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三)远程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远程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一定期限内可无须任何理由就能要求经营者退货并得到全部价款。这是对于远程购物形式退货的特殊制度,被称为“无理由退货制度”“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这一制度产生于西方国家的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更大化而采取“无因退货”,后被各国法律规定为冷静期制度和撤回权制度。我国于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确立这项制度。这一制度立法目的在于远程购物的特征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更为显著,为保护消费者免受冲动决定的危害,消费者可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审慎地思考他之前所作出的缔结合同的决定,消费者可以“反悔”,经营者应“无理由退货”。当然,无理由退货并非真正无任何条件和理由就可退货,而是要保证商品完好。
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内容包括:
第一,主体和交易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这一权利主要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如果经营者也拥有这一权利的话,那么无疑会使得本就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在消费者面前更加强势。因此,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主体特定为消费者。交易方式为远程购物,即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购买商品。远程购物模式下,目前其对应的交易方式主要是线上交易。
第二,适用商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显示,商品在其法律排除情形内的,消费者不得行使反悔权。该条同时还规定:除了前款所列商品,在被消费者购买时确认性质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不适用退货的无理由性。这意味着我国对于适用反悔权的商品范围界定采用了排除法。明确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除此之外均可适用。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些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易变质、易腐烂商品,个性化商品,特定化商品,时效性强、不能再次销售、易于复制的商品。二是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的不适宜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种商品如果排除适用无理由退货,需要经营者事先说明,并按照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进行公告说明,而且要消费者进行确认同意。这类商品往往在性质上不宜采用无理由退货,例如,内衣、司法拍卖物品。
第三,7天冷静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也可以称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冷静期。由于经营者会为了追求利益而采取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加上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等,以及远程消费增加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大部分时候都沉没在了消费者身上。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交易双方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这种情况下,冷静期的设置无疑可以缓解时间的紧张,加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还可以节约消费者的资金,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商品完好。消费者反悔权是否适用还取决于商品的完整程度。只有在商品完整完好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以行使消费者反悔权。那商品的完好程度如何判断呢?实践中的远程交易均按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来判断。同时也要根据不同类型商品的特点来判断。大概能分成以下几种:(1)一般生活用品:这类物品只要未使用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是可以认为商品完好的;(2)机动车:从生活经验得知,机动车一旦开始使用,即使不影响二次销售,这辆车也已然是有使用痕迹了,因此,销售出去的车就不能算完好;(3)商品房买卖:基于市场上房子的特殊性——好地段的房子甚至会升值,所以即使目前房子买卖分为期房和现房,或者是新房和二手房,只要房子未受到影响造成损失,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算作完好。
第五,费用负担与退款金额。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退货的,并非是经营者违约,因此由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经营者于7日内退回商品全部价款。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其他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处理。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在适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无理由退货制度时产生了适用上的问题,于是,原国家工商局于2017年颁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进行修订。这一规定对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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