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托法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托定义】
第三条 【信托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营业信托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活动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信托设立目的】
第七条 【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第八条 【信托的设立形式和成立要件】
第九条 【信托文件的必备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第十条 【信托登记】
第十一条 【信托无效】
第十二条 【欺诈信托撤销】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构成】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的关系】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的关系】
第十七条 【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信托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的资格和范围】
第二十条 【委托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的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的解任权】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四条 【受托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自我交易以及将不同受托财产相互交易】
第二十九条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共同受托人对信托事务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的保管、报告及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的取得报酬权】
第三+六条 【受托人请求给付报酬权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受托人辞任】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
第四十条 【新受托人的产生办法】
第四十一条 【信托事务的移交】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的概念】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起始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对受益人到期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权利】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自益信托的委托人解除信托】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信托受益权】
第五十二条 【信托连续性】
第五十三条 【信托终止事由】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五十五条 【信托财产转移期间的拟制信托】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报酬及获得补偿的请求权】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事务清算及受托人责任解除】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条 【公益信托的定义与范围】
第六十一条 【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设立公益信托应当经过批准】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监察人】
第六十五条 【信托监察人的职权】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
第六十七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检查义务及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八条 【变更公益信托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变更公益信托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的有关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益信托管理机构违法的法律救济】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信托法生效时间】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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