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中存在多元利益主体之诉权基础不明、不同救济制度之间的功能定位不清以及衔接不畅,从而导致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乏力的问题。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限度决定着生态损害司法救济必须在监督和填补领域发挥独特功能,唯有厘清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中多元利益主体之诉权基础、明确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独特功能及实现其功能的应然路径、分析不同救济方式的制度优势、功能限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方可促进生态损害多元救济机制间的有效对接,实现生态损害之充分救济。
本书欲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做到既尊重行政权在生态损害救济中的“专业特长优势”,贯彻“行政权优先原则”,同时又能有效实现司法的独特功能,从而促进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以及生态损害行政矫正机制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机制之间、不同生态损害司法救济机制之间的协调与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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