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法律分析》:
四、房地产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优势
房地产企业实施预重整制度相比原来的法律规定,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房地产企业破产往往复杂难以推进,其中涉及的购房户、职工、工程建设等各方利益纠缠不清。要成功实现房地产企业重生,必然要加快找到破产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出现的源头。而预重整程序通过对各个主要矛盾以及次要矛盾的解决,使破产企业具有了重整可能性,进而实现破产房地产企业早日重生。
(一)提升重整效率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大多较为复杂,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已到期但还未完结的情况。对此,预重整制度的优势就得以体现,即通过庭外重组推进破产企业早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破产企业的预重整程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各方利害关系人提前协商谈判促使企业早日转入破产程序的过程。预重整程序中,各方当事人以守护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即使各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但通过不断协商,直面问题,尽快解决矛盾,最终能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所以,预重整制度可以使破产企业早日得到救治,帮助破产企业最大程度的在合理期间内转化进入重整程序,可以使法院在受理该企业破产申请后快速有序推进企业破产流程,这也是世界银行评估营商环境破产案件办理要素时的重要标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制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将“预重整”称为“简易重整程序”。
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预重整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提高效率、简化程序。预重整制度的“预”字表明预重整可以被理解为预备重整,即预重整程序为破产重整程序提供必要准备。预重整程序通过促进各方当事人的协商与交涉,也极大程度地节省了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各项成本。比如,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及时开展的各项基础工作、调查工作在案件转入重整程序后得到重整程序认可,减少了大量后期工作,为破产案件推进铺平道路。其中,预重整制度中起到最大作用的便是预重整方案的起草,具体表现为在临时管理人的主持下,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通过的预重整方案,可以在后期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直接得到适用或者成为重要参照依据。由于预重整程序还未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其适用在诸多事项上都具有灵活性,如在预重整中,临时管理人可以较为灵活地开展各项工作,以高效便捷的方法整理各项破产事务,无须完全按照司法重整的程序开展;如在预重整程序中,提出预重整计划草案等文件的协商与决定并不需要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要求;如在各种会议的召开上,形式要求与实质要求也明显低于重整程序。诸如此类,相比较而言预重整比重整节约了不少时间,同时也提高了重整效率。
(二)提高重整成功率
破产企业是否可以顺利实现重整,受到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如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未来发展走向、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破产企业顺利重整。而在预重整程序中,解决这些因素的考量变得更为灵活与高效。此外,预重整程序在重整程序开始之前,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不断磋商,找到各方都愿意接受的平衡点,这种磋商的过程,可以使破产企业中存在的矛盾焦点快速得到挖掘,找到问题,进而在具有较大弹性的空间里,各方围绕焦点问题充分讨论,更准确、更快速地找到切实可行的预重整草案,进而提升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预重整程序开始,确定临时管理人后。临时管理人开始对破产企业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主要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同时结合债权人和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了解破产企业情况,综合分析破产企业重整道路。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过程中,从各方面研究总结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将工作报告递交法院,在找到适合于破产企业的道路后,促进预重整方案的形成,并及时将预重整方案向法院提交。
可以说,预重整制度的适用为破产企业重整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提供了必要的前置考察,是破产企业进行重整的有力依据。如果企业不具备重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预重整阶段便也可以实现分流,临时管理人及时作出使企业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判断。对于没有重整可能性与重整价值的破产企业,也能够帮助企业早日引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
临时管理人通过从各方收集的证据,进行集中判断,相较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等独立个体的单独申报更具体系性,预重整制度呈现出来的企业状况、债权债务矛盾更为全面系统,经过预重整程序的筛选,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具有更多可能性,且进入破产程序后目的明确,工作的进行更加高效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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