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选择公共物品的理论和分析框架,集中研究了三个主题:一是论证个人数据的公共物品属性。本书的研究表明,个人数据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缺乏可以表彰权利人自由意志的可控实体,不具有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个人数据权利因为客体的缺失而难以成立。二是以欧美立法为例,检讨既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制度。本书的研究显示,欧洲和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虽然法理背景和规范工具具有根本差异,但在授予个人对数据的私法权利方面并无不同,这种“赋权”方式违背了个人数据的属性,权利人难以实现“同意”和“自决”,而企业难以实现自律,不足以构建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屏障,不能促进个人数据的积极利用,并有碍于数据的共享和交换。三是构建个人数据治理模型。本书立足于个人数据的公共物品属性,尝试构建能够规范个人、企业和公共部门三方行为的治理模型。根据该模型,本书主张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应当摆脱“私人权利一保护”的路径依赖,转而遵循“公共物品一治理”的立法理念,构建迈向大数据时代的虚拟空间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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