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与实践新知(第二辑)》:
四、推进民事精准抗诉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推进民事精准抗诉,应当及时更新办案理念
1.树立精准服务理念。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但从社会需求角度来看,民事检察更加突出社会服务职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将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任务规定为: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一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服务职能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抗诉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遵循上述原则,只有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牢牢把握社会服务职能,案件办理过程才能更加具有指向性和精准性,才能通过办理个案彰显民事抗诉工作的社会价值,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如滦南县院开展的保险类国有资产保护活动中,发现个别保险公估机构滥用公估职能,在接受保险当事人单方委托后随意虚抬车损公估价格,而法院往往以公估报告为依据进行判决,致使保险理赔数额大幅度提高,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针对这一情况,滦南县院加大了办案力度,通过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00余万元。为规范公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持续损害,滦南县院对车损类保险案件进行了梳理,向工商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对不符合保险公估资质的公估机构予以取缔。同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确定车损类保险案件采取法院摇号指定公估机构的方式委托公估,并要求保险当事人出具车损原始凭证。通过以上监督措施,有效遏制了一些不法当事人利用公估监管漏洞恶意诉讼的行为,净化了保险行业环境,有效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
2.在民事检察监督多元化监督格局中对民事抗诉工作准确定位。民事抗诉是法律确立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具有监督刚性,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民事抗诉方式也存在自身短板,办案周期长、效率不高等因素制约着这项工作社会效果的提高。随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元化监督格局确立,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多种选择,增加了监督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实践中,民事执行、审判程序监督方面运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也发挥了积极效果。生效民事裁判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同级监督、办案周期短等特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短板是缺乏刚性;而民事抗诉虽具有刚性,但短板是办案周期长。两种监督方式各有长处,优势互补,要实现两者协调发展,应当加强对案件的甄别,充分考虑案件复杂程度、法律效果及社会影响,及时与法院沟通,对于案件复杂、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适用抗诉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对于其他案件,在与法院沟通达成共识后宜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达不成共识的,则以抗诉作为保障手段。
3.繁简分流,分类办理。民事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涉及法律及司法解释众多,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办案人员必须面面俱到,要投入大量精力,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办案质量。因此,建立专业化办案队伍及与之相匹配的类案办理机制有助于办案人加强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对案件精准把握。一是加强办案力量专业化建设。通过建立办案组、研究团队等形式使同类案件审查人员相对固定,形成民事检察系统审查案件部门化、专业化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甄别、审查等机制。探索案件预审甄别,针对案件情况进行适当分流,分类办理,充分发挥办案团队办理同类案件的优势,保障案件精准办理。
(二)民事精准抗诉需要一体化办案机制
由于民事抗诉机制的特点,办案数量呈现“倒三角”格局,省市院办案数量大,基层院办案规模小,呈现办案人员分配与案件数量不匹配现象。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生效民事裁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成为前置程序,当事人往往通过上诉及向法院申请再审进行救济,基层院的案源进一步被分流,影响了基层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容易产生消极心理。在业务考评的压力下,容易出现降低标准、抓案件细枝末节、办凑数案情形,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显的情况。上级院办案人员办案压力大,容易受办案期限的影响,疲于应付,也可能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
因此,办案人员与办案数量相匹配,是民事精准抗诉的重要保障。目前,各地正在进行上下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有助于缓解人案不协调带来的影响。一是有效合理利用办案资源。例如,在民事抗诉工作中,基层院的主要任务是提请抗诉一审案件及协助上级院办理二审案件。办案过程中均需要阅卷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报送上级院,由上级院审查。在这个过程中,上下级院缺乏沟通机制,出现重复阅卷浪费办案资源的问题,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能够在上下级院形成有效的沟通协作关系,形成整体合理,从而提升办案质效。二是合理配置办案资源,有效调动基层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建立完善上下级一体化办案机制,合理调配基层院办案资源,增强基层院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发挥基层院办案人员的资源优势。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