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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涉港澳司法实务手册
0.00     定价 ¥ 13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5206
  • 作      者: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司法事务办公室|责编:陈晓璇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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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便于从事涉港澳法律工作人员以及两地民众查询、掌握、理解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总结涉港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最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司法事务办公室组织编写了这本《涉港澳司法实务工作手册》。 《涉港澳司法实务工作手册》共分三编: 第一编为“宪法及港澳基本法”; 第二编为“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安排”; 第三编为“涉港澳案件审判相关法律规定”。 《涉港澳司法实务工作手册》收录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协助和案件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从事涉港澳法律工作的各位同仁,更深入推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更有力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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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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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宪法及港澳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96年8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6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4年4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
……
第二编 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安排
第三编 涉港澳案件审判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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