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中的自治问题一直是关键,而承载和体现乡村自治的是村规民约。在国家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目标建设后,村规民约作为实现基层社会中“三自治”的基本途径,导致它承担着太多的治理任务而出现难负之重。在民族地区,乡村清洁卫生治理要成功,就必须有村民习惯性、制度化的有效参与。云南省两个民族集中的州市自2015年以来,在“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等政策实施中,政府和民间都把村规民约作为转化国家政策的途径。对两个州市在乡村清洁卫生治理中村规民约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后,揭示了村规民约是如何回应政府主导的乡村清洁运动,及这种回应对乡村治理,特别是村民自治能力建设的影响。最后,结合省外村规民约在乡村清洁运动中取得的成效经验,对民族地区乡村清洁治理中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及村民自治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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