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促进文化、科学和艺术的进步,而著作权客 体范围的恰当界定关乎这一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实现这个目的的前提,首 先需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即明确什么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明确客体后,再根据不同的客体进行权利归属的分配及后续保护机制的 建立。从著作权客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客体的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 因为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出现很多新的表达方式,即 “新形式表 达”,现实情况对于 《著作权法》保护提出了客观需求,进而推动了著作 权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但 “新形式表达”的出现及发展可能会触碰公共 利益、其他人的既得利益,打破利益体系的平衡。此时在对 “新形式表 达”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在什么样的范围内、程度上给予保护,学者、 专家、既得利益者等多个主体产生激烈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 也引发了众多争议。因此对著作权保护客体进行选择、限制、增加及规范 尤其重要,这关系着激励创作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着著作权 制度建立目的的实现。 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科学的快速进步,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趋势产 生了重要影响。例如,随着网络技术及智能终端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及 网游竞技成为市场的 “宠儿”,随之产生的利益争端引发司法案例,这就 导致业内对网络游戏画面、网游直播画面等网游相关的作品认定及著作权 保护问题的热议。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即 将 来 临、5G 技 术 已 经 得 到 商 业 部 署 之 际,著 作权法在理论上、立法上是否做好迎接批量 “新形式表达”的准备? 面 对 “新形式表达”,是等到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出法定作品类型后给 予保护? 还是根据相关法律理论或法理解释等途径给予法律保护? 甚至通过 “法官造法”(应理解为法官释法更为贴切)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 给予先行保护? 我国颁布的新 《著作权法》对这些跃然纸上的问题给予 明确答案,即以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作品类型给予法 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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