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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刑法基础理论
0.00     定价 ¥ 5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2099901
  • 作      者:
    作者:王海桥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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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海桥,男,1981年,汉族,安徽金寨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校毓优团队负责人)、刑法学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解释学、经济刑法。先后入选“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国家法律人才培养“双干计划”、北京市“国家治理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曾挂职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兼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执行法学会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务。
  主持、参与国家及省部级项目20余项,独著2部、合著3部,先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法学论坛》《刑法学论丛》及《光明日报》等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获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民政部民政理论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就热点刑事法问题接受新华社、人民日报、法治日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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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济刑法的概念应当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在作出具体界定时,需要在明确经济刑法与经济犯罪关系的前提下对经济刑法作出准确诠释。从部门法衔接的角度而言,刑法与经济法作为各自独立的部门法规范体系,尽管在经济行为这一事实范畴的理解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是二者关于经济行为的规范价值判断存在显著差异。刑法重点评价的是何种经济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属于刑法所确立的违法犯罪类型,需要在规范层面予以否定性评价并给予刑罚责难。这就意味着,在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理解上,关键点在于刑法与经济法的行为违法界限究竟何在。作为具有实践效力的部门法,刑法的生命力及其核心价值主要在于刑事司法适用,其在应然层面的讨论最终仍然需要回到实然层面。就实然层面而言,经济刑法作为以违反特定的经济活动法规为前提,适用于关于商事活动及经济交易犯罪,保护整体经济秩序之安定性及公正性的刑法规范的总称,其范畴主要应当被限定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其相关罪名所规制的经济违法行为不仅涵盖了经济法所调整的宏观的“市场调控行为”和微观的“市场规制行为”.也包含了商法所调整的部分商事行为和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部分知识产权行为,与此同时还要求行为的实施能够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刑法所规制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被理解为行为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与市场经济秩序违反相关的行为。也即认为,刑法之中的经济行为按照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是严重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在与经济法重合的范畴内,要求经济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刑法所规制的对象并不限于经济法所界定的经济违法行为,还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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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经济刑法的法益
  以法益作为区分标准,刑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意在保护基本法益,经济刑法相较于普通刑法而言则在于保护特别的经济法益,而此特别经济法益是以基本法益作为其具备特殊性的基础的。对于经济刑法构成要件所表彰的法益侵害必须从普通刑法中的法益目录人手,再配合其本身所规范的目的进行统一判断,如此才能清楚地确定其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如此在对犯罪类型之构成要件及要素进行解释时,才能明白确定是否能实现经济刑法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
  林山田教授认为,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个人的权益。(1)法益是保护人的法益,超个人法益可以被还原为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实际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两者之间是量的集合,而非质的不同。另一种观点是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有着质的不同,各有其目的和体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国家发展倚赖个人利益的发展,没有个人利益,众多的个人利益无法存在,那么社会国家利益也将无法实现。同样,个人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社会利益的实现,也就是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国家、社会的服务。(2)因此,在一定层面上,法既保护个人利益,也保护超个人利益。在最高层次,法保护超个人法益,也是为保护个人法益服务的。(3)林山田教授认为,经济犯罪破坏了经济社会彼此间的相互信赖,毁掉了自由经济制度的基本精神,经济犯罪的法益应包括国家与法律所保障的经济生活秩序和个人法益。(4)林东茂认为,整体经济秩序作为超个人法益可被认为是刑法的保护对象,但传统的刑法思维往往无法正确考量带有独特性的经济社会因素,因为刑法不能介入市场构造,只能介入市场行为。经济犯罪侵犯法益受到广泛认可的是对经济秩序的违反和破坏,那么经济秩序是否属于超个人法益就成了需要讨论的问题。英国社会学家科亨认为社会需具备可控性、可预测性、稳定性及互动性。人类有着不满足混沌状态、期望条理化的本能,而秩序能维护这种条理化的期望。可以说,维护秩序意味着维护有序的生活状态,进而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实质上维护成员个体的生活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即为社会成员提供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进而保障其生活利益。
  刑法学说基于现代理性的人性尊严刑法观及法治国刑法观,对于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的保护采取严格对待及检验态度,认为刑法保护体制应以人性尊严价值及个人法益为核心,超个人法益或整体法益应与个人法益具有具体关联性或由其导出,即要求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相对于某种个人法益而言,必须具有派生性关系及还原性关系。然而,上述派生性关系及还原性关系往往在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之讨论中被忽视,甚至被反对。例如,有学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法益(即超个人法益)不牵涉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之问题,否则所谓无被害人之犯罪或侵害个人可以自行决定的法益等即无可能成罪。其所提出的不可能成罪的两种犯罪类型,即无被害人的犯罪与关于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法益的犯罪尚有下列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并不妥当:第一,如前所述,既然刑法为法益保护法,犯罪为对法益造成实害或危险的侵害行为,同时法益为一种人类权益,那么怎么会有无被害人的犯罪?仔细推断此种观点,它其实是将人作为国家或社会的对立概念,或采取传统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之三分法。既然侵害超个人法益的犯罪是侵害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基于该对立或区分形式,当然存在无侵害个人法益或存在被害人的问题。然而,为何作为“人”之集合体,且为多数“人”之需要而建构的国家或社会竟会成为“人”的对立概念?若脱离人的需要,或是不以“人”为本,那么国家或社会服务的对象是什么呢?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的本质又为何?第二,确实有多种个人法益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或处分。例如,财产法益、名誉法益、自由法益,甚至是在一定限制下的身体法益。理论上,若某种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被还原为上述个人法益,且得以确定相对之(多数)个人自行决定或处分的结果为放弃对该个人法益的保护,则并无仍应强加保护此种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或仍应处罚此种犯罪行为的道理,进而不应预设必须要保护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或处罚侵害此类法益的行为不可,为达此目的,规避侵害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法益的问题,从而反对上述派生性关系及还原性关系。在思维模式上,这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推论。
  讨论的重点应在于,由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所还原出来的,基本上属于不确定多数人的个人法益,在厘清及确认其对该个人法益的决定或处分结果上,将面临实际上难以解决的技术困难性。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经济刑法所保护的经济秩序与经济规范是超越个人本身存在的共同体利益.只有此种共同体利益不应理解为个人集合体的共同体利益,而是具有独自存在性质,需要将遵守该共同体规范提升为独立法益看待。其理由为:第一,假如重视个人损害,为何以私法方式解决无法奏效,反而却需要依赖刑法解决;第二,即使是属于(个人)被害轻微之行为,一旦发现其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整体而论,该行为也有可能发展至社会之整体损害。然而,上述见解依然值得商榷:第一,用性质及目的截然有别的私法来论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此种做法并不恰当;第二,其理由正可以证明“经济刑法所欲保护之整体法益或超个人法益,得还原为多数之个人财产法益”,且该被还原之个人财产法益若就个别(而非总体)来看,本不以巨额为必要。综上所述,反对学说的见解及其理论基础并不坚实。笔者认为,从法益理论的内涵出发,整体法益与个人法益间理应具有派生性及还原性关系,此为法治原则、社会国原则、人性尊严刑法及刑法理性化下的必然要求,难以被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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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经济刑法的概念与范畴
第一节 经济刑法的概念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关系
二、经济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经济刑法的范畴
一、刑法与经济法协调语境中的“经济行为”
二、我国经济刑法的范畴界定

第二章 刑事政策与经济犯罪治理
第一节 经济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转向
一、经济社会变迁与刑法回应
二、经济刑法刑事政策的必要调整
第二节 信息时代经济犯罪的治理对策——以金融犯罪为视角
一、信息时代的金融犯罪概述
二、金融犯罪规制现状反思
三、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积极治理主义之倡导
四、信息时代二元并行的金融犯罪治理对策

第三章 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与行为类型
第一节 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
一、刑法是法益保护法
二、经济刑法的法益
第二节 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
一、经济刑法行为类型概述
二、经济刑法的具体行为类型
三、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与行为样态
四、我国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确定

第四章 经济刑法的规范属性与结构
第一节 经济刑法的规范特性
一、行政犯概念的历史渊源
二、我国行政犯概念的继受与发展
三、行政犯概念之摒弃
第二节 经济刑法的空白规范结构

第五章 经济刑法的解释
第一节 经济刑法解释的特殊性分析
一、经济刑法解释的宪法性制约
二、经济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影响
三、经济刑法解释中的法益衡量
第二节 经济刑法解释的理念
第三节 经济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目的解释
四、合宪性解释
第四节 经济刑法具体解释准则与方法运用

第六章 创新体系中的经济刑法规范适用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经济刑法适用
一、刑法中的金融行为
二、金融行为互联网化与互联网金融行为
第二节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违法经营的特定分析
一、对“西联平台”经营行为的适用分析
二、对“莱媒有偿删帖”经营行为的适用分析
三、“秘乐短视频APP”经营行为的适用分析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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