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探究的是一个中外学者关注已久而仍莫衷一是的话题,即帝制中国承担司法职责的官员到底具备怎样的法律知识?既往的研究多认为,帝制后期官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若果然如此,则帝制时期的法律秩序又如何维持?本书以明代为时代背景,将这一时期责在司法的官员作为一个群体进行考察,把官员法律知识的获得、官员之间法律知识的交流,置于司法制度、权力结构和职役特点的框架下进行整体性、细节性的考察,试图对明代官员的法律知识做整体的估量;同时也为理解帝制后期中国的行政制度提供一个独特的角度。
《明史》卷九七《艺文志》著录有“应槚《大明律释义》三十卷”。应槚 (1494-1554),字子材,号警庵公。处州遂昌人,曾任湖广提学副使,累迁山东布政使,擢兵部右侍郎,两广军务总督。因督剿谣僮 (粤西少数民族中的反官府活动) 有功,加大司马、兵部尚书。著有《谳狱稿》共五卷,时任刑部署郎中。
应槚《大明律释义》 (以下简称《释义》) 完成于嘉靖二十二年(1543),是明代的重要律注文献之一。在《释义》序中记述了他写作此书的经过,他说:“槚自丁亥备员法曹,幸无多事,而素性偏 (褊) 狭,不善应酬,乃得暇日,究心于律文,每有所得,随条附记,积久成帙,大率本之《疏议》、《直引》诸书而参之以已意而已。”丁亥年,即嘉靖六年(1527),他进士后的第二年。写作《释义》的时间较早,到刊刻成书,其间有16年之久。而且,他曾参予江南录囚多年,有丰富的监察、司法实践经验。旧稿经整理后,请人誊抄成书,刊刻印行。
今传有《释义》嘉靖二十八年 (1549) 李迁校正重刊本。今收在《续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中的,是上海图书馆所藏嘉靖三十一年的重刻本。
据应槚《释义》序所说,他撰写《大明律释义》一书,只是做点读律的笔记,来排遣公务之余的“暇日”时间,难道真是这样吗?笔者以为应槚撰《大明律释义》之动因有三,考述如下:
(一)动因之一:维护“律”的权威性和“例”严肃性
应槚在《释义》序中表明:刊行《释义》的目的在于“少为治狱之助”。作为“治狱之助”的书在当时并不少见,事实上,当时在社会上流传的明律解释书有很多种,如他所提到的《疏议》 和《直引》二书就是。《疏议》指的就是刊刻于天顺、成化年间的《律条疏议》。《直引》,即《大明律直引》,撰者不详,存世有嘉靖五年刻本。他既然说“大率本之《疏议》《直引》诸书”,也就是说他对《疏议》、《直引》 诸书是采取了基本肯定的态度,并且谦虚地说自已是在《疏议》、《直引》 诸书的基础上所作的编纂。既然如此,应槚何以还要去注律,去做前人已经做过的事呢?
……
前言
一、明代官员的刑名知识
二、《大明律》律注
三、制度
四、本书的材料与结构
第一部分 背景
第一章 通晓律意
一、“讲读律令”与讲读律、例
二、依律议罪
小结
第二章 “书生不解例律”
一、科举、观政与官员的律法知识
二、明朝廷的官方《大明律》律注
小结
第二部分 刑部的养成之力
第三章 刑部官员注律
一、应槚与《大明律释义》
二、“备员法曹”
三、“幸无多事”
小结
第四章 职掌与专业的特征
一、刑部官员撰著的《大明律》律注
二、关于条例
三、“买休卖休”律的讨论与注释
小结
第三部分 律法专家群体的建设
第五章 以宪府官员为律法专家
一、张楷、宋儒与《律条疏议》
二、宪府官员为律法专家
三、宪府官员与百官通晓律意
小结
第六章 集解与重刊
一、从胡琼到王楠
二、从陈省到梁许、王藻与应朝卿
三、《大明律例附疏》与《大明律疏附例》
小结
第七章 关于衷贞吉本《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衷贞吉本《大明律集解附例》
二、与陈遇文、郑汝璧律注的关系
三、高举刊印《大明律集解附例》
四、“同校刊” 与“同纂注”
小结
第四部分 律法知识领域的拓展
第八章 百官习律
一、孙存与《大明律读法》
二、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
小结
第九章 儒生与书坊的参与
一、何广与《律解辩疑》
二、儒生与书坊的参与
小结
第十章 书坊本律注
一、以实用为中心
二、“临民典则,莫不毕具”
三、与官方的连接
小结
结 论
一、明代官员的通晓律意
二、制度与知识
附录一 本书已用《大明律》律注
附录二 本书已用《大明律》律注作者(编撰、纂辑、刊印者)情况列表
附录三 本书已用《大明律》律注刊印情况列表
附录四 本书已用《大明律》律注成书、刊印时间列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