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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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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0.00     定价 ¥ 8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1583371
  • 作      者:
    编者:叶明//吴太轩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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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叶明,四川绵阳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博士后,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访问学者,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重庆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武汉大学、暨南大学、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院、深圳前海国合法律研究院等单位的研究员;亚洲竞争法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成员、重庆咨询业协会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1项,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重庆市社科联等省部级课题2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专著4部,参编教材10多部。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吴太轩,重庆开州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访问学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成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完成中国法学会、重庆市社科联、重庆市发改委等省部级项目10多项;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经济法论坛》等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出版《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法制研究一一以重庆市为例》《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等专著4本,参编《竞争法学》《经济法学》等教材。专著、论文和咨询报告曾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奖、中国法学会青年论坛论文奖、重庆市民盟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等奖项。曾挂职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等职务。主要研究方向为竞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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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的研究成果对立法部门而言,有利于其厘清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构建模式及具体方法;对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言,有利于其科学、准确地认定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有效规制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对互联网企业而言,有利于其准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理性地做出市场决策;对于广大社会公众而言,有利于其正确判断互联网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从而督促互联网企业做出正确的市场行为。
  (1)该书在研究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时,除了采用传统竞争法的研究方法,还要交叉借鉴网络经济学、信息技术学的知识与方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可以完善竞争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
  (2)该书通过对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提出了我国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构建意见,可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立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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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质性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的区别主要在于实施主体的不同:垄断协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实施,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既可由达到一定规模的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也可由多方当事人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列举了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是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拒绝交易、差别对待、限制或者指定交易、搭售与差别待遇行为,除此之外,基于反垄断制度灵活性、保证经济运行效率的考虑,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赋予行政主管机关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保持了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的灵活性。根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实施方式,可以将《反垄断法》列举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划分为三类:一是价格垄断行为;二是拒绝与限制交易行为;三是搭售行为。
  1.价格垄断行为
  正常的价格机制能够准确地传递市场供求信息,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主要手段。公认的价格理论是均衡价格的供需决定论,均衡价格是指消费者为购买一定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生产者为提供一定商品所愿意接受的供给价格一致的价格。在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均衡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在这时社会资源达到最优配置,消费者福利最高。但是,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实施限制竞争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如通过减少其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投放量实施垄断高价行为,此时均衡价格不再等于边际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削了消费者福利。除了剥削性价格滥用行为外,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者也可能实施排他性价格滥用行为,目的在于通过亏本降价等行为排挤其他竞争者,以维持其垄断地位。无论是剥削性价格行为,还是掠夺性定价行为,都是企业凭借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意在排除、限制互联网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根据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细分为剥削性价格、掠夺性价格与歧视性价格。
  其一,剥削性价格。其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经营者以超高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的价格来购买商品。①剥削性价格实施者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直接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分配不公平、利益严重失衡。由于互联网市场开放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上互联网价格垄断行为具有易于变化的特点,该行为被发现后行为人很容易采取变更措施,因而对互联网企业超高定价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并不多。②但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已经有涉嫌互联网剥削性价格行为的案件出现。由于互联网双边市场、免费商业模式的特点,容易出现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一边市场个人用户使用基础服务不收取费用,而对另一边市场缺乏信息交流的企业级用户收费高额的现象。根据各方统计数据显示,淘宝在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的市场份额一直过半。在2011年10月10日,淘宝升级商家管理系统,对依赖其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由6000元上涨到了3万元与6万元两个档次,保证金也相应地有所提高,这一行为直接增加了部分商家的负担。在互联网运营成本总体保持稳定的条件下,淘宝在采取免费、低价策略占据大量市场份额后,按照五倍、十倍的速度大幅度提高服务价格,侵害了其平台上的商家的合法经济利益,而大幅度上涨的服务价格最终将由互联网市场的消费者承受,这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其二,掠夺性价格。掠夺性价格行为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目的在于以短期的损失来击败竞争者,维系其垄断地位。由于互联网企业的边际成本难以计算,可以用该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或平均销售成本来代替认定企业是否实施了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价格的实施手段多样,除了明码标注低于成本的价格外,还可以采取回扣、补贴等形式降低价格,吸引交易相对人,从而达到排除竞争者、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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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第一章 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市场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分类及特征
第三节 互联网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垄断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市场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困境
第二节 互联网市场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建议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困境
第二节 互联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建议

第四章 互联网市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市场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困境
第二节 互联网市场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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