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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复议法讲义
0.00     定价 ¥ 7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8993
  • 作      者:
    作者:梁凤云|责编:田夏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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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01年入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数千件行政案件,审理的案件荣获全国法院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入选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工作,承办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正确确定被告资格司法解释、行政申请再审司法解释等十余部司法解释起草制定工作。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修改工作。
  个人专著有:《行政诉讼讲义》《新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讲义》《行政复议法讲义》《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等10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文章150余篇。荣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中国行政法学三十年优秀成果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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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复议法讲义》一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荣膺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梁凤云法官的最新作品。本书围绕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回顾行政复议法修改全过程,注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从多个方面展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和进步。本书围绕若干重大实务问题,对条文精准阐释,指导性强,原创性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法学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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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复议法讲义》: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确认行为。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于这两类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没有争议,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明确规定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等等。在工伤认定类案件中,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在行政复议法修订时,本项增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两种权利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服,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立案。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的推进,侵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也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将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保障农村土地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本项是借鉴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指定交易行为。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地方经济利益或者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团体利益,采取明确的或者变相的手段实施指定交易行为。有的行政机关“明确”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商品。例如,有的公安交通部门强制车主到指定验车场验车等。也有的行政机关采取“变相”手段达到上述目的。例如,行政机关在经营者办理许可、登记等手续时,对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优先办理,对于拒绝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无理拖延或者拒不办理,迫使单位或者个人接受指定商品。
  2.限制商品流通。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主要表现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除或者限制招标投标。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或者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会采取措施吸引投资。但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稀有资源、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等,行政机关可能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例如,禁止或者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的收购;增加对外地企业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审查次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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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开宗明义,明确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二、拓宽入口,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三、优化配置,推进相对集中管辖改革
四、促进引流,拓展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五、降低门槛,简化优化申请和受理程序
六、快慢分道,推动审理程序科学化
七、诉源治理,完善红头文件附带审查机制
八、实质化解,明确调解和解制度
九、力促公正,创设行政复议委员会
十、回应请求,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第一讲 总则
一、立法宗旨
二、行政复议概括范围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四、调解原则

第二讲 行政复议范围
一、肯定列举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否定排除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三讲 行政复议参加入
一、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
三、委托代理人
四、被申请人

第四讲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
二、未履行教示义务的行政复议期限
三、最长行政复议期限
四、行政复议前置

第五讲 行政复议管辖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集中管辖权
二、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
三、国务院最终裁决
四、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
……

第六讲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七讲 行政复议审理
第八讲 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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