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具有法人资质的金融机构,既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又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及国务院、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银行的经营关乎国家、社会的金融安全,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不良资产出售的事项上,银行不能以内部决策作为出售依据,而是应当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即银行的行为必须得到许可。
国务院于2000年11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行政法规,至今已有20余年。此后,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允许金融机构出售不良资产的规定,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2.《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5.《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7.《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18.《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与此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及不良资产转让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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