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自信旨归下大学生法治教育教学研究》:
如果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该法第11条紧接着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有些单位为了达到低成本使用劳动力的目的,会借故不与临近转正的员工签订转正协议。大学生甲毕业后,7月份人职某民企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试用期。但在试用期快满前一周,老板表示要延长试用期两个月。因为甲不同意,老板随即解雇了他。如果你是甲,会怎么做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找到一份工作之后,怎样安然度过试用期成功转正,这是很多毕业生关心的一个问题,事关大学生职业生涯的成长。一些企业要么任意延长试用期,要么在试用期到期之前任意解除、更换人员,其背后的意图很可能是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把大学毕业生当成了“廉价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很多大学生转为单位正式员工的必经阶段。为了避免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这是我们应该知晓的,因为试用期到底多长,并非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可以决定的事情。《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只要劳动者与单位构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受此限制。
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事关自身的经济利益,即劳动薪酬的问题。一般正规公司会向求职毕业生说明试用期,即使求职毕业生在试用期没有通过,也会得到相应报酬。但应届毕业生小宋就遭遇到一件让他恼火的事情。原来,他到某公司的面试后,单位反馈说可以先试用一个月,看其试用期间的表现再决定是否正式录取他。为了能在公司留下来,小宋任劳任怨地干了一个月后,单位却告知他,虽然他干得不错,但专业技能不足,为此单位要对他进行培训,并要求小宋缴纳500元培训费,否则就不发他试用期间的薪水,要他直接走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用到《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了。该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如果大学生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4000元。现甲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甲如何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或者说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而本案中,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的试用期超出法律允许的期限,对于这4个月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4000元,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导致承担的成本远超出自己的预期。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于法律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合同中予以排除或限制劳动者法定的权利,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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