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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保险法)
0.00     定价 ¥ 12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5879
  • 作      者: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责编:巩雪//赵芳慧//张艺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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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册为商事卷保险法册。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改革发展具有独特作用。作为保险业最重要的基本法,保险法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保险法)》的编辑工作紧扣保险法的适用,突出以下特点:一是权威性。在立法机关有关权威释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著作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优秀成果和最新裁判规则,吸收立法机关、专家学者有关意见,重点对保险法的具体司法适用进行详细阐述。二是全面性。对涉及保险法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就有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条文的衔接适用问题作了系统论述。三是实用性。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对近年来尤其是民法典实施后保险法有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相关类案进行了系统检索和整理,为准确适用相关条文提供了鲜活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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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险法》(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地域效力的范围】
第四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保险业务的保险人限定】
第八条【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第九条【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定义】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提供索赔损失证明资料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核定理赔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的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的定义及再保险分出人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第三十条【对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及效力中止后的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人寿保险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受益人的人数、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变更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及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的法定情形】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情形下保险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限及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认定时点】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费的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赔偿数额】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归属】
第六十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影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的协助义务】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损失相关费用】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诉讼及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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