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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论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与公共利益协同
0.00     定价 ¥ 3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8591
  • 作      者:
    作者:王丽莎|责编:艾文婷//郭柯一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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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丽莎,本科学习临床医学,之后改为法律专业,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直新教授,随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荣获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自硕士毕业以后,一直从事民法学和医事法学的科研和教学工作。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入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持、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都、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8项,出版专著2部(其中《医疗过失理论研究》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与编写民商法学、卫生法学相关教材9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期刊、中文核心期刊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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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主权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承认是人格权衍生的权利类型,从知情同意提供的消极保护到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积极发展,是人格权法的一种超越。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自我决定权是什么,我国理论界目前研究得并不深入。本书试图通过对其哲学、认知心理学、宪法学基础的研究,明确其基本概念和内涵,形成具体的内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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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与公共利益协同》:
  (四)成年精神障碍患者参与人体试验的决策能力
  1.作为具体权利能力的医疗决策能力概述
  德国法近几十年逐渐产生了“具体权利能力”的概念。学者主张,权利能力不必然在任何时候都以全部范围的状态存在,它可以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能力,然后个体可以享有完整的一般权利能力,仅在某个具体权利能力方面存在欠缺。一般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与此相区分的是作为特定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具体权利能力。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具体行为能力的内容,相关法律中应当加以补充。不过,基于对德国潘得克吞学派“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推崇,以及实践中每个法律行为实施前都要进行行为能力的判断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违背了效率原则。因此,在具体行为能力的规范上,应当采取弹性的类型化方式,同时区分财产性法律行为能力和人格性法律行为能力,而医疗决策能力便属于人格性法律行为能力。
  将医疗决策能力单独列出已有比较法的先例,《法国民法典》第490-1条规定:“采用哪种治疗方式,特别是选择在家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和适用于民事利益的保护制度无关。”同时,《德国民法典》不仅专门将医疗决策能力单列,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该法典第1901a条“病人处分”、1901b条“为查明病人意思而进行的谈话”、1901c条“书面的照管愿望、预防措施的意定代理权”,以及1904条“在医疗措施的情形下照管法院的批准”,对被照管人的医疗决策能力、能力的判断及补正进行了完整的规范。
  2.具体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精神障碍的判断,在医学上固有其具体指标作为判断标准,然而,当鉴定人将医学上的鉴定结果涵摄到法律上的意思能力时,则会涉及鉴定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价值判断。因此,会出现上述相同或近似的精神障碍程度,但得到鉴定人之间不同的法律评价结果。法院应当在精神医学鉴定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其他调查结果,做出最终的法律上意思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判断。医学要件是指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严重程度及愈后情况,以及当具体行使某一民事行为时精神障碍者所处的疾病状态。法学标准是指判定精神障碍者在行使某一民事行为对该民事行为的内涵、目的、性质、关系的认识和评价;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自己一贯的认识标准,不能带有精神病态的观念,即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日本学者五十岚祯人主张,将意思能力分为功能性能力(functional ability)、临床上能力(capacity)和法律上能力(competency)。功能性能力是指收集信息,加以比较、取舍等意思决定的心理过程必要的精神机能。比较为大家所接受的功能性能力的核心信息要素为:理解能力、伦理性思考能力、对意思决定的状况及后果的认识能力以及表达的能力。该能力由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通常进行的认知功能评价来判断,前文已述的各类测评工具能够比较精确地测量出患者功能性能力的强弱。临床上能力是由精神医学专家所判定的临床上的意思能力状态,通常是将功能性能力连续测评所获得的次元性现象转换为临床上能力的范畴性现象,而设定连续量的阈值,以该阈值为基准作为能力“有”或“无”的判断依据。但是,该能力的判定并非以一般人的平均功能性能力为基准,而是考虑该人的背景因素后,个别地设定其数值,即包含了价值判断的要素,要考虑本人价值观与社会一般价值观的差异。而法律上的能力是由法官判定的法规范上的能力。法律上能力以临床上能力为参考,但应考虑法律的规定。西山诠则将意思能力的判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判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有则判断其种类及程度,由精神医学专家判断;第二阶段,判断是否因为精神障碍而存在辨识能力减轻的情形,有则判断其程度,由精神医学专家判断;第三个阶段,法官参考前两个阶段的结果做出最终的法律判断。
  这些理论都主张不能纯粹依靠医学性判断,而是先由精神医学专家鉴定或诊断患者的精神障碍状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精神医学专家就其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进行判断,最后交给法律专家依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和精神做出最终的法律上能力的判断。为了能够更好地对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的具体行为能力进行判断,作者认为,融合上述两种观点是一个取巧但实用的选择。首先,先由精神医学专家诊断患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种类及其程度;其次,利用各类测评工具检查精神障碍是否给患者的三种基本功能造成损害及损害的程度;最后,由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的判断。因为法律本身是由普遍的价值观、知识、甚至时代的经济和政治理念决定的,法律能力的标准是社会关于个人自主和社会秩序的普遍理念的产物,受法律先例约束力的磨砺。正如社会价值观和需求随着时间而改变,行为能力的法律标准也会随之改变。正如一位学者所说: “行为能力是价值和环境的转换网络。”
  据此,我国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具体行为能力的判断,可以形成下列步骤和标准:
  第一,精神医学专家诊断患者的精神障碍类型和程度。此阶段较为单纯,交由精神科医师即可,法官不宜也无法提供意见。
  第二,由精神医学专家对患者功能性能力进行判断,即运用各种量表对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对决定结果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加以测评。前文已述,理论研究中国内外已设计出侧重点不同的各类测评工具,作者在对河南省和北京市精神卫生鉴定中心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司法鉴定实践中主要运用的还是传统智商测评、脑网络研究认知测评等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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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理论基础
第一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哲学理论
一、康德哲学中的自我决定
二、自由主义哲学
第二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一、自我决定理论的产生
二、自我决定权概念的比较分析
三、自我决定认知心理学理论的次理论
四、自我决定认知心理学的研究主题
第三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宪法研究
一、德国法尊重人性尊严的视角
二、日本法幸福追求权的研究
三、我国的自我决定权
第四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社会基础
一、传统家父主义对“人”的保护
二、人本主义思想对自我决定权的影响
三、技术进步促进自我决定意识勃兴
第五节 自我决定权的民法改造
一、民法自我决定权的人格要素
二、自我决定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别

第二章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自我决定权的本体理论
一、自我决定权研究的必要性
二、自我决定权的概念及其人格权地位
三、自我决定权的基本构造
第二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基础理论
一、人体试验概述
二、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概念及特征
三、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立法现状
四、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伦理与法理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和知情同意原则
一、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和知情同意原则的关系
二、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时间轴
三、Ⅰ期人体试验中知情同意与自我决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章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内容体系
第一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具体内容
一、对侵入性医疗行为的同意权
二、要求医师说明的权利
三、选择试验方法的权利
四、随时拒绝接受试验的权利
第二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能力的判断
一、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有争议的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能力判断
第三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对生命自我决定的界限
一、生命权的价值
二、选择死亡的权利

第四章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适用
第一节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理论基础
一、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保障的困境
二、人体试验研究者-受试者的利益冲突
三、生命伦理原则在人体试验中的应用
第二节 人体试验研究者的义务
一、人体试验告知义务的特点
二、人体试验告知义务的内容
三、研究者的告知义务与安慰剂
第三节 人体试验的特殊受试者
一、未成年人
二、成年精神障碍患者
三、受刑人(被监禁的人)
四、孕妇与胎儿
五、军人、试验者的从属人员

第五章 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与公共利益的协同
第一节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
第二节 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一、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保护的现状
二、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与公共利益的具体冲突
第三节 协同治理与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理论
一、协同治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协同治理与社会共同体的构建
第四节 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协同的法理基础
结语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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