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狭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仅仅指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从现有制度规范来看,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规定集中在《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形成了一套总分相互结合、一般与特别相互补充的规则体系。
但是从内容来看,《民法典》第1234条确立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体法依据,但却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则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缺乏法律层面的整体设计。
在具体适用中,由于政府作为兼具民事与行政主体多元角色的特殊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基础、诉讼性质、适用范围、赔偿范围、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等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
对此,本文在梳理分析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横纵向比较我国各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从“中国实践”出发,以大量司法案例为样本,对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系统研究。
在框架上,本书分为“理论基础—制度构建—制度嵌入”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