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究》: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党中央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途径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了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建立选任法官的综合素质全面考察标准。通过定向选拔、委托培养、定期工作、定向流动等法官招录办法改革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等改革方案。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规划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是,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规划提出了五个方面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一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三是完善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增强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检察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五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总体部署,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这段时间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举措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基本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需要证据、辩护等制度和相关规则、程序的完善;在证据制度方面,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身份;为解决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阅卷范围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查起诉阶段)、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审判阶段)扩大到案卷材料等。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也有较大的变动,从法官主导证据调查的司法传统改为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方式;还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规定审判人员可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排除正式庭审的程序障碍、明确诉讼重点,保障集中高效审理;还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了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亦为法庭审理程序实质化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总结了司法改革成果。该文件指出我国司法改革任务基本完成,达到了预期效果,而且司法改革的成果也大多被吸收到法律之中。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启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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