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受贿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任何国家对其工作人员,均要求其保持高度的清廉性,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以保证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民众对其的信赖,这是法律设置受贿罪的主要目的。至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不是本罪打击的主要对象。除了“索贿”以外,其他受贿行为一般表现为行贿人的“自愿性”——自愿将财物的所有权“让渡”给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这种财物所有权的“让渡”具有非法性,尽管授受双方出于自愿,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这种故意又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对财物收受或索取的故意。如果系索取财物,自然是故意。如果系收受财物,则一定要表现为明知、故意,也即知道自己在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不明知收受财物,则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贿人之所以要送受贿人财物,看中的是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为行贿人带来利益;这种权力,与受贿人的职务有着必然的联系。如果离开职务,就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力,也就无法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说“利用职权”,是受贿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反之,即使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只要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受贿罪。因此,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往往成为受贿的罪与非罪的焦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是受贿罪的另一个特征。如果受贿入收受了贿赂,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对其他竞争对象来说就显得不公平。这是一个竞争秩序的问题。一个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均需要公平公正。如果因为行贿受贿,竞争的秩序混乱,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很可能会走向动荡。因此,国家不允许有特殊的、无秩序的竞争。
同时,为他人谋取的这种利益,并不要求是“不正当利益”。换句话说,只要受贿者收受了他人财物,不管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比如说,某局长收受了一个包工头的财物,该局长就替这个包工头说话:“原定的工程款应当提前支付。”这就是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自然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反之,某局长收受了一个包工头的财物,该局长就替这个包工头说话:“原定的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不要违约推迟。”这看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讲究契约精神,也是国家法治精神要求的。这个时候,该局长为包工头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但依照法律规定,这个局长的行为照样可以构成受贿罪。
讲到这里,不得不提行贿罪中也有“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但行贿罪与受贿罪对于这个要件的要求是不同的。
对于受贿罪来说,不管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但对于行贿罪来说,则不一样。行贿罪的要求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贿人行贿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
举例来说,包工头为了提前取得工程款而向局长行贿,则可以构成行贿罪;如果包工头为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工程款,为了避免发包方违约拖延支付而贿赂局长,这个时候,这个包工头不构成行贿罪,因为包工头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当然,这个局长的行为还是可能构成受贿罪的。
此处涉及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不仅指经济上,也可122~A事上、文化上的,还可以是其他方面,比如为了工作调动、为了职位升迁等等。因此,法律没有将此“利益”表述为“为了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收受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
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最终的结果落实到取得财物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收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够算受贿罪。如果收受的财物仅价值一两百元,即使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不会构成受贿罪。因其财物价值太少,不至于上升到受贿犯罪。
那么,收受多少价值的财物才会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呢?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
1.受贿数额达3万元,是刑事犯罪的数额起点。
2.受贿数额在3万~2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在特殊情况下。
前文已述,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既如此,受贿数额不是该犯罪唯一的定罪
展开