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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备案审查研究丛书
0.00     定价 ¥ 6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6229231
  • 作      者:
    作者:郑贤君|责编:周冠宇|总主编:郑磊//王锴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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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贤君,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教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基本理论、基本权利与义务、地方制度、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党内法规和香港基本法。在国家法学权威和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70多篇,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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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是作者近年来关于合宪性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重点集中于监督宪法实施的中国化,分为五部分,首部分本土化叙事的宪法理论,介绍了方法论与宪法学的中国化,宪法规范的研究,我国宪法的一元属性;第二部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属性,介绍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双重合宪秩序维护责任;第三部分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与基准,介绍了合宪推定与我国合宪性审查等;第四部分政治机关的宪法解释,介绍了执政党文件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监督宪法实施,关于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认识;第五部分人民民主主义的宪法实施,介绍了开拓中国本土宪法实施的新模式,宪法实施与法治的中国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律案审查的对象及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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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
  (一)提起审查的主体不同
  我国立法法规定,提起审查要求的机关是国家机构,即五类主体: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当时国家监察委员会尚未成立)。但是,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统计,上述五类机构尚没有提出过审查要求,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数量可观。如何解释这一现象?
  在改革前,法国宪法委员会只履行事前审理职责,审查对象只限于组织法,提起审查的主体是国家机构,目的是维护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防止议会逾越行政机关的界限,而并非基本权利保障,由此宪法委员会被称为“政治家的仓库”,而非“法的保护者”,其所运行的并非司法性的裁判程序。改革后,由于加强了对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组织法要求合宪性问题不能由法院依职权提出,只能由普通诉讼的当事人提出,法院作为提起合宪性问题的主体须符合一定条件。只有具备下述三项条件,下级法院才能向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司法法院呈交合宪性问题:其一,案件相关性,即合宪性问题只能针对适用于本诉的法律提出;其二,新颖性,即受挑战的法律规定未曾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合宪,但情势变更的除外;其三,严重性,即所包含的法律问题具有严重性。这说明,宪法委员会前期是一个政治机构,其所审查的是事前的组织法,故提起主体是国家机构,改革后的宪法委员会加强了司法性,提起审查的主体资格发生了变化,普通诉讼当事人成为提起主体,但是依然保留了国家机构如法院提起的资格,且加以严格限制。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由公民提起并非运行诉讼程序,也非出于基本权利保护模式,而应归结为公民行使政治参与权利的热情。我国是权力机关负责审查,即使立法法规定和实践中公民提起审查,都不能与改革后的法国相提并论。改革后的法国宪法委员会允许普通诉讼当事人作为提起主体,这与德国的宪法诉愿、美国的普通诉讼一致,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所适用法律的合宪性提出的质疑,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表现。我国权力机关的抽象规范审查决定公民提起审查是政治参与,是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权,而非作为诉讼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至于国家机关一项审查也未提起,只能解释为全体“冬眠”。
  (二)审查目的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治统一
  各国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初衷并非一致。法国宪法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约束强势议会,确保政府平稳运行,改革后采用司法程序增加事后审查以保障基本权利。美国司法审查并非宪法上的设计,起初在于确保联邦统一,其后法院才成为个人自由的保护者。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设立在于保护宪法秩序和基本权利,盖因屠杀犹太人的历史留给德国人血的教训。
  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治的统一。2018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开篇即言:“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这是一个政治目标,既非约束立法权,亦非单纯的基本权利保障。笼统地认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在于基本权利保障或者约束立法权是不恰当的。
  就基本权利保障而言,虽然提起审查的法规中涉及基本权利,但这些法规多是在形式与程序上违反上位法,如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权限等,这些法规并非法院裁判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而是抽象的规范性文件。偶有诉讼当事人提起审查,如杭州机动车被扣押事件的当事人,但程序与司法裁判审查不同。原审法院并未等待审查后依据解释后的法律再作裁决,而只能撤销原判再审。原因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采用的是抽象规范审查,而非基本权利保护模式。用德国宪法语言来说,就是“客观法”或者“客观秩序”模式,而非“主观权利”模式。这就决定了基本权利保障不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首要目的。
  就约束立法权而言,我国宪法理论和现实与西方国家不同。首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同于三权分立,该原则的目的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加强权力的统一行使,包括横向的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纵向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并非制约,而是分工监督;再次,法治统一要求合宪性审查在于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以及宪法相一致;最后,从实际情形看,不仅法律是否构成审查的对象未有定论,且实践中法律权威未牢固树立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并非如欧洲国家那样强势,实践中对我国宪法权威构成威胁的并非全国性法律,而是浩如烟海的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因此,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维护法治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因此,结合我国宪法理论和现实,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抽象规范审查不同于诉讼当事人提起的司法审查模式,立法权不应被削弱,而应加强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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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引论 本土化叙事的宪法理论
1.方法论与宪法学的中国化
2.回归宪法规范的研究正途——从红学与曹学之争看宪法学说史流变
3.试论我国宪法的一元属性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属性
4.作为政治审查的合宪性审查
5.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
6.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双重合宪秩序维护之责——兼议法律案审查与法规备案审查之差异

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与基准
7.论合宪推定不适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
8.美国宪法回避理论探源:一个方法论启示
9.论宪法上的授益法律保留

政治机关的宪法解释
10.试论执政党文件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
11.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之匙
12.宪法实施:解释的事业——政治理论的宪法解释图式
13.隐含的宪法解释: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再认识——非司法性附随式宪法解释

人民民主主义的宪法实施
14.开拓中国本土宪法实施的新模式——基于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性思考
15.积极宪法与宪法实施——基于方法论革新视角的探讨
16.作为宪法实施法的民法——兼议龙卫球教授所谓的“民法典制定的宪法陷阱”
17.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
18.宪法实施与法治的中国化
19.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律案审查的对象及性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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