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与公共利益协同》:
(四)成年精神障碍患者参与人体试验的决策能力
1.作为具体权利能力的医疗决策能力概述
德国法近几十年逐渐产生了“具体权利能力”的概念。学者主张,权利能力不必然在任何时候都以全部范围的状态存在,它可以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能力,然后个体可以享有完整的一般权利能力,仅在某个具体权利能力方面存在欠缺。一般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与此相区分的是作为特定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具体权利能力。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具体行为能力的内容,相关法律中应当加以补充。不过,基于对德国潘得克吞学派“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推崇,以及实践中每个法律行为实施前都要进行行为能力的判断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违背了效率原则。因此,在具体行为能力的规范上,应当采取弹性的类型化方式,同时区分财产性法律行为能力和人格性法律行为能力,而医疗决策能力便属于人格性法律行为能力。
将医疗决策能力单独列出已有比较法的先例,《法国民法典》第490-1条规定:“采用哪种治疗方式,特别是选择在家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和适用于民事利益的保护制度无关。”同时,《德国民法典》不仅专门将医疗决策能力单列,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该法典第1901a条“病人处分”、1901b条“为查明病人意思而进行的谈话”、1901c条“书面的照管愿望、预防措施的意定代理权”,以及1904条“在医疗措施的情形下照管法院的批准”,对被照管人的医疗决策能力、能力的判断及补正进行了完整的规范。
2.具体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精神障碍的判断,在医学上固有其具体指标作为判断标准,然而,当鉴定人将医学上的鉴定结果涵摄到法律上的意思能力时,则会涉及鉴定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价值判断。因此,会出现上述相同或近似的精神障碍程度,但得到鉴定人之间不同的法律评价结果。法院应当在精神医学鉴定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其他调查结果,做出最终的法律上意思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判断。医学要件是指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严重程度及愈后情况,以及当具体行使某一民事行为时精神障碍者所处的疾病状态。法学标准是指判定精神障碍者在行使某一民事行为对该民事行为的内涵、目的、性质、关系的认识和评价;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自己一贯的认识标准,不能带有精神病态的观念,即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日本学者五十岚祯人主张,将意思能力分为功能性能力(functional ability)、临床上能力(capacity)和法律上能力(competency)。功能性能力是指收集信息,加以比较、取舍等意思决定的心理过程必要的精神机能。比较为大家所接受的功能性能力的核心信息要素为:理解能力、伦理性思考能力、对意思决定的状况及后果的认识能力以及表达的能力。该能力由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通常进行的认知功能评价来判断,前文已述的各类测评工具能够比较精确地测量出患者功能性能力的强弱。临床上能力是由精神医学专家所判定的临床上的意思能力状态,通常是将功能性能力连续测评所获得的次元性现象转换为临床上能力的范畴性现象,而设定连续量的阈值,以该阈值为基准作为能力“有”或“无”的判断依据。但是,该能力的判定并非以一般人的平均功能性能力为基准,而是考虑该人的背景因素后,个别地设定其数值,即包含了价值判断的要素,要考虑本人价值观与社会一般价值观的差异。而法律上的能力是由法官判定的法规范上的能力。法律上能力以临床上能力为参考,但应考虑法律的规定。西山诠则将意思能力的判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判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有则判断其种类及程度,由精神医学专家判断;第二阶段,判断是否因为精神障碍而存在辨识能力减轻的情形,有则判断其程度,由精神医学专家判断;第三个阶段,法官参考前两个阶段的结果做出最终的法律判断。
这些理论都主张不能纯粹依靠医学性判断,而是先由精神医学专家鉴定或诊断患者的精神障碍状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精神医学专家就其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进行判断,最后交给法律专家依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和精神做出最终的法律上能力的判断。为了能够更好地对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的具体行为能力进行判断,作者认为,融合上述两种观点是一个取巧但实用的选择。首先,先由精神医学专家诊断患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种类及其程度;其次,利用各类测评工具检查精神障碍是否给患者的三种基本功能造成损害及损害的程度;最后,由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的判断。因为法律本身是由普遍的价值观、知识、甚至时代的经济和政治理念决定的,法律能力的标准是社会关于个人自主和社会秩序的普遍理念的产物,受法律先例约束力的磨砺。正如社会价值观和需求随着时间而改变,行为能力的法律标准也会随之改变。正如一位学者所说: “行为能力是价值和环境的转换网络。”
据此,我国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具体行为能力的判断,可以形成下列步骤和标准:
第一,精神医学专家诊断患者的精神障碍类型和程度。此阶段较为单纯,交由精神科医师即可,法官不宜也无法提供意见。
第二,由精神医学专家对患者功能性能力进行判断,即运用各种量表对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对决定结果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加以测评。前文已述,理论研究中国内外已设计出侧重点不同的各类测评工具,作者在对河南省和北京市精神卫生鉴定中心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司法鉴定实践中主要运用的还是传统智商测评、脑网络研究认知测评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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