变,让人一览无遗。
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作者自己也在第六章第二节末尾指出,政治学视野并不是将民法学转变为政治学,揭示传统法人学说的政治意蕴也不是否认其中的民法原理,而是使民法学经过政治学及其他学科的洗礼和淬炼,使其成为成熟的、开放的、深邃的、真正的民法学,而不是幼稚的、封闭的、肤浅的、虚幻的“私法学”。
其次,本书还贯彻了哲学反思的视野和立场。和政治学视野一样,哲学视野不仅体现于第二章到第五章对于各学说的哲学分析,更体现于第六章第四节对于法人论争文化背景的深入考掘。如作者指出,只有将萨维尼学说放置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背景中进行解读,才能理解其实质。萨维尼认为法人的本质乃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看上去似乎否定了法人的实体性。但作者高屋建瓴地指出,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语境中,“观念整体”概念仅意味着“观念上的”、“精神上的”或者“抽象的”实体,而非“不存在的”实体,恰恰相反,精神实体或抽象理念往往比可见的物质实体更“实在”。最后作者指出:“萨维尼不仅开启了将观念整体实体化之门,也潜在地开辟了通往客观化、先验化之途,故而也可以视为法人实在说的先驱。”应该说,这是一种很深刻的见解,它从底层逻辑层面揭示出了萨维尼拟制说与耶林法人否认说的真正区别以及与基尔克有机体说的相通之处。
第六章第四节专门分析了主体哲学在法人论争中的意义和文化预设作用。该节从主体哲学的基本观念入手,运用知识考古学的方法揭示了康德、萨维尼等人将主体哲学引入法学研究的历程,使法人人格研究一步步进入了主体哲学所预设的意义之网。在这一分析过程中,作者深刻地指出,萨维尼对于康德哲学的运用只是出于政治上的实用主义目的,将其当作掩盖政治前见的话语体系,而不是检验、反思其政治前见的理性标准,从而揭示出了主体哲学的政治话语功能,将法人论争的文化背景与政治背景有机融合起来。接下来,作者从宏观视角分析了耶林、黑格尔以及基尔克的法人理论在主体哲学之网中的挣扎、调适乃至“创造性”运用,并指出这些学说难以克服的深层矛盾以及主体哲学对法学研究的扭曲作用。然后,作者以狄骥和凯尔森为例分析了法人论争中法学界对于主体哲学的猛烈批判,并指出这些批判的局限性,从而揭示了整个法人论争的总体局限性、现代性以及西方性。最后,作者以深厚的哲学修养指出了现代社会当中大写之人的死亡和主体哲学的死亡及其对于民法学主体理论研究的意义,为下一步独立研究法人本质问题清理了哲学障碍,指明了方向。总之,这部分论述既能穿林打叶、洞烛幽微,又能高屋建瓴、一览无余。读来让人不由得想起王国维先生所说的治学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因为作者的确已经“望尽”传统法人理论以及主体哲学的“天涯路”。
最后,本书在总体上还呈现出一种宏大又不失深刻的历史感。本书创造性地采取了“点线面”有机结合的逻辑框架来展示诸法人学说的主要内涵、流变脉络以及整体图景。在第二章到第五章,作者首先以各学说的创始人(萨维尼、耶林、基尔克等)的法人理论为重点,利用原始文献解读其内涵、意义以及深层意蕴,此所谓“点”。然后,作者从分析创始人学术影响的视角以点带线地缕述各学说的流变和发展,以学说史的视野和方法描画出法人本质学说发展的脉络以及法人论争的大体面貌,此所谓“线”。最后,本书第六章运用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和谱系学,从法人论争的产生和消亡的法学知识背景、政治社会背景、法律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四个方面全面深入地呈现出这场论争的深层结构和完整图景,既展现了这场论战的意义,也揭示出了它的局限性,读来让人顿生“一览众山小”的感觉,此所谓“面”。这种“点线面”相结合的内在架构,本身就是一种历史学的视野和方法。如果说“点”和“线”主要表现为学说史层面,那么第六章则上升到学说史背后的知识史、政治史、法律制度史以及文化史层面。
总之,以上多学科视野完全冲破了学者们精心设计的私法话语和逻辑窠臼,深入地揭露了其背后的政治和哲学立场。如果没有开阔的研究视野,就不可能超越学者们刻意营造的话语体系,当然就更谈不上揭示出他们刻意隐藏的前见或其自身也未能觉察的潜意识。学术研究要像雄鹰一样,只有飞得高才能够看得远。
三、文献解读深入彻底,结论观点醍醐灌顶
对于学说史著作来说,深入解读文献是最基本的要求,然而也是最重要的品格。对于文献解读的深入性,作者有着自己的理解。他在绪论中说:“本书将力求深入地呈现学者观点。所谓深入是指,本书试图不仅能够回答‘学者原来说了些什么’和‘学者所说的真正意义是什么’,甚至还要能够回答‘学者所说的可能蕴含着什么’。”的确如此,文献解读的第一层面就是要准确而且全面地回答“学者原来说了些什么”,这是文义解释工作。第二层面则是要揭示学者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这是哲学诠释学意义上的解释工作。这项工作不仅要实现视阈融合,还要揭示作者的前见,因此需要诠释者调动更多的、甚至是比被诠释者还多的知识资源和实践经验。第三层面则是要揭示出学者自己也未曾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但却有意加以压制的意涵,这是创造性工作,属于冯友兰先生所说的“接着讲”。就民法学界来看,能够同时做到以上三个层面的研究并不多见,然而作者在这三个层面上都有着出色表现。
在第一层面上,关于本书文义解释的准确性,我没有阅读原著,不便多言。但可以肯定的是,作者的解读很全面。如从本书萨维尼部分的引注范围来看,作者全面解读了《当代罗马法体系》第2卷法人部分及自然人部分总论,并广泛引证了萨维尼的其他著作。耶林部分则不仅引用了《罗马法的精神》第三卷,更是全面分析了《法律中的目的》第一卷中的相关内容。基尔克部分更是不仅全面解读了《人类团体的本质》,还引用了《合作团体理论与德国司法制度》,并梳理了四卷本的《德国合作团体法》。而从结论观点上来看,本书令人信服地指出萨维尼的拟制说实质上是国家拟制说,而且拟制说只是其法人理论的面相之一,而另一个面相则是法人实在说,故其法人理论实质上是半全能国家和半封建国家的混合观念。这些论断颠覆了我国学界将萨维尼奉为反封建斗士的通常认知。至于耶林,本书也深入地分析了受益人主体说与社团否认说之间的一致性和内在张力。
在第二层面上,本书运用政治学、哲学诠释学、知识考古学等方法,以各学说的创始人(萨维尼、耶林、基尔克等)的法人理论为重点,从学者的时代背景、政治观念、哲学伦理观念以及法学方法等前见入手解读、剖析和评判,不仅可以明确地揭示其法人学说的法理内涵以及技术构成,而且能够深入地指出其政治意蕴、伦理观念和哲学基础,甚至能阐明其制度指向和实践效应,如萨维尼拟制说与特许制以及法人登记生效主义之间的谱系关系,有机体说与准则制以及法人登记对抗主义的内在关联。有力地实现了“学者所说意味着什么”这一研究目标。
在第三层面上,本书深刻地挖掘出了各学说的隐含意义和背后深层逻辑。如本书指出萨维尼关于法人具有独立本体的观念实质上是实在说的核心观点之一,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萨维尼视为实在说的先驱,还指出萨维尼学说与管理者主体说及目的财产说存在着隐含的逻辑关联。又如,指出耶林法人否认说包含着自由主义、人本主义、哲学祛魅主义以及被耶林有意忽略的反对全能国家、反对特许制等潜质,并认为受益人主体说是不同于萨维尼的另一种拟制说―发起人拟制说,甚至可以视为不同于基尔克有机体说的另一种实在论―一种祛魅了的实在论。再如本书第六章第四节指出,狄骥和凯尔森虽然对主体哲学进行了激烈批判和决绝否弃,但实际上并未完全摆脱其影响,因为二者仍然下意识地秉持了主体哲学的底层观念―整体主义和基础主义。
四、分析论述通透明了,行文流畅引人入胜
研究和论述的穿透力是一种综合性的学术能力。笔者平时在阅读时经常感到作者说了很多,但读者却收获很少,原因是作者对问题把握的深度不够、不通透,往往进得去,却出不来,不能抓住要害。许多理论书籍完全不接地气,空对空地讨论问题,而有些制度书籍则完全是就事论事,见木不见林。前者沉不下去,后者则升不起来,无法站在另外一个角度反观自身,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但本书就明显不同,既能沉得下去,又能够升得上来,能够挥洒自如地在哲学、政治学、法理学以及民法制度等不同的领域和层面之间来回穿梭,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层层深入,即使是复杂的问题也论述得十分通透。
阐述的通透性首先体现在绪论部分对于法人学说内在逻辑结构的整体把握上。在绪论第三节“本书的框架结构”部分,作者以法人的法律人格、伦理人格、实体性以及国家和法人之间的关系等四个标准,将传统法人学说分为四大知识谱系―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以及折中说,并指出只有有机体说才能真正地称得上是实在说,而组织体说应当视为众多折中说的一种具体形态。最后该部分用一个简单的表格直观地呈现出了各学说的逻辑结构和本质区别,让人一目了然。
其次,通透性还体现在本书自觉将规范与事实、法律与社会相区分的法理学视角。只要看一些章节的标题就能清楚地发现这一点,如第二章第二节对于萨维尼拟制说的分析,其中分析为何拟制法人部分的副标题就是“法人本质的前法律分析”,而且是如何拟制部分的副标题却是“法人人格的后法律分析”。在第三章指出耶林法人学说是双重意义上的否认说,一是法律技术层面上的法人否认说,二是社会价值层面上的社团否认说,实际上也体现了将法律与社会相区分的内在考量。在第四章第二节“团体人格的动态解释”部分中,作者将团体人格的产生,区分为在事实上的产生和在法律上的产生两个层面,也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更是将社会与法律的区隔有意识地折射为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的对峙。这种法理学上的自觉意识让读者能够快速而深入地理解把握各法人理论的内在逻辑。
再次,本书采取一手文献与二手文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读和阐述,也是通透性的重要体现。本书引用的二手文献,有相当一部分出自一些学术大家,如梅特兰、拉德布鲁赫、狄骥、凯尔森、拉伦茨、维亚克尔等。但本书并没有机械地跟从二手文献的观点和结论,而是审慎地将其作为解读原始文献的入口,在二者的相互印证以及对二手文献的回应中,进一步提升了解读和论述的通透性。
最后,本书语言流畅,行文连贯,段落过渡和问题转换十分自然顺滑,如第二章第二节由“为何拟制”转向“如何拟制”问题时,就引用德国学者弗卢梅的观点加以过渡,让读者在不知不觉当中跟随作者的视角进入问题的深处。同时,本书文字活泼,表达生动,如第二章第二节指出:“萨维尼关于法人本质的论述不仅很‘罗马’,而且更重要的是,也很‘德国’―表面上的法律技术分析掩盖了哲学和伦理学上的价值前见,表面上的个人主义法学方法掩藏了集体主义的价值内核。”此外,本书还渗透着强烈的人文精神。无论是本书引用的福柯所谓“沙滩上的脸”、尼采的“上帝阴影”等意象,还是引用的我国古代文学词句,如形容萨维尼拟制说命运的“浪花淘尽英雄”、描述法国大革命后社会结构的“一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无不体现出深切厚重的人文关怀。正因如此,虽然本书讨论的是非常专业的法学技术问题,并且涉及到深奥的哲学理论,但既不晦涩,也不枯燥,而是移步换景,引人入胜,真正地让阅读成为一种乐趣。
总之,本书有重点、有脉络、也有整体图景,有深度、有广度、更有高度,有凝视、有扫视、还有俯视,有专业、有文采、更有情怀,可谓是对法人本质学说的全景式研究。这种学术水准和才情不仅在法人理论研究领域绝无仅有,就是在整个民法学界的学说史研究中也不多见。
当然,这本书也有明显的缺陷,如德语翻译、组织体说部分的研究资料以及法人论争的制度背景问题等等。对此,作者在其后记中都有详细而坦率的交代,此处无须赘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本人更倾向于认为本书只是为传统法人理论的研究开了一个好头,希望有精通德语、法语的学者进一步跟进,从中获取更多的启示和教训。
对于读者来说,本书首先适于法律人学习阅读。特别是对于民法研习者来说,本书无论是作为民法教科书经典内容―传统法人本质理论的全面阐释著作,还是作为民法基础理论乃至民法哲学方面的优秀专著,都值得深入阅读。此外,本书还适合法史、宪法以及法理学科的研习者阅读。对于法史学者来说,本书不仅是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著作,还可以作为法人制度史的重要参考资料。对于宪法学者来说,本书所阐述的国家本质以及国家―团体关系无疑能够为宪法学研究提供许多启示。而本书前法律分析、后法律分析的视角以及对学者们法学研究方法的分析和评判,还可以为法理学者提供有益参考。
其次,对于政治学的研习者来说,本书不仅提供了国家―团体关系的历史演进图景以及相关的学说史,而且其中基尔克法人理论部分完全可以视为萧公权先生名著《政治多元论:当代政治理论研究》的前传,因为萧公权先生明确指出,多元主义最初就是由基尔克阐发的。
最后,这本书也值得研习哲学的人士一读。这不仅是因为本书以法人论争为线索深刻揭示了主体哲学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而且因为本书的哲学视角和哲学分析完全可以视作将哲学观念应用于具体制度分析的范例。
区区一篇序言,实在无法将本书完全介绍清楚。书已呈现在各位面前,您自己可以仔细品读、评判,虽然一百个人不一定真能读出一百个哈姆莱特,但我相信通过阅读本书,您一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再次向读者隆重推荐此书,市场主体的锻造,社会的繁荣和进步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让我们共同为之努力!
是为序!
赵万一
2023年8月30日于重庆宝圣湖畔抱扑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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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第三节 本书宗旨及框架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术语界定

第二章 萨维尼的法人学说
第一节 萨维尼的“前见”
第二节 拟制说(Fiktionstheorie)
第三节 代理说(Vertretertheorie)
第四节 团体与成员及国家的关系
第五节 萨维尼拟制说的流变及影响

第三章 耶林的法人学说
第一节 受益人主体说(Geniessertheorie)
第二节 社团否定说
第三节 耶林法人学说的影响和流变

第四章 基尔克的法人学说
第一节 基尔克的法人研究概述
第二节 有机体说(organische Theorie)
第三节 机关说(Organstheorie)
第四节 团体与成员以及国家的关系
第五节 评价

第五章 折中说——组织体说(Organisationstheorie)
第一节 组织体说的法律实践及学术背景
第二节 权利及权利主体的界定
第三节 对法人本质的法社会学解释
第四节 对法人人格的法教义学解释
第五节 评价

第六章 法人论争的知识考古
第一节 法人论争的法学知识背景
第二节 法人论争的政治社会背景
第三节 法人论争的法律制度背景
第四节 法人论争的文化背景
第五节 法人论争的“死亡”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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